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费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明确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收益分配,根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要在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贫困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应保障贫困户每户获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 第二章 收益与分配 第三条 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系统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除还贷外全部归贫困户。 第四条 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 第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政府控股的费县富农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光伏发电经营权收益和其他有效资产为抵押,争取上级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持,统一承贷。建立扶贫收益发放机制,扣除银行还款、运维费用、土地使用成本及相应税金,考虑光伏衰减额后,其余全部作为贫困户收益,由费县供电公司统一结算,费县富农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一户一卡”制合法、平均分拨到每个贫困户的“惠农一卡通”。 第六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主要采取“光伏+”运作模式,由费县人民政府和山东东方商业集团共同出资建设,出资比例为3:7。由山东东方商业集团负责建设和管理运营,自2016年起20年内,每年向对应贫困户支付3000元/每户。费用由费县供电公司按月直接从上网电费中扣除拨付给大田庄乡人民政府,大田庄乡人民政府按月支付给相应贫困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县供电公司按结算周期向贫困村、贫困户全额支付上网电费。 第八条 村委会负责每季度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所有光伏电站年发电量和收益统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县发改、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大联合督查,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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