1. 首页
  2. 新能源政策
  3. 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和更新工作的通知

 2021-04-05 11:00:35  来源:互联网 

发改办环资[2015]1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节能中心,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要求,按照我委《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快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碳排放,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和更新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 节能部分),面向全社会宣传推广,并向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IPEEC)“十大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工作组推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征集要求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可以在全行业或多领域广泛应用,获得显著节能降碳成效,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报送内容。请你们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要求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附件1),技术提供单位应按照要求仔细填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附件2)   二、关于技术更新要求   (一)更新内容。调出《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 节能部分)中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调出没有开展实际推广工作的技术提供单位;对能效指标明显提高的技术更新其相关指标;增加新的典型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   (二)报送内容。请你们对此前报送的并已选入的技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对需要更新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附件3)。   请你们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技术推荐和更新材料文字版(2套)和电子版(需刻制光盘,1套)报送至我委(环资司)。   联系人:高 岩 蒋靖浩   电 话:(010)68505844/68505595   传 真:(010)68505845   国家节能中心联系人:孙 颖 马楠松   电 话:(010)68585777-6036/6039   传 真:(010)68585777-6040   邮 箱:jntg@chinanecc.cn

相关文章

热门排行

编辑推荐

扫一扫关注最新新能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