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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1-04-05 11:31:42  来源:互联网 

渝财产业〔2016〕4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及《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及《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补助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已建成。    (二)相应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或直接服务于公交、出租、网约车、分时租赁等专用领域。    (三)相应充电基础设施满足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有关标准。    (四)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并进行数据交换。    三、申报资料。    (一)《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设备的购置合同、增值税***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未完成工商部门 “五证合一”更换工作的,需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资料提交    申报资料按上述顺序一式四份装订成册,由申请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若要求网上申报时,需先在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初审通过后,再报送纸质文件。    五、申报资料初审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书面通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修改完善申报资料。    六、专项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将符合初审要求的申报资料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相应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按照要求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七、申报资料的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将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提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并将审批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八、申报资料的转报和资金拨付    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财政资金申报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名单转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助资金的拨付。    九、监督与管理    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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