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用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用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08-1996塑料燃烧性能试验
GB/T 2828.1-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对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HB/T 2692蓄电池用硫酸
JB/T 10053铅酸蓄电池用水
3定义与符号
下列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
蓄电池采用凝胶状的胶体电解质,正常使用时保持气密和液密状态,当内部气压超过预定值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气体,当内部气压降低后,安全阀自动闭合使其密封,防止外部空气进人电池内部。
电池在使用寿命期间,正常使用情况下无需补加电解质。
3.2热失控敏感性
在通常的过压充电条件下,蓄电池对充电电流和温度的感应能力。
3.3低温敏感性
蓄电池经低温过程后的容量稳定性。
3.4蓄电池的完全充电
蓄电池在(25℃±15℃)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电压2.35~2.40V进行充电,充电初期电流最大不应超过2.5I10,最小不低于I10充电电流,在充电后期连续2一3h电流基本稳定不变,则视为蓄电池完全充电。
3.5符号
5.2蓄电池结构
5.2.1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正/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盖、胶体电解质、极柱及安全阀等组成,正/负极极柱应便于连接,并预留监控端子,有明显标志,其极性、尺寸应符合产品图纸要求。蓄电池连接条保护罩的材料应为阻燃材料。
5.2.2隔板
隔板应采用胶体蓄电池专用PVC隔板或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隔板。
5.2.3蓄电池槽
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极柱封口剂材料应符合产品图纸要求。
5.2.4胶体电解质
胶体电解质所用的硫酸应符合HG/T 2692标准规定,去离子水应符合JB/T 10053标准规定。
5.3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漏液、裂纹及污迹;标志要清晰。
5.4阻燃性能
蓄电池连接条保护罩应符合GB/T 2408-1996中的第8.3.2FH-1(水平级)和第9.3.2FV-0(垂直级)的要求。
5.5气密性
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5.6容量
标称值为2V、6V、12V蓄电池按6.6条规定的方法试验,10h率容量第三次循环应达到C10;5h、3h和1h率的容量应分别在第四次、五次和六次循环以前达到,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4的要求。
5.7大电流放电
蓄电池以30I10放电3min,极柱不应熔断、内部汇流排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5.8容量保存率
蓄电池静置28天后其容量保存率不低于96%。
5.9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5%.
5.10防酸雾性能
电池在正常浮充工作过程中应无酸雾逸出。在均充状态下溢酸量应<0.025mg/Ah。
5.11安全阀要求
安全阀应具有自动开启和自动关闭的功能,其开、闭阀压力范围为5一30kPa。
5.12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按6.13条要求试验后,其外观应无变形及渗液。
5.13蓄电池充电管理
5.15电池间连接电压降
电池间连接电压降≤10MV。
12V蓄电池内阻应符合表5的要求,2V蓄电池内阻应符合表6的要求。
5.17防爆性能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应不引燃、不引爆。
5.18封口剂性能
采用封口剂的蓄电池,在温度-30℃~+65℃范围内,封口剂不应有裂纹与溢流现象。
5.19热失控敏感性
蓄电池按6.20条试验,应符合下述规定值:
蓄电池温升应≤25℃,每24h的电流增长率应≤50%。
5.20大电流放电后电池恢复能力
蓄电池经过1h率放电后,电池的充电恢复能力应在10h之内达到额定容量的95%以上。
5.21过度放电试验
蓄电池按6.22条试验后,其容量恢复值应≥85%。
5.22低温敏感性
蓄电池按6.23条试验,10h率放电容量应≥0.9C10;外观不应有破裂、过度膨胀及槽与盖分离现象。
5.23蓄电池寿命
蓄电池的寿命参见表7的规定。蓄电池在不同环境温度下浮充使用寿命参见表8的规定。
6检验方法
6.1测f仪表要求
所用仪表的量程应随被测电流和电压的量值而确定,指针表读数应在量程内的后1/3范围内。
6.1.1电压表要求
测量电压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5级或用相应级别的数字表。
6.1.2电流表要求
测量电流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5级。
6.1.3温度计要求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1℃,温度计的标定精度应不低于0.5℃。
6.1.4计时仪衰要求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其精度应不低于±1s/h。
6.1.5压力表要求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25级或用同等精度计量仪表。
6.1.6磅秤要求
称重量用的磅秤其误差应不超过l%。
6.2,电池检验前的预处理
检验用蓄电池应是近3个月内生产的合格品,检验前必须将其完全充电。
6.3重量试验
不同容量的蓄电池称得的重量应符合4.2的要求。
6.4蓄电池结构检查
蓄电池的结构应符合5.2的要求。
6.5外观检查
目视检查被测蓄电池的外观应符合5.3的要求。
6.6阻嫩性能试验
阻燃性能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
a)按GB/T 2408-1996标准中的第6章进行取样制备。
b)被试样品应在温度15℃一35℃、相对湿度45%一75%条件下放置24h才开始试验。
c)水平法按GB/T 2408-1996中的第8章进行,试验后应符合5.4的要求。
d)垂直法按GB/T 2408-19%中的第9章进行,试验后应符合5.4的要求。
6.7气密性试验
6.7.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5℃±5℃)的条件下贮存24h。
6.7.2通过安全阀孔向蓄电池内充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5s,
6.7.3当压力释放后,蓄电池壳体应无变形、无破裂和开胶,应符合5.5的要求。
6.8容量试验
6.8.1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静置1一24h,在环境温度为(25℃±5℃)的条件下开始放电。
6.8.2放电开始前后应测蓄电池的端电压;放电时应测量电流,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6.8.3放电期间应测蓄电池的端电压及室温,测量时间间隔:10h率试验为1h;5h率试验为0.5h;3h率试验为20min;1h率试验为10min。在放电末期要随时测量,以便准确地确定蓄电池终止电压的时间。
6.8.4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容量,,其值应符合5.6的要求。
6.12.2试纸法
将电池放人1m3容器中,容器内pH值呈中性(pH=7),对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再以0.2I10(A)电流进行4h的充电,用纯净蒸馏水润湿石蕊试纸(pH试纸)并悬放于出气口上方2cm处,历时2h以后检查容器内的酸度(试纸应呈中性),结果应符合5.10的要求。
6.13安全阀动作试验
对安全阀逐渐充气加压测定开阀时的压力,然后停止充气测定闭阀时的压力,结果应符合5.11的要求。
6.14耐过充电能力试验
6.14.,按照6.8试验合格后并完全充电的蓄电池。
6.14.2以0.3I10电流再充电160h。
6.14.3过充完毕后,静置1h,其外观应符合5.12的要求。
6.15蓄电池充电管理检查
在环境温度(25℃±5℃)时,检查蓄电池充电管理,结果应符合5.13的要求。
6.16蓄电池端电压的均衡性能试验
6.16.1在环境温度(25℃±5℃)时,将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静置24h,测量其开路电压,结果应符合5.14.1的要求。
6.16.2在环境温度(25℃±5℃)时,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进人浮充状态24h后,分别测量各蓄电池电压,其值应符合5.14.2的要求。
6.17电池间连接电压降的试验
蓄电池按1h率电流放电时,测量两只蓄电池之间的连接电压降(在蓄电池的极柱根部测量),其值应符合5.15的要求。
6.18蓄电池内阻试验
6.19防爆性能试验
试验应在确认安全措施得以保证后进行。以0.5I10的电流对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进行过充电,经1h后在不停电情况下,在蓄电池排气口处用直流24V电源熔断1一3A的保险丝(保险丝距排气口正上方2一4mm),反复2次产生明火,试验结果应符合5.17的要求。
6.20封口荆性能试验
6.20.1耐寒试验
将注人电解液的蓄电池放人(-30℃±3℃)的低温室(箱)内6h,然后待低温室(箱)温度回到-5℃时将蓄电池取出,在1min内目视检查封口剂是否有裂纹及槽与盖之间有无分离现象,试验结果应符合5.18的要求。
6.20.2耐热试验
在(65℃±2℃)恒温箱内,将蓄电池倾斜45°放置6h后,从恒温箱内取出,目视检查封口剂是否溢流,试验结果应符合5.18的要求。
6.21热失控敏感性试验
6.21.1按照6.8中10h率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容量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25℃±5℃)的环境中任选以下一种方法进行充电:
a)以2.35V/单体的恒定电压(不限流)连续充电288h;
b)以2.45V/单体的恒定电压(不限流)连续充电144h。
6.21.2充电过程中每隔24h记录一次充放电流值和蓄电池表面(端子部位)温度值。
6.21.3计算浮充电流在任一24h之内的增长率△I和充电初始温度与充电结束时温度的温升值△t:当AI>50%或△t>25℃时,则认为蓄电池存在热失控的条件。
6.22大电流放电后电池的恢复能力试验
蓄电池按6.8规定进行C1容量试验后,在环境温度为(25℃±5℃)条件下,蓄电池以2AV/单体(限流2.5I10)的恒定电压充电10~12h后静置Ih再进行C10容量试验,其值应符合5.20的要求。
6.23过度放电试验
6.23.1试验用的蓄电池按6.8的规定进行C10容量试验,并已达到额定容量值。
6.23.2在蓄电池输出端与一个外电阻连接,其阻值应满足使单体电池电压2V/只、放电电流1I10的条件,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5℃±5℃)条件中保持30d。
6.23.3 30d过度放电结束后,立即用厂家规定的均充电压(限流2.0I10)充电48h,然后再按6.8的规定进行C10容量试验。此时所测得的容量值与按6.23.1进行的C10容量试验测得值之比应符合5.21的要求。
6.24低温敏感性试验
6.24.1按照6.8中10h率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容量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25℃±5℃)的环境中以I10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0V时终止,蓄电池不经再充电置于(-18℃±5℃)的冷冻机(室)中静置72h。
6.24.2 72h后将蓄电池从冷冻机(室)中取出在室温下开路静置24h,然后在(25℃±5℃)的环境中以Ulo电压(限流2.0I10)连续充电168h。
6.24.3蓄电池按6.8进行10h率容量试验,将所得的实测容量修正至25℃时的Ce与10h率容量相比,其值应符合5.22的要求。
6.25寿命试验
可从以下3种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试验。
6.25.1过充电寿命试验
a)按照6.8中1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的蓄电池,试验温度保持在(25℃±5℃)环境中进行。
b)对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再以0.2I10恒定电流方式进行连续充电30d。
c)试验过程的容量确认:每30d的连续恒定电流充电后,进行一次1h率容量试验,要求同6.8规定,然后再重复6.25.1中b)过程。
d)按照6.25.1中的a)、b)、c)重复充、放电,直至蓄电池容量低于1h率容量的80%并再次试验确认仍低于80%时试验结束。
e)当2V蓄电池达到300d、6V以上蓄电池达到240d,即认为其试验结果符合5.23的要求。
6.25.2高温加速浮充寿命试验
a)按照6.8中1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的蓄电池,试验温度保持在(55℃±2℃)环境中进行。
b)对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Uf10电压连续充电42d。
c)42d后将蓄电池取出放置24h一36h,在(25℃±2℃)环境中做1h率放电试验,要求同6.8规定,作为一个试验循环,折合寿命1年。
d)按照6.25.2中的a)、b)、c)要求进行试验,直至蓄电池容量低于lh率容量的80%并再次试验确认仍低于80%时试验结束。
e)当2V蓄电池的循环次数不低于10次、6V以上蓄电池的循环次数不低于8次时,即认为其试验结果符合5.23的要求。
注:在试验过程,允许对电池施加安全保护措施。
6.25.3循环耐久性试验
a)按照6.8中10h率容量试验达到额定容量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25℃±5℃)的环境中以2I10的电流放电2h(电流偏差不超过11%)后,立即用厂家规定的浮充电压(限流2I10)充电22h,测量并记录放电2h及充电22h时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值及表面温度值。
b)“放电2h、充电22h”构成一个循环,每49次循环后,第50次按6.8.3进行一次10h率容量试验,计算获得的实际容量,容量试验结束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转人下一次循环,当容量试验所获得实际容量值低于0.80C10,经再次确认容量仍低于0.80C10。时,循环耐久性试验终止,最后50次循环不计人循环次数之内,其试验结果应满足5.23的要求。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7.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分全检和抽检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7.2.1全检
全检应按表4中检验项目进行逐只检验。
7.2.2抽检
按GB/T 2828.1-2003表2中一般检查水平1,抽样方案按GB/T 2828.1-2003表3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产品质量以不合格数表示,产品的不合格判定分B类和C类。
合格质量水平AQL值B类为1.5,C类为15。根据产品批量及AQL值在GB/T 2828.1-2003表2-A中查出抽样所需样本量及合格与不合格判定数。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表9中抽检项目要求进行。
7.3型式试验
7.3.1型式试验一般1一2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
a)新产品;
b)产品结构、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重大变更时;
c)转厂试制的产品;
d)用户提出要求时。
7.3.2型式试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母体不少于48只,试验按GB/T 2829-2002表2进行。2V蓄电池的数量为8只,6V,12V蓄电池的数量为6只,抽样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产品质量以不合格数表示,不合格质量水平(ROL)应符合表10规定。
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标志
8.1.1蓄电池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
c)极性符号、电压;
d)蓄电池编号。
8.1.2包装箱外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b)每箱净重及毛重;
c)出厂日期;
d)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8.2包装
8.2.1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铅酸蓄电池包装技术条件中的规定。
8.2.2随同产品出厂应包含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手册;
c)产品安装示意图;
d)产品装箱配件清单。
8.3运输
8.3.1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冲击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
8.3.2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滚翻、重压。
8.4贮存
8.4.1产品贮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应放在(5℃~40℃)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
b)应不受阳光直射,距热源不小于2m;
c)应避免与有毒气体、有机溶剂接触;
d)不得倒置及受撞击。
8.4.2按照本标准运输、贮存,从制造之日起,允许贮存3个月(25℃下),贮存后蓄电池在使用前应按制造厂家要求方法补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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