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编制了《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启停交易补充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25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25-83199610,或将邮件发送至bmingde@139.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启停交易补充规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附件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启停交易补充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启停调峰交易是指根据日前电网调峰需要,市场主体通过启停发电机组、充放电等提供的调峰服务。
第二条 市场开展初期,参与启停调峰辅助服务的市场主体暂定为统调公用燃煤电厂、燃气电厂,各类电网侧、电源侧、用户侧储能设施,以及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综合能源服务商)。
其中,符合准入条件且充电/放电功率20兆瓦以上、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的储能电站,可以直接注册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成员。鼓励综合能源服务商汇集储能电站,汇集容量达到充电/放电功率20兆瓦以上、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注册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成员。
第三条 启停调峰分为启机调峰(短时并网)与停机调峰(短时停机)两种模式,原则上燃煤机组参与启机、停机调峰,燃气机组仅参与启机调峰。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充电过程参与停机调峰、放电过程参与启机调峰。
第四条 燃气机组非市场化启机调峰在当月基础调峰台次内的,不予补偿。超过基础调峰台次的,参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市场平均价格(P),按照K*P标准予以补偿。燃气机组全厂燃机基础调峰台次、补偿标准K值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能源局)确定后通过调度机构发布。
第五条 因局部电网运行需要,安排的机组启停不属于市场化调用,仍参照《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补偿。
第六条 在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注册的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以及除供热最小方式以外的燃煤机组、燃气机组原则上应参与启停调峰市场报价。因设备检修、缺陷等原因不能参与启停调峰或调峰能力变化的,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同类型、同容量、相同电网接入点的机组,可以组合参与启停调峰市场。
第八条 原则上启机调峰需求2-16小时,停机调峰需求4-48小时。机组启机调峰报价按照单位容量价格及最大可调能力报价。机组停机调峰按照停机时间4-24小时及24-48小时两段进行单机报价。对未参与报价燃煤机组、燃气机组启停不予补偿。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不参与报价,优先安排启停。
第九条 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均采用D-3报价、D-3预出清、日前调用方式。
第十条 启停调峰市场出清以成本最低为原则,考虑电网安全约束。出现多台边际机组时,由调度机构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边际机组。
第十一条 启停调峰市场组织流程:
(一)D-3工作日10:00前,省调发布单日或多日启机/停机调峰需求;
(二)D-3工作日15:00前,市场主体申报单日或多日启机/停机调峰价格;
(三)D-3工作日17:00前,省调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启机/停机调峰市场出清结果。
第十二条 调度机构根据启停调峰市场出清结果,形成最终日前机组组合。
第十三条 燃煤机组、燃气机组按申报价格结算。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按照日前中标的启停调峰折算单位电量最高价对充(放)电容量予以结算,但不低于充放电损失。
第十四条 若因电网安全需要,可以按需调用,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能源局)报备。对日前市场未中标、日内临时调用的启停调峰机组按申报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因自身原因导致未按出清结果和调度指令按期提供启停调峰的,对出力偏差超过10%额定容量部分,按照申报价格的1.5倍罚款。
第十六条 调度机构因故取消机组启机调峰调用的,应尽可能提前下达变更指令,对提前不足8小时下达变更指令的情况予以适当补偿,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能源局)报备。
(一)提前2至8小时下达变更指令,燃煤、燃气电厂按照申报价格20%补偿,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不予补偿;
(二)提前不足2小时下达变更指令,燃煤电厂按照申报价格30%补偿,燃气电厂按照申报价格40%补偿,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因故取消机组停机调峰调用的,应尽可能提前下达变更指令。对于提前不足12小时下达变更指令的情况,予以适当补偿,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能源局)报备。其中,燃煤电厂按照申报价格10%补偿,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启机调峰机组完成启机后,调度机构因故取消停机,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能源局)报备,并予以部分结算。
其中,燃煤电厂按申报价格40%结算,燃气电厂按申报价格60%结算,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按照实际放电电量结算。
第十九条 停机调峰机组完成停机后,调度机构因故取消启机,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能源局)报备,并予以部分结算。
其中,燃煤机组按申报价格50%结算,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按照实际充电电量结算。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
日前,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 关键字:农林生物质发电 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
近日,财政部提前下达2021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资金73.4亿元。其中,河北省13.6亿元,山西省16.2亿元,山东省18亿元,河南省14亿元,陕西省11... 关键字:财政部 清洁取暖 试点资金。
为促进我市氢能产业加快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我委在前期征集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有关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金华市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键字:金华市 氢能 燃料电池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