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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精细全”氢能支持政策

 2021-04-05 18:28:32  来源:互联网 
  近日,成都市经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若干意见》(点击这里回顾)中的22条政策细化扩充至《实施细则》中的35条,并逐一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内容,切实推进我市氢能产业政策落实落地,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方面:   《实施细则》首先从降低企业电力、存储、运输等成本出发,缓解企业发展压力。并在加氢站建设运营、扩大产业链关键零部件应用规模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   [降低电解氢电力成本]   对符合条件的电解氢企业,经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并公示后,2018年1月1日起增量用电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0.105元/kwh(含线损),到户电价实现0.3元/kwh左右水平。   [降低氢气存储企业成本]   对专门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降低氢气运输成本]   按照上一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能源用氢气运输业务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150万元运营补贴。   [支持加氢站建设]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且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的加氢站。   3.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土地出让协议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加氢站运营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40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扩大产业链关键零部件应用规模]   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支持氢能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   对企业制造的首台(套)氢能产品,按照相关产品上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最高300万)减去已获得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给予补助,省、市两级对同一产品研制方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应用方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氢燃料电池汽车市级配套补贴]   成都市入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后,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   [拓宽氢能示范应用场景]   对于我市组织开展的氢燃料电池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支持开通跨城市氢燃料交通示范线]   支持成渝、“成德眉资”等氢能客运、物流等示范线开通运营,对形成一定示范规模和效应的线路,按车辆实际加氢费用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在加大氢能项目引进力度方面:   《实施细则》提出,要鼓励支持优质企业机构和氢能总部企业落地,着力提升产业链水平,支持本地配套率提升。   [鼓励优质企业及机构落户]   支持氢能领域外资比例不低于25%且为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外资项目以及重大内资项目在我市落户。   1.对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以及我市重点招引的高能级“500强”企业,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75%给予奖励。   3.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对于企业新增项目的,按其新增部分参照执行。   [着力提升产业链水平]   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市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按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支持氢能总部企业落地]   对新引进的氢能行业总部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亿元及以上、5亿—10亿元(含5亿元)、1亿—5亿元(含1亿元)的,分别按实缴资本的2%、1.5%、1%,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最高5000万元奖励。   [支持氢能检测认证机构落地建设]   鼓励国家级氢能领域检测认证中心或平台落地。   1.对于新建成的氢能领域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服务平台,按检测设备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在原有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平台机构等基础上扩充氢能相关检测能力的,按氢能相关检测设备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   氢能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强化氢能产业集群培育方面:   《实施细则》支持非氢能企业技术改造、氢能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氢能领军企业总部,同时鼓励并购市外氢能企业。   [支持非氢能企业技术改造]   原非氢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进行经营转型,专门从事氢能相关产品生产。   1.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6%补助。   2.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7%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3.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4.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含),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培育氢能领军企业总部]   1.已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的氢能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同一年度首次被评为两类“500强”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享受。   [支持氢能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首次进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的氢能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并购市外氢能企业]   对企业成功并购成都市外知名氢能企业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其氢能领域产品在成都实现销售纳税后,按相应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在支持氢能企业科技创新方面:   《实施细则》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产品研发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创建氢能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同时在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氢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于符合条件的氢能技术创新项目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研发投入(研发设备、研发材料、研发相关检验费、研发相关模具费)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获批建设的氢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2.对符合条件的氢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行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成果熟化和工程化,并为行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3.对符合条件的氢能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引导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支持创新产品研发]   对符合条件的氢能重大创新产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市场优势的氢能领域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1.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的15%最高给予200万元配套资助。   2.国家科技奖励。在氢能技术领域,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第一获奖者按1∶1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的课题组人员按1∶1配套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   在成都范围内围绕氢能产业相关领域,输出方、吸纳方签订技术合同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   1.对技术交易输出方(向氢能企业提供相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2.对技术交易吸纳方(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相关领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氢能企业),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3.对技术交易中介方(为输出方、吸纳方提供服务,直接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转移/交易机构),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氢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   支持氢能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开展技术协同创新、市场协同创新和管理协同创新,根据项目的基础条件、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考量,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支持创建氢能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对于获得氢能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营造氢能产业生态方面:   《实施细则》提出,要给予氢能特色产业园运营补贴、氢能企业天使投资补助,支持氢能主导产业功能区升级。此外,在氢能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实施细则》也出台了政策支持。   [给予氢能特色产业园运营补贴]   由专业机构在主导产业功能区内建设、运营、管理的氢能特色产业园,全部建成且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氢能主导产业功能区升级]   对上年度新创建的国家级氢能相关专业化基地的产业功能区,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给予氢能企业天使投资补助]   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强化氢能人才引进]   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可享受个人最高300万、团队最高500万资金资助,并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1.对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符合成都氢能产业发展需求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与规模以上氢能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支持开展氢能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研制]   1.氢能行业相关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60万元。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40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20万元。   2.氢能行业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40万元。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2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15万元。   3.氢能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25万元。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1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10万元。   只奖励技术标准制定第一和第二承担单位,系列技术标准只奖励其中一项,单户企业年度内奖励最高100万元。   [支持开展氢能团体标准研制]   对技术水平较高、应用效果较好,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氢能团体标准项目第一承担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支持氢能领域重大活动举办]   比如展会和会议方面。   [支持氢能科普基地建设]   对符合氢能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场馆类20万元,非场馆类10万元。

相关附件: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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