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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源服务机构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综合能源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能源服务市场秩序,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从事综合能源服务相关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能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为终端用户提供专业的、多元化的能源服务,从事能源咨询与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系统运营、能效提升、市场化交易等方面服务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对综合能源服务机构的能力评估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实行申请制。凡有意愿参与综合能源服务机构能力评估的法人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服务机构在申请时,须填写《综合能源服务机构能力评估申报书》。服务机构应据实填写申报资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拒绝其申请;已通过评估的,将撤销其结果;弄虚作假者2年内不得再次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服务机构申请的基本要求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有综合能源服务能力和工作经验,能够对终端用户提供相应的综合服务。
(二)综合能源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能源规划设计、能源诊断咨询、增量配电网建设、用户侧分布式能源投资建设(例如风电、光伏、储能、充电桩等)、能源监测监控、能效管理、需求响应、电能替代、电能质量治理、智能运维、资源综合利用、智能用电产品开发、售电等能源交易服务等。
申请机构须具备三种及以上专项业务能力。
(三)技术要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在核心业务方面至少拥有一项产品(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且经过第三方评审或鉴定。
(四)人员要求:拥有20名及以上专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拥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或能源动力基本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具备能源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
(五)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综合能源服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
(六)信用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持续保持诚实守信经营。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等级
第七条 综合能源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包括综合能力评估和专项能力评估。在获得综合能源服务能力等级的同时,也将获得专项能源服务能力等级。
第八条 综合能力评估内容包括:基础能力、专项能力、技术能力、人员能力和信用能力。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比例85%(含)以上;
二级:70%(含)≤得分比例<85%;
三级:60%(含)≤得分比例<70%。
第九条 专项能力评估范围包括:业务集成、规划设计、咨询服务、光伏建设、风电建设、储能建设、充电桩建设、能源信息系统建设、节能服务、电能替代服务、电能质量治理、智能运维、智能设备生产、售电服务等。
第十条 专项能力评估内容包括:经营资质、经营规模、项目数量、区域市场和客户满意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比例85%(含)以上;
二级:70%(含)≤得分比例<85%;
三级:60%(含)≤得分比例<70%。
第四章 评估流程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
科技中心在收到申请文件后,负责对资料、相关资质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真实、完整、有效),出具《形式审查意见书》,并在收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评估准备
整理评估资料,对接评估专家。
第十三条 初评
(一)根据受评机构业务特点、企业规模组建评估工作小组,小组应不少于3名评估专家。
(二)评估工作小组按照评估要求和评分指标体系,对受评机构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意见。初评意见需确定受评机构综合能源服务能力初评等级、专项能源服务能力初评等级,以及评审依据。初评采用线上评审方式。
(三)对于初评分值比例≥85%的受评机构,必要时可增加现场评估。
(四)开展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2名。现场评估流程包括:
1.评估工作小组与受评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向受评机构宣读评估人员行为规范;
2.评估工作小组与受评机构业务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并查看现场;
3.评估工作小组对受评机构进行打分,形成现场评估意见并签字;
4.评估工作小组按照要求对评估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评估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评审
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受评机构、受评机构初评意见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中需确定受评机构综合能源服务能力等级、专项能源服务能力等级,以及评审依据。
第十五条 公布
对受评机构综合能源服务能力等级、专项能源服务能力等级进行确认。颁发相应等级的《综合能源服务机构能力评估证书》,并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官网及相关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布。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章 复评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实行两年一次的复评制度,复评时间为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之内。应参加复评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无故拒绝参加复评,其前次已获等级有效期满后等级自动失效。参加复评并通过能力评估后换发证书。
第十七条 复评的工作流程参照第四章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复评结果,将对服务机构作出升级、维持原等级、警告、降级、取消等级等决定。
(一)升级:通过复评的服务机构能力等级提升。
(二)维持原等级:通过复评的服务机构维持之前所评定的能力等级。
(三)警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科技中心将出具书面警告通知,并要求整改:
1.受到用户投诉,经科技中心核实确系服务机构责任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降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机构将被降级:
1.审核结果无法达到原等级的;
2.出现业务运营问题,对公司的服务能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取消等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机构将被取消等级:
1.被注销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在评估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并对等级产生影响的;
3.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业务活动不符合法定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其他违法违纪或严重失信的情况。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书面通知服务机构,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结果异议处理。服务机构对复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申请复议。
第六章 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证书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地址;
——等级释义;
——发证日期、有效期;
——证书校验二维码;
——关于查询证书有效性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证书可作为企业参与市场运营的能力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综合能源服务机构能力评估指标体系
注:专项能力包括业务集成、规划设计、咨询服务、光伏建设、风电建设、储能建设、充电桩建设、能源信息系统建设、节能服务、电能替代服务、电能质量治理、智能运维、智能设备生产、售电服务等,依据不同类别的能力设计不同的评估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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