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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成都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1-04-05 11:52:02  来源:互联网 
各区(市)县农发(农林)局,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经发局,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4〕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7〕52号)精神,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了《2018年度成都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1.2018 年成都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书(实施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秸秆腐熟剂补贴项目).xls    2.2018 年成都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书(秸秆规模化利用补贴项目).xls    3.2018 年成都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书(秸秆规模化收储能力补贴项目).xls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2018年度成都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成都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因秸秆焚烧而污染大气环境,加快美丽中国典范城市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7〕52号)和《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改进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成财农〔2016〕157号)的管理要求,为指导相关区(市)县做好2018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目标任务   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强化宣传,严格执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突出政策引导,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秸秆;加大综合利用力度,实现“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   二、支持项目内容   (一)实施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秸秆腐熟剂补贴项目。支持各区(市)县购置秸秆腐熟剂,免费发放给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免耕覆盖沃土还田。   (二)秸秆规模化利用补贴项目。支持企业、合作社从事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加工利用市域内秸秆(含果树枝条)。对年利用成都市域内秸秆量1000吨以上的实行补贴。   (三)秸秆规模化收储能力补贴项目。支持各类农业主体新建集秸秆打包、收储、转运、加工等功能于一体的秸秆转运中心。对新建秸秆转运中心达到秸秆收储能力5000吨(含)以上的实行补贴。秸秆转运中心建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注册时间3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 秸秆转运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5亩,且符合当地国土、农发、规划等部门和乡镇的规划要求,为一般农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经当地国土部门批准,并由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秸秆堆贮厂房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堆贮厂房采用轻钢结构、彩钢瓦屋盖,具有消防水池及设施、围墙及大门、25吨以上地磅、自动称量计数统计设备、排水工程以及强、弱电设施设备。   4. 转运中心的修建符合各区(市)县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要求,并办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经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   三、补贴标准   (一)对实施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的区(市)县,购买腐熟剂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承担,市级财政给予二圈层30%、三圈层(含青白江区)60%的补贴。   (二)对规模化加工利用市域内秸秆(含果树枝条,下同)实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 年加工利用秸秆量在1000吨(含)至5000吨(不含):每吨秸秆按照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 年加工利用秸秆量在5000(含)吨至10000吨(不含):每吨秸秆按照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年加工利用秸秆量在10000吨(含)以上:每吨秸秆按照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并验收合格、收储能力在5000吨以上(含)的转运中心,市级财政按二圈层20万元、三圈层(含青白江区)4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补贴方式   采取先实施后补贴方式。   五、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限: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六、管理程序   (一)发布指南。各区(市)县农业部门根据本指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并对项目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二)项目实施。申请补贴项目的各类农业主体应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各个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化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健全各类台账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记录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晰。   各区(市)县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区域内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各类项目进行整体规划,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要求、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特别在大小春期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各类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理施。   (三)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向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县级初审合格的项目申报书、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材料,以及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联合行文报市农委。   (四)评审和核实。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并对储备项目择优排序。市农委对储备项目数量按不低于40%的比例开展现场随机抽查核实。   (五)公示和立项。市农委对经专家评审、现场核实通过的项目及补贴金额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额度,未在当年拨付经费的项目,顺延到次年优先安排。当年项目资金经市人大审批后下达执行。   (六)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和绩效考评,市农委根据工作安排随机抽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次年财政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管理   (一)组织管理。各区(市)县农业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做到整体规划,全面布局,多方位管理,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对实施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秸秆腐熟剂补贴项目,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根据实际申报面积以及土壤和农作物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秸秆腐熟剂,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购买腐熟剂。对于腐熟剂的发放必须建立独立台账管理。   对秸秆规模化利用项目,各区(市)县农业部门特别要加强大小春秸秆收购期间的各企业秸秆收购核查,可通过跨区域交叉抽查、第三方督查等形式,及时统计汇总秸秆收购量,在秸秆收购工作结束后,应对企业秸秆收购相关资料认真审查,确保企业秸秆收购总量数据准确无误。   对秸秆规模化收储能力补贴项目,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根据秸秆转运中心的具体申报条件,逐一对照检查,确保秸秆规模化收储能力补贴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加强绩效考评。项目县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目标完成和项目效果等进行绩效考评等工作。   做好项目总结及材料报送。项目县要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并于2018年5月5日前将项目总结、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各项目业主要建立详实的项目档案资料。   (二)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现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不得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各区市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严格执行采购法规定,资金使用要符合支出范围,会计资料要规范、齐全、有效,不得白条入账,项目土建工程建设要有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审计报告等资料。   八、项目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造假企业今后申报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资格,同时停止该区(市)县下一年度申报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本项目申报指南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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