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冀发改能源〔2016〕539号)、《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邢政办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外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经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认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具有 10 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 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五)在市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个。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二)建设项目应通过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符合规划、用地、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四)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六)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 5 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
第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验收。
(二)须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 5 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
(四)充电交易需支持移动支付及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市民卡等。
第六条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按照本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相关文章
-
日前,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 关键字:农林生物质发电 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
-
近日,财政部提前下达2021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资金73.4亿元。其中,河北省13.6亿元,山西省16.2亿元,山东省18亿元,河南省14亿元,陕西省11... 关键字:财政部 清洁取暖 试点资金。
-
-
1月18日,青海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积极推进储能和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实行... 关键字:青海省 新能源 储能产业。
-
为促进我市氢能产业加快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我委在前期征集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有关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金华市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键字:金华市 氢能 燃料电池汽车。
-
《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 关键字:来宾市 秸秆 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