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多的严重雾蕴已经引起社会上下的高度重视,有数据显示,过度依赖煤炭、石油等化石类资源的能源供应结构是导致雾蕴的重要原因。发展光伏绿色新能源,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无疑是解决雾霜天气、缓解环境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发力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措施。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随后各相关部委就补贴、退税、电价、项目管理、并网以及融资等问题陆续出台配套政策,共同促进我国光伏终端应用的快速健康发展。
其中,针对光伏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别提出了要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缓解光伏制造企业融资困难的建议。上海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给出了实施方案,以促进上海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上海市的光伏产业供应链金融模式。
1、上海市光伏产业发展概况
上海是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最早的地区之一。发展至今已有规模企业10多家,比如已经上市的卡姆丹克和超日科技,河北晶澳、无锡尚德、浙江正泰、内蒙山路也先后在上海设立光伏工厂,航天机电所属的上海太阳能科技公司和上海交大科技公司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总体来看,在规模上仍落后于江苏、江西、四川和河北等省份。
比如上海光伏产业的太阳电池产能规模仅有江苏省的1/15,甚至远小于河北、江西和四川这样经济规模远不如上海的省份。在整个光伏产业中,上海从事光伏组件的生产厂家在各环节中数量是最多的,但产能合计也不到1GW的规模(占全国的3%)。在光伏应用方面,尽管有一些公司在一些典型建筑如世博会、虹桥枢纽站等项目获得了一些示范性应用,但尚未形成规模。
尽管上海市政府对光伏产业的发展非常支持,有些政策出台甚至还超前于全国,但总体来看,上海市光伏产业的发展仍滞后于全国。究其原因,除了土地资源受限和上海市环境要求较高外,广大中小光伏配套企业融资难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虽然多家商业银行为光伏企业投融资提供了很多便利,但投资多集中于龙头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融资较难。资金短缺仍是制约产业集群式发展的主要瓶颈。上海是中国的经济金融中心,发展光伏产业具有技术研发、服务集戚、金融资源等优势,如何利用上海的金融资源优势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支持,是当前上海发展光伏产业的重要着力点。
2、研究现状
欧洲和美国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发展比中国早。目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现有的政策体系下,在光伏产业融资实践方面已经较为完善,形成了传统的大规模电网系统购电协议模型、中小型业主所有制模型和第3方融资模型等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体系。通过研究分析,认为产业有效投资不足及对融资机制运作认识不足是制约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发展的
主要因素,国内对光伏产业融资和技资的深入研究不多,主要集中在融资模式和投资体系的构建分析上,而且多集中在借鉴国外做法的思路上。
沈政等人介绍了美国的光伏发电融资模型,但是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国外发达国家,其拥有层次多样的光伏产业融资通道归功于其丰富的融资理论、多样的融资工具及成熟的资本市场。这些好的融资渠道未必完全适合我国国情,而且这些文献只是提出了融资的思路,并没有在实施上进行深入的分析。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针对供应链开发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在国内外都处于探索阶段。
目前国内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也比较热衷,但很少有针对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光伏产业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研究。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利率市场化加快等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3、光伏产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分析
经过调研发现,针对光伏企业融资,多数商业银行采用以下7种供应链金融模式。
3.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应收帐款类供应链金融的主打产品之一。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在中小型光伏企业(卖方)与链上的核心企业(买方)之间采用除销的销售方式情况下,经常产生一些应收账款,若中小型光伏企业(卖方)不动产较少,利用传统抵押方式难以从银行融资,则可以与下游核心企业协调,在下游核心企业许可的前提下,用与核心企业之间产生的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向银行作为担保。
银行根据中小型光伏企业(相对银行来讲,是借款人)拥有的应收账款情况确定授信额度,若应收账款单笔数额较大,发生频率较小,这种模式称为单笔授信;若应收账款发生频率很高,稳定性强,回款期短,资金周转快,通常银行会根据中小光伏企业在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来核定应收账款质押的最高授信额度,这种模式称为连续授信。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适用于一些不动产较少,不能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获得流动资金贷款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了融资新渠道,缓解了流动资金缺少的问题。相比传统抵押贷款,这种融资模式只需要与下游核心企业协调,借助下游核心企业的信用,将未来的应收账款收益抵押给银行,相比不动产抵押融资,其操作手续更简单;对银行来说,该模式的风险控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买卖双方因商品质量、品种等问题上的异议而产生的买方回款问题;二是与买方的协调,保证买方回款账户设立在贷款行或在他行的情况下能及时转账至贷款行。
3.2 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另一种应收帐款类的主打产品。在开展国内贸易销售商品时,光伏企业若存在因延期收款(含除销)而产生的大量应收账款,除了采用上述应收账款抵押外,还可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的方式获取销售收入,缓解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与应收账款质押不同的是,所谓国内保理是指借款企业将其应收债权转让给银行,包括相应应收账款的账户管理、催收及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业务。通过保理业务,光伏企业转移了应收债权的管理,获得了销售收入,降低了管理成本。
国内保理有很多种形式,依据是否通知买方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明保理)和隐蔽型(暗保理)两种。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光伏融资企业(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支付银行,或由银行委托光伏融资企业(卖方)作为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并由银行直接扣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银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后由银行扣收。
国内保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些中小光伏企业与下游核心企业间具有稳定的贸易和资金结算关系,下游核心企业规定的账期较长,导致上游中小光伏企业应收账款过多,账期内导致资金周转压力较大,这类中小光伏企业在核心企业和银行的帮助下,可以开展保理业务。
调研发现,不少光伏设备租赁企业也开展了保理业务,但通常设备的租赁时间较长,如此长的资金回收周期影响了租赁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因此租赁公司往往将租赁设备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以获取销售收入,缓解现金流问题。
3.3 信用证
由于我国的光伏行业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涉及国际贸易的光伏企业较多,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存在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的情况,需要银行信用来完成交易,这时就需要信用证业务。所谓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这里指光伏融资企业)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其流程如下:光伏上下游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下游经销商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开证行受理申请,向上游供应商开户行开立国内信用证;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并通知上游供应商(卖方),卖方收到国内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条款和合同规定发货,卖方发货后备齐单据,向通知行交单,委托行审单议付,向卖方支付对价;委托行将全套单据寄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审查单证相符后,向委托收款行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向开证行付款,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买方提货。
由于一般国内信用证议付利率参照贴现利率,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利率低,所以信用证也节省了成本。信用证适用于一些信用级别较高的光伏企业。
3.4 出口押汇
银行针对有些光伏出口企业开展了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和保险项下出口押汇等融资业务。以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为例,所谓出口押汇是指光伏企业出口发出货物并向押汇行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银行凭借所交单据向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光伏企业支付押汇利率。这样,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光伏企业就可以通过出口押汇提前得到偿付,相对缩短了资金的回款期,加快了资金回笼的速度。
出口押汇适用于一些开展出口贸易的光伏企业,当流动资金不足,且在发货后与收款前之间的时间差上遇到新的预期收益比较高(高于押汇利率)的商业机会时,通常会采用出口押汇的方式,可以让资金快速回笼。
3.5 先票后货存货质押
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是预付账款类供应链金融产品的主打产品之一,在上海地区开展较多。所谓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是指经销商通过银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并以融资项下所购买的货物向银行出质,银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逐步通知物流监管企业释放质押货物的业务。这项业务的实施前提条件:一是光伏供应链上核心厂商与经销商具有稳定的供销关系;二是核心厂商的商业信用。
由于该业务在经销商支付预付款后但尚未收妥厂商货物之前,经销商的融资实际上是元担保的,风险较高。因此,为了规避信用风险,银行要与核心厂商、经销商3方签订《银企商合作协议》,这一点也说明该项业务的开展是光伏供应链上核心厂商信用资源在下游企业的释放;核心厂商的货物到达物流监管企业的仓库后,为规避货物丢失和货损风险,银行、经销商和物流监管企业之间要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这项业务特别适合一些贸易关系比较稳定的光伏上下游企业,核心企业有预付款的要求或数量折扣的优惠,而下游经销商有资金不足、担保资产缺乏的情况,除此之外,还要求上下游交易的商品标准化程度高,市场变现能力强,价格高。
3.6 保兑仓
保兑仓是上海地区银行业比较倾向于采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在光伏行业也是如此。所谓保兑仓是指经销商(光伏融资企业)通过银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并以融资项下所购买货物向银行出质,银行按经销商(光伏融资企业)的销售回款进度逐步通知厂商释放质押货物的授信业务。
该模式的实施,一是基于光伏供应链上上下游之间稳定的贸易关系,二是核心厂商的商业信用。该模式与先票后货模式十分相似,都是预付账款类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都是核心厂商信用在供应链下游的释放。区别在于先票后货需要第4方物流企业的介入,而保兑仓则不需要,商品的监管和发放都由核心厂商来完成,整个物流过程掌握在核心厂商手中,而且银行为了避免所质押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或经销商经营不善导致的信用风险,通常在与经销商和核心厂商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回购条款,因此该模式的风险更低。对于经销商来说,与先票后货模式的不同在于,货物→直在核心厂商手里,可以省去仓储费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待发商品的品种、规格,以迎合市场需要。
3.7 存货质押
存货质押是物流类供应链金融的主要产品之一。所谓存货质押,指借款人以银行能够接受的现有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质押办理的各种短期授信业务,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又称现货质押业务。
通常银行与光伏融资企业(借款人)以及物流监管企业签订3方合作协议,物流监管企业接受银行委托对货物进行监管。光伏企业通过存货质押,可以突破不动产融资局限,实现现货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
存货质押业务在上海地区的应用曾经很火热,尤其是一些大宗商品,比如钢铁等,后因2011年前后国际钢铁市场疲软,许多钢铁资金链断裂,引出存货重复质押问题,多家银行因此受到牵连,损失较大。此后,虽有银监会出台相关政策,促进银行间质押信息的共享,但就目前来看,这项业务对银行来说风险不小,银行业在开展此项业务时仍然非常谨慎。
存货质押适用于:一是质押物所有权明晰,物理化学性质稳定以及市场价格稳定等;二是对出质人信用、物流企业管理能力和信用要能把控。
与存货质押很类似的一个模式是仓单质押,授信申请人以其自有或第3方持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出质,银行向其提供融资的授信业务,这里不再赘述。
4、结语
相对于江苏、江西等省,光伏产业在上海地区的发展还是比较缓慢的,属于新兴行业,在目前国内光伏需求尚属启动阶段、国外需求屡受欧美国家反倾销制裁影响的前提下,发展非常艰难,行业风险较高。课题组对6家银行的调研发现,银行对于光伏企业的融资大多比较谨慎。
从目前上海地区商业银行针对光伏行业开展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来看,开展数量最多的是保兑仓、先票后货存货质押等预付账款类,因为这两类供应链金融模式都属于闭环类业务,货物一直在银行与核心厂商掌控中,风险最小,不仅如此,银行还通过协议方式对风险进行转移,前者转移到核心厂商,后者转移到物流监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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