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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4-05 12:11:50  来源:互联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自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南、北电网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分别提高1.47分、0.86分。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分别为0.3644元、0.372元。各燃煤发电机组调后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至2。   燃煤发电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张河湾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按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同步调整;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结算价格、企业自备电厂余量上网电价、综合利用发电(余热、余压、尾气)机组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   二、调整销售电价   自7月1日起,南、北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分别降低0.75分、0.87分,其中,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它用户用电价格均降低1分,单一制用户用电价格分别降低1.56分、1.1分。具体价格详见附件3至4。取消电石、电解烧碱、氯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类别,其生产用电改按调整后的工商业及其它价格执行。   自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网企业要按照征收标准,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自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0.53分、0.26分。   三、调整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时段   将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调整为:高峰时段8:00-12:00、16:00-20:00;平段时段6:00-8:00、12:00-16:00、20: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尖峰时段9:00-12:00(每年6、7、8月份)。   将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调整为:高峰时段10:00-12:00、13:00-19:00;平段时段6:00-10:00、12:00-13:00、19: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6:00;尖峰时段10:00-12:00、17:00-18:00(每年6、7、8月份)。   四、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   自2017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鼓励和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自行或委托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等第三方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电能。   五、有关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抓紧开展相关表计参数的调整工作,表计调整后按此次公布的峰谷时段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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