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中度偏低是我国煤炭产业长期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企业整合是提高产业集中度的有效途径。
产业集中度提升对煤炭工业健康稳定运行有积极影响。
目前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仍然偏低,按贝恩分类法依然属典型的竞争型产业。
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煤炭产业更多的是要做好存量的优化,也更需要做好产业集中度的“加法”。
如尽快将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CR8提升到50%左右或CR4提升到40%左右,对行业健康发展是有利的(即:产量前八的企业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产量前四家的企业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40%)。
2020年煤企整合重组呈现如火如荼之势:
4月份,山西焦煤集团与山煤集团整合重组;
7月份,山东能源集团与兖矿集团战略重组;
有媒体报道,山西煤炭企业下一个整合重组的重头戏就是潞安集团、阳煤集团、晋煤集团之间的整合重组。
具体如何重组,都在静待官方消息。
山西焦煤集团与山煤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与兖矿集团相继整合重组,成为继国家能源集团重组成立之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煤炭产业进入了以“煤企整合”为主要特征的加速期。
一直以来,产业集中度偏低是我国煤炭产业长期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而企业整合则是提高产业集中度的有效途径。
一、煤企整合和产业结构优化,助推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
在煤企整合和产业结构优化推动下,我国头部煤炭企业数量减少、规模增大,产业集中度得到大幅提升,CR4由2000年的12%升至2019年的25%,CR8则由17%升至37%。若按新山能集团和新山西焦煤集团重组进行计算,我国煤炭产业CR4和CR8可达到28%和40%。
煤企整合始终是提升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的“主旋律”。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市场化改革和产业政策指导下,我国煤炭产业以大基地建设、大企业培育为引领,开启了煤企壮大和整合之路。
2001年后,山西焦煤集团、宁夏煤业集团、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率先以联合组建方式成立。伴随《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46号)等政策的实施,四川、云南、重庆、黑龙江、河北、河南、吉林、山东等地相继组建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煤炭大省山西大举实施煤企兼并重组,煤企数量一度由2008年的2200多家减少至2011年的130家。在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理念引导下,煤企整合的“强强联合”特征愈加明显,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号),更加强化了这一特征。2017年底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合并重组为国家能源集团,以及2020年新山西焦煤集团和新山东能源集团的组建,成为新一轮煤企整合重组的重要开端。
产业结构优化持续提升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的内在质量。产业集中度仅仅是代表头部企业产品或市场规模占比的一个结构比率指标,难以真正从质上表征产业发展的水平,而产业结构的优化则弥补了这一缺点。我国自2004年以来,通过“上大压小” “产能置换”等政策措施,鼓励大型煤矿和先进产能建设,不断加大淘汰小煤矿和落后产能的力度。
一是全国煤矿数量大幅减少,从2000年的3.7万处减少到2010年的1.4万处、2019年的5268处。
二是产能产量结构大为改观。从2000年的全国矿井年均产煤3万多吨,到2010年大型煤矿产量占全国的58%,再到2019年大型煤矿产量占全国的80%左右、全国煤矿平均年产能达到98万吨,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是安全高效煤矿建设,催生了一批大型特大型煤炭企业。亿吨级、5000万吨级煤炭企业从无到有,2010年分别达到5家、10家,2019年达到7家、17家。比较典型的是原神华集团煤炭产量从2000年的3000万吨左右增长至2010年的3.6亿吨、2019年的4.6亿吨左右(未含原国电集团煤炭产量),增长十余倍。
二、继续提升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意义
尽管一段时间以来“去煤化”呼声不断,大有能源革命就是革煤炭的命的态势,但基于国情和资源禀赋,煤炭在我国的主体能源地位长期难以改变,特别是在国际关系日趋复杂、能源安全威胁加大的背景下,煤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做好煤炭这篇大文章”“根据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布局,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20〕900号)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并未放松对煤炭的能源安全兜底保障作用的重视。
产业集中度提升对煤炭工业健康稳定运行有积极影响。
一是对煤炭企业做大做强可以起到推动作用。
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过程中,在业内造就了一批资本实力强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有12家煤企入选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2019年营收总额达到4309亿美元,成为行业的稳定器和压舱石。
二是可从整体上提升煤炭产业的竞争力。
煤炭产业具有明显的规模效益特征,煤炭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对提高产业投资能力、推动技术进步、发展安全绿色开采都有显著的促进作用。2019年大型煤炭企业回采工作面单产达到7.99万吨/月、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达到8.39吨/工、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8.03%,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至0.083,这些进步与产业集中度的提升不无关系。
三是有利于宏观调控并极大改善煤炭市场竞争秩序。
过去很长时间我国煤炭企业“多”“散”特征明显,宏观调控困难,自我调节和主动适应能力也较弱,大型煤炭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不足,煤炭市场不景气时产业容易陷入过度竞争、无序竞争,市场大幅波动、局部阶段性供需矛盾很难避免。最典型的就是“十二五”时期煤炭产业在以量换价乃至低于成本销售等“价格战”下出现煤价“腰斩”,大多煤企煤炭出厂价跌至2004年的水平,几乎全行业陷入亏损。伴随产业集中度的提升,减量化生产、“基准价+浮动价”等政策措施得到落实,煤炭市场逐步恢复平稳。
同时,我国大型煤炭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力得到了提升,对下游的议价能力有所增强,市场竞争秩序明显改善。2017至2019年我国煤炭市场出现了少有的三年平稳期,尽管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了煤价的大幅波动,但很快恢复至绿色区间。
毋容置疑,煤炭安全、高效、稳定供应,是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的大事。产业集中度偏低带来的无序竞争风险,会对产业健康发展和能源稳定供应构成极大的威胁,而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煤炭供应质量、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提升能源安全保障总体水平,很有必要继续提升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
三、我国煤炭产业需要什么样的产业集中度?
目前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仍然偏低,按贝恩分类法依然属典型的竞争型产业,而且由于企业数量众多,容易陷入过度竞争状态,需进一步提升至满足产业健康发展要求的合理水平,具体可参考三个方面。
一是看国外煤炭产业集中度,主要产煤国CR4,美国52%、澳大利亚40%、俄罗斯46%、印尼42%、德国93%、印度89%、南非66%,大多在50%以上,有的处于寡头垄断状态。
二是看主要下游产业集中度,上下游产业集中度趋近可促进产业间的协调发展,电力是我国煤炭最主要的下游产业,耗煤占比长期在50%以上,目前我国火电产业CR4为42%,可作为煤炭产业提升产业集中度的一个参考。
三是基于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效率最大化目标,前者要求产业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后者要求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按照SCP范式“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进而影响市场绩效”的理论,满足以上两个最大化目标要求的最优产业组织需要以适量的企业数量为特征。贝恩于1951年对美国制造业42个产业的调查研究表明CR8>70%的21个产业与CR8<70%的21个产业相比,平均利润率要高出4.3个百分点。一般而言,市场容量大、规模经济要求高、市场敏感度高、产业成熟度高的产业,要求具备较高的最优产业集中度,进而在产品价格、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之间找到最佳的契合点。我国煤炭产业具有以上“一大三高”的特征,“寡占型”的市场结构是最为有效的。
综上,如尽快将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CR8提升到50%左右或CR4提升到40%左右,对行业健康发展是有利的(即:产量前八的企业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产量前四家的企业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40%)。
四、下一阶段我国煤炭企业整合方向及关注重点
我国煤炭需求将维持较长一段峰值,淘汰落后产能的空间也越来越有限。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煤炭产业更多的是要做好存量的优化,也更需要做好产业集中度的“加法”,即更多地通过大型煤企间的整合或煤炭企业间的兼并重组等途径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在此过程中,要做好以下三“坚持”和两“着重”。
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支持相结合。
从我国煤炭企业整合实践来看,政府支持至关重要,不仅是因为政府作为出资人推动国有煤企整合顺理成章,更是因为政府在协调各方利益、处理债务和人员安置等方面的作用难以替代。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单纯依靠行政力量实施煤炭企业整合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是要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行为主体、资本运作为主要手段,去推动下一阶段煤炭企业整合和产业集中度的提升,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服务功能和保障作用,实现煤企整合的动力由政府、政策推动为主向市场力量为主、企业自主实施、政府提供保障转变。
坚持三个打破,即打破所有制、地区和产业界限。
过去一个时期的煤炭企业整合,打破所有制和地区界限的很少,打破产业界限的也比较有限。下一阶段,应进一步引导煤炭企业进行跨所有制、跨区域、跨产业融合发展。应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制,鼓励煤炭企业之间或与相关产业企业之间实施限制表决权的相互持股;加强区域内外煤炭企业的联合,积极推动区域性乃至跨区域煤炭企业大集团的组建;注重产业链互补,鼓励煤炭企业实施煤、电、路、港、化等关联产业联营或一体化发展,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与产业链的取长补短。
坚持提升产业集中度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产业壁垒。
提升产业集中度是手段而非目标,产业健康发展,并非简单地要求提高头部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更重要的是要同时提高企业和煤矿的平均生产规模。因此,仍需“提高规模”与“减少数量”并重,既要通过强强联合、以大并小的方式壮大头部企业,又要继续通过淘汰弱小和落后来进一步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应在投资主体资产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劳动保护及职工待遇、资源、安全、环保等方面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并进一步完善以安全、资源、环保、能耗、工艺、技术、产品等为主要标准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体系。
着重避免“混业整合”和“合而不融”。
“混业整合”是指企业重组整合没有向主业聚焦。一些煤炭企业在整合过程中,偏离以煤为主、煤炭相关的多元化发展主线,吸收进了不少与煤无关的资产,这种“混业经营”的模式增加了企业经营管理难度,有些企业因非煤业务经营不善,严重影响了煤炭主业的发展,出现大而不强、大而虚的问题。“合而不融”是指企业重组整合后难以实现融合发展。一些煤炭企业集团重组后合而不融,不能形成一盘棋,无法发挥产业链协同作用和加法乘法效应。这些问题需要在下一阶段煤企整合工作中引起重视并加以避免。
着重解决好人员与债务问题。
企业整合过程中,往往面临难度较大的人员精简与安置以及债务处置问题。煤矿职工人数多、技能相对单一,有的还存在年龄结构失衡等问题,要通过企业内部转岗、内部退养、补偿下岗、帮扶再就业等多种渠道妥善解决企业整合引起的职工分流问题。大多数煤炭企业负债率偏高,要特别注重企业整合过程中的债务清理和整合工作,通过资本结构、偿债期限结构的调整,以及债转股等负债与权益转换等方式,降低债务成本、减轻偿债压力,控制整体的资产负债率,提高营运能力与管理效益。
注:作者来自国家能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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