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换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慢充为主、快充为辅、鼓励换电”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专)用充换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换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换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换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第三章建设运营主体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等。经营公用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实行动态库管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运营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并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济南市静态交通云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按要求定期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报送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数据; 第六条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须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请报告书》,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运营管理系统功能介绍;(3)专职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记录;(4)相关管理制度;(5)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发展规划。 第七条各区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纳入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对纳入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的建设运营企业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库: (一)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二)将充换电设施私自转包给不具备运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三)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 (四)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建设运营资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须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换设施的运营权归属于建设运营企业;同时协议须明确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对于非独立增容的充换电设施还需明确配电容量能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四条停车位及其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第十五条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各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支持。 第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建立的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第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费用收取须明码标价并支持第三方支付。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按照售电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成为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拆除充换电设施,还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换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二)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第二十三条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检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充换电设施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享受有关补助和奖励政策;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法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对不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给予项目备案、提供土地、通电和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及各区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事中事后核查监管,督促企业保证相关充换电设施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发挥实效。 第二十七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或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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