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市场机制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也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要求。
碳交易市场建设包括政策法规体系、市场机制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能力建设等方面,碳交易市场机制包含了配额总量设定与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机制、排放量MRV(监测、报告与核查)机制、交易管理机制、履约与排放量抵消机制等方面。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2014年,试点地区先后启动碳排放权交易,逐步建立了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体系,为全国碳市场积累了有益经验。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我国将于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6年,我国正式签署《巴黎协定》,承诺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作出积极贡献。在我国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最后筹备阶段,充分汲取国内外碳市场的经验与教训,创新优化碳市场机制设计,提高碳市场活跃性,有利于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一、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履约机制
(一)欧盟碳市场(EU ETS)履约机制。控排企业依据欧盟的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报告其上一年度经核查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4月底前向所属成员国清缴与其二氧化碳排放等量的配额。EU ETS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第二阶段(2008—2012年)和第三阶段(2013—2020年),允许同一阶段内排放配额的预借和存储,在履约周期存在重叠的条件下,控排企业利用下一履约周期的配额弥补当前履约周期的配额短缺,控排企业也可将剩余的配额储存到下一履约周期使用。
(二)韩国碳市场履约机制。韩国碳市场自2015年1月启动,包括第一阶段(2015—2017年)、第二阶段(2018—2020年)和第三阶段(2021—2025年)。履约时间为每年6月,配额分配计划最晚会在履约期开始前6个月确定,免费配额最晚则在每个履约年开始前2个月分配给控排企业。在履约年结束后3个月内,报告核证排放量;在履约年结束后6个月内,上交配额进行履约。
(三)美国加州碳市场履约机制。美国加州碳市场分为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13—2014年)、第二阶段(2015—2017年)和第三阶段(2018—2020年)。排放配额通过免费和拍卖的方式分配,排放配额可以无限存储且永不过期。一般情况下,控排企业必须用当年或往年的配额来完成履约。履约分为年度履约和履约期履约两种,一个碳交易实施阶段为一个完整的履约期。对于年度履约,企业需在次年的11月1日前上缴配额完成履约;在2015年、2018年和2021年的11月1日之前,企业不需要履行上一年的年度履约义务,而应把上一个履约期所有剩余未缴的配额缴清,以完成履约期义务。
(四)国内试点地区碳市场履约机制。我国试点地区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需要在履约期内向碳交易主管部门上缴与监测周期内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根据各试点地区政策规定,可以一定比例的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抵消)。试点地区均以一个自然年度作为碳排放监测周期,每一年对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量进行履约抵消。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须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提交注销。履约期集中在每年的5—6月,天津、湖北履约时间为5月31日前,北京为6月15日前,重庆、广东为6月20日前,上海、深圳为6月30日前。
二、现有履约机制市场表现及问题分析
尽管集中履约具有便于碳交易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管理、简化配额分配过程和及时加强调控等优势,但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履约期量价齐升现象明显。目前,大部分重点排放单位对碳交易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还不够,没有成立专门的配额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配额交易操作,而是抱着消极的应付履约态度,直到履约期临近才开始进行自身配额的计算与交易。2014年和2015年,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履约期最明显的共同特征就是市场成交量激增、交易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并伴随较大的波动。以2014年为例,首次履约的深圳、上海、广东三地在5—7月的成交量分别占各自区域全年成交量的69%、65%和85%,北京和天津的这一比例甚至达到了90%,上海、深圳两地市场履约月份的成交量环比分别增长了672%和516%。可见,试点地区交易市场表现出非常强的履约驱动特点,非履约期的成交量相对较少,这种履约期过度的量价齐升现象扭曲了减排成本的传递。此外,非履约阶段的流动性欠缺还会导致有价无市的情况出现,而在履约阶段也可能出现因配额总体富余从而集中抛售导致碳价急剧下跌的现象。这种在履约阶段和非履约阶段严重不对等的交易量不利于创造碳市场的流动性和发现真实的碳价格。
(二)推迟完成履约现象普遍。正是由于我国碳市场履约驱动的特点,大部分重点排放单位都选择在履约期到来才开始筹备相关工作,甚至面临处罚时才不得不开始准备配额,导致试点地区履约整体推迟。因重点排放单位不能切实地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市场交易中,进而造成市场价格失灵,资源无法达到优化配置。此外,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与核查员有限,而各个碳交易试点的两千余家控排企业的核查工作都集中在4—5月份,导致大量核查工作难以在规定的核查周期内完成,从而推迟了企业的履约周期。2014年,五个开市的试点地区中,上海是唯一一个准时完成所有履约的试点,北京、天津、广东、深圳四个地区推迟半月到一个半月才完成履约。2015年,七个试点地区中,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按时履约,湖北、广东、重庆均出现了履约推迟现象,湖北推迟了近两个月才全部完成履约。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受到制约。第三方核查机构需要在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排放报告后与履约截止日期前集中完成大量的核查工作。目前,我国试点地区的重点排放单位从提交碳排放报告到履约截止日期约有2—3个月时间。然而,由于大多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排放报告的积极性不高,经常拖延提交时间;同时由于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与核查员数量有限,集中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核查工作不利于保证核查报告质量。此外,除核查期外的时间,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无其他业务可开展,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核查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三、滚动履约机制设计思路
在深入研究当前国际国内单一履约机制利弊的基础上,提出滚动履约机制,即对纳入碳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实行多期滚动上缴配额来完成履约,可以活跃碳市场,促进产品创新和多方参与,可作为全国碳交易市场机制设计的参考借鉴。
(一)滚动履约期设定
1.按季度履约。考虑首批纳入八大行业的控排企业,实行按季度分行业履约,每季度两个行业履约。待行业范围扩大时,按行业相关性划入相应履约季度。
2. 按双月履约。可将首批八大行业划分为6个履约期,其中4个履约期各1个行业、2个履约期涵盖2个行业。新增行业按行业相关性划入相应履约月份。
3. 按月度履约。可将首批八大行业划分为8个履约期,每个履约期1个行业,新增行业填补月度空白,当纳入交易的行业超过12个时,可设置每月多个行业履约。或按行业的相关性程度将行业划入同一月份或相近月份履约,每个月份可设置1个或多个行业履约。从确保规则执行的可持续性和有利于市场活跃性的角度出发,建议实行单月滚动履约机制。下文皆按照单月履约机制分析。
(二)滚动履约方式
1. 配额周期。配额分配的周期设置为一年,履约期与配额周期间隔3个月,用于监测报告和核证(MRV)。每个月份履约行业的企业计算配额的时间周期为截止上一季度最末一天的前一年时间,即:M年N月(1≤N≤3)履约企业,配额周期为(M-2)年(N+9)月至(M-1)年(N+8)月;M年N月(N=4)履约企业,配额周期为(M-1)年(N-3)月至(M-1)年(N+8)月;M年N月(5≤N≤12)履约企业,配额周期为(M-1)年(N-3)月至M年(N-4)月。如2018年1月履约的企业,其上一年的配额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此类推。
2. 配额分配。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分期确定不同行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再由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配额分配方法,在该行业履约完成后1个月内分配到重点排放单位,可采取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3. 履约方式。重点排放单位依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所属行业履约期当月的最后一天前向所属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清缴与其二氧化碳排放等量的配额(或可包含部分按规定可用于抵消的CCER)。
(三)滚动履约技术方案
1. 监测计划。重点排放单位需在每年配额周期的最后1个月末完成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报送。监测计划包括装机容量、产能、数据监测等关键信息与数据的报送。每一个配额周期为碳排放的监测周期。
2. 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需在每年配额周期结束后的1个月(即履约前3个月)内完成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情况报告。
3. 排放核查。经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每个行业配额周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即履约前2个月)内完成对该行业的核查工作。
4. 审核确认。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在配额周期结束后的第3个月(即履约前1个月))审核确认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报告,作为履约依据。
四、实施滚动履约有利于促进碳交易体系优化
(一)有利于增加碳市场流动性。市场流动性关系碳交易市场的活跃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单一履约期导致的集中交易,不利于配额、CCER的流动,也难以激发碳市场活力。实施滚动履约有助于放大市场需求,增加市场交易量,更好的发挥碳产品的金融属性,充分调动参与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交易主体规模化、交易产品市场化,从而推动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流动性和稳定性的碳市场。
(二)有利于碳市场产品创新。碳金融产品创新能够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使碳金融发挥一般金融融通功能,引导市场发现碳排放的真实成本,扩大碳交易广度。实施滚动履约,有利于通过金融工具和产品设计,丰富和完善碳市场的金融投资功能,满足日益多元化的市场需求,促进碳金融产品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三)有利于碳市场价格发现。碳市场最核心的功能是促进节能降碳,就是通过透明真实的价格信号,来引导稀缺的碳排放权资源配置,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减排。实施滚动履约机制能够避免因单一履约期导致交易过于集中,可以驱使全年交易量呈现稳定的动态分布,同时避免价格的不合理波动。通过市场交易量和价格的合理波动实现减排成本传递,有利于发现真实的减排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从而反映出真实的履约成本和减排收益之间的均衡。
(四)有利于碳市场主体多元化。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不仅是政府和重点排放单位,也包括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个人等多个参与方。实施滚动履约,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在每年除履约月份之外的11个月作为投资主体参与碳市场,既作为控排的约束方,也作为市场投资的参与方。同时,通过活跃的碳市场,可以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咨询服务机构、非控排企业、甚至个人参与市场,建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让碳市场拥有足够的宽度,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
(五)有利于提高碳市场参与度。实施滚动履约,能够使参与各方工作量实现全年相对均匀分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通过履约时间的错峰,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碳交易管理部门履约期的工作量不会过于集中,可以避免集中履约容易出现的任务量激增的情况,在较大程度上避免由于任务量过重导致的履约延期及错误、纰漏的出现,促进履约按期顺利完成。同时,也有利于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避免出现因单一履约期导致的每年仅2—3个月开展核查工作的情况。此外,滚动履约实现了不同行业控排企业的错峰履约,给企业提供了随时观察、学习其他履约企业做法和效果的机会,可以增强学习交流,从而帮助企业提高配额管理能力,提高积极性和参与度。
总体来看,实施滚动履约机制有利增加市场流动性、产品创新、价格发现、培育市场主体和提高市场参与度,有利于全国碳交易体系优化。与此同时,实施滚动履约机制也将增大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增加配额初始分配和MRV难度,在滚动履约机制下的配额分配方法、配额有效期及跨期交易、新增企业配额发放、CCER抵消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机制设计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探讨,避免市场风险发生,为碳市场稳定有序和持续健康运行做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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