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对《贵州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更好地做好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省能源局起草了《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6月5日至6月19日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851—86836287。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根据2020年全省能源工作暨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通过引导和鼓励煤电双方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构建煤电长期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稳定煤炭市场预期,有效防范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能源产业运行风险,推动我省煤炭、电力健康协调发展。
二、合同的界定
有效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合同时限。1年及以上,鼓励签订3—5年长期合同。
(二)合同价格。原则上由煤电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大起大落。鼓励实行基准价+浮动价的定价机制。
(三)合同备案。签订的有效合同,由煤电双方复印送省能源局备案,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三、合同履约考核
(一)考核对象。电煤中长期合同以合同签订单位为主体进行考核,谁签订、谁负责。煤矿与第三方合作代供电煤的,由代供方相应承担履约责任。
(二)实行月调度、季考核。每月5日各火力发电企业将上月各合同兑现情况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汇总后反馈各市(州)和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校核,准确统计合同兑现情况。省能源局每季度根据合同兑现情况,进行清算并落实相关考核措施。
(三)电煤兑现量和履约率的认定。合同约定供煤热值和价格的,综合热值达到合同约定热值要求、且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的电煤,认定为电煤兑现量。合同未约定供煤热值的,综合热值在3800大卡及以上、且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的电煤,认定为电煤兑现量;低于3800大卡或价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计入电煤兑现量。个别设计以耗用煤泥煤矸石等低热值煤为主的发电企业,供煤热值考核标准另行确定。
履约率=电煤兑现量/当期合同约定量*100%。当期合同没有约定量的,按年度合同量平均计算,年终进行清算。
(四)实行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与奖补资金挂钩。电煤供应考核奖励资金、高热值煤采购补助资金等均与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率挂钩,对因自身原因导致年度合同履约低于90%的,不拨付相关奖补资金。
(五)实行履约率与基础发电计划挂钩。对自身原因导致电煤中长期合同不能履约的电厂,根据未履约煤量,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基础发电计划。调减的基础发电计划=未履约煤量(万吨)/5.9(亿千瓦时/万吨)。未履约煤量超过合同煤量20%的,按合同煤量的20%计算调减的基础发电计划。
(六)实行履约率与煤炭销售挂钩。对自身原因导致季度合同履约率低于100%的煤炭企业,由当地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税控中心监督其煤炭销售,直至合同履约率达到要求。
(七)合同减免考核认定。一是因国家政策调整、安全生产事故、道路损毁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由煤电双方协商一致后,经当地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能源局申请免考核。二是由于电网线路检修、清洁能源消纳等原因,导致部分火电处理受限超过10%的,经贵州电网公司出具证明,可报省能源局申请减免考核。三是因市场行情、天然来水等变化超过预期,导致全省火电发电量低于全年计划(基础电量+交易电量)超过5%以上时,由省能源局根据实际偏差幅度,相应放宽履约率的考核幅度。
四、保障措施
(一)平衡好区域内、外电煤供应。各市(州)和盘江煤电集团要增强大局意识,站在全省的高度做好电煤保供工作,对区域内、外电煤中长期合同一视同仁,不得实行区域封关。对市(州)电煤保供工作的考核,按照年初分解的电煤框架量进行,实际供煤量以煤电调度平台采集数据为准。
(二)实施四级处置措施。对电煤供应较差的市(州)、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和发电企业,按程度实行提醒、通报、约谈和问责四级处置措施。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对地方煤炭企业、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属煤矿比照执行。
(三)允许第三方代供。允许煤矿与第三方合作,通过代供的方式完成合同履约。代供的电煤量、价、质均要符合与电厂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代供合同需经地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和购煤发电企业同意后,送省能源局备案。
(四)加强电煤采购服务。各发电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煤款,确保煤矿正常运转。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减少承兑汇票支付比例;承兑汇票比例较高的电厂,要与煤矿积极协商,达成共识。要加强电煤化验质量的公平、公正、公开,煤矿可参与共同取样。
(五)实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在产能配置、技术改造、投贷联动、铁路运力等方面重点倾斜。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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