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包括阳逻大桥-甘棠互通-盘龙城互通-东西湖互通-蔡甸互通-军山大桥-江夏互通-豹澥互通-北湖互通所围区域。 (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外延部分,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沪渝高速/福银高速-武汉市行政边界-长江右岸-阳逻大桥-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三)新洲区阳逻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武英高速-阳福公路-宁静路(规划路名)-机场路(在建路段)-倒水河右岸-长江左岸-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四)新洲区邾城片区,包括柳界公路-京广线(106国道)-沪聂线(318国道)-问津大道-举水河左岸-柳界公路所围区域。 (五)黄陂区前川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岱黄高速公路-西寺大道-京九街-汉麻铁路-合武铁路-滠水右岸-黄陂大道-黄武公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六)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惠安大道-荷沙路-东西湖大道-环湖路-京珠高速-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七)蔡甸区城关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汉江右岸-公园路-树藩大街-西环路-蔡甸大街-新福路-莲花湖大道-茂兴路-成功大道-汉江路-汉阳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八)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常贵路(规划路段)-老汉沙公路-小奓湖北岸-蔡甸区行政边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九)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边界-黄陵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片区,包括兴七路(规划路段)-长江左岸-江大路-汉南大道-江上路(规划路段)-马影河右岸-马影河大道(北端)-汉南大道-兴七路(规划路段)所围区域。 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改燃期限 (一)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2、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不包含回转窑熟料烧成工段)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 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改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三)油类燃用设施(含油页岩) 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四)石油焦燃用设施 石油焦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四、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应的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排放标准要求。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民用煤制品的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四)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城建、城管、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附则 (一)本通告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是指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性质(挥发分、灰分、热值、外形尺寸等)专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锅炉。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武政[2007]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2]6号)同时废止。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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