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30日
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我省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秸秆奖补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并用于支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秸秆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绩效结果导向、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秸秆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拟定资金分配总体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分配下达奖补资金;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参与制定秸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资金分配总体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发年度省级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做好年度秸秆奖补资金的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秸秆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筹集管理本级秸秆奖补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建议,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参与制定本地项目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本地秸秆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根据省级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组织奖补项目申报及奖补对象资格条件核实,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审核制度、奖补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强化项目执行管理;做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期限为2020—2022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第七条 秸秆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秸秆产业化利用、省级秸秆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秸秆博览会签约项目建设、以秸秆为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的支出。秸秆发电奖补政策仍按《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执行 第八条 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等其他支出,可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九条 秸秆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兴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三)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四)其他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秸秆奖补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息等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具体奖补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实行省与市、县(市、区)共同承担,进一步压实市、县(市、区)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市、县(市、区)财政先拨付属于本级承担部分,省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清算。 第十二条 秸秆奖补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各地农作物秸秆可收集量、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及产业化利用相关指标、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上一年度秸秆焚烧火点数以及秸秆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秸秆博览会签约项目等。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限前向省财政厅函送当年秸秆奖补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下达。 第十四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市、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及省级年度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制度。省级国有农场和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农场纳入所在市、县(市、区)统一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应根据省级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内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的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应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财政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开奖补资金分配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开奖补政策及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安排结果等,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秸秆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从制度上对秸秆奖补资金申报、拨付、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补贴项目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并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对市、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秸秆奖补资金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秸秆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秸秆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对各地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秸秆奖补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秸秆奖补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安徽省农业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等执行。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开展抽查,或实施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秸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列入秸秆综合利用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及省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58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3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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