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61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引导节能减排作用,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和合理用电积极性,保障电网和发电机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决定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参与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用户,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钱(含税)。 二、试点范围及要求 试点单位范围暂定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试点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下同);未执行其他电价优惠政策(如“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等);采用整台或整组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热锅炉、蓄冷(冰、水)空调(统称为“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按规定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三、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可研报告(或设计书等项目资料)、转供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书面(含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上报情况审定后,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函告的企业名单,落实相关电价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试点用户电力蓄能技术装置应当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或不具备分表装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与试点用户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二)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产生的收益,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试点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单位监督检查。违反转供电政策的,中止试点资格,且1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三)试点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自动退出蓄能电价政策试点,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结算电费。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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