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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并公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进展信息的通知

 2021-04-05 11:46:04  来源:互联网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持续优化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建设投资环境,认真落实“先建先得”政策,按照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及省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请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业主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信息,在网上公开供社会查阅参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信息内容    1.公开范围:2015年和2016年经全省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的所有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2.公开方式:通过我委官网(www.lndp.gov.cn)相关专栏向全社会公开。   3.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地点(市别和县别)、备案文号和备案规模。   4.建设进展信息:进展分五个建设节点,即开工准备、开工建设、工程过半、主体竣工和并网发电(附件1)。   5.纳入规模信息:所有依法合规并网发电项目即可纳入年度规模指标,并公开具体年度。   6.更新频率:根据信息报送情况,采用即时更新形式;月度进行简要总结。   二、报送信息保障    完成备案手续的所有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业主负责全面、准确、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1.报送方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有关信息及时发送至lnsolar@sina.com。   2.建立链接:请项目业主通过本企业指定邮箱,向上述邮箱发送本公司法人执照(照片形式)以及简要建设计划,建立报到性链接。后续需要沟通的其它信息,均可通过邮件联系。   特殊情况下,亦可传真提供:024-86906420。   3.报送要求:凡通过电子邮箱建立链接的项目,均视为处在开工准备阶段,并同时视为业主做出提供真实、可靠信息的承诺。随后,请各项目业主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依序报送建设节点信息。   4.纳入规模指标:投产前各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具备公示功能。未公开进展情况的项目,视为放弃规模指标需求。   5.完成并网发电节点的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有关要求,登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信息。   三、信息监督    1.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发布信息报送邮箱,便于项目业主将有关信息同时报送省、市两级能源主管部门。并进一步加强分析、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必要时到现场核查,确保项目信息准确无误。   2.请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电力公司围绕各自职责,结合公开发布的光伏建设进展信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所有工程依法合规建设。   3.请各项目业主认真核实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我委将着力加强信息公开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光伏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同时,欢迎社会各界随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共同努力营造全省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光伏发电市场环境。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7月30日。   联系人:王宁联系电话:8689826813940002378   附件:1.建设节点解释   2.拟公开信息样本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1日   附件1    建设节点解释    1.开工准备:是指项目业主向指定邮箱发送了本公司法人执照(照片形式)以及简要建设计划,建立了报到性链接。   2.开工建设:是指开始安装电池组件支架。   3、工程过半:是指安装完成了项目备案总规模的一半电池组件。   4.主体竣工:是指电池组件、逆变器、升压设施以及送出线路工程全部完成。   5.并网发电:是指并网调度协议签署后首次并网发电,具体时间以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确认为准。   6.纳入指标:所有并网发电工程均自然纳入年度指标。具体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纳入年度指标。当年年度指标排满后,顺延纳入下一年度指标。   附件2    拟公开信息样本 

  公开时注明:“下列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报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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