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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2021-04-05 18:45:23  来源:互联网 
  日前,从广西发改委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根据国家下达我区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统筹测算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完成的消纳量和消纳权重,分解落实。   《方案》明确,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主体必须在所在区域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所分配的消纳量。加强可再生能源消纳监测和预警,按季度统计监测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各主体规定最低可再生能源及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最低消纳权重的消纳量给予一定奖励。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能源发展部署安排,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区内电网建设、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情况,结合上年度消纳实际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估和统筹测算,并动态调整权重确定方法和各类主体消纳权重。   以下为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桂发改新能〔2020〕1202号 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建立多方参与落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长效机制,引导区内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按照国家下达给广西的消纳责任权重,明确区内各市场主体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电网公司”)和区内各地方公用电网企业,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权重,定期报送所属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广西电网公司负责报送全区及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完成情况。   (三)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全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负责对全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账户注销管理、消纳量转让、交易及相关信息统计。   (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并在所属经营区公用电网企业的组织下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五)结合国家各年度下达给广西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定我区当年度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六)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全区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七)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的方案如下,并将视情况适时调整: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广西电网公司和区内各地方公用电网企业。承担与其经营区域内终端用户用电量(包括对应的网损和厂用电量分摊)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增量配电项目公司(以下统一简称“配售电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试行阶段全区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1.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试行阶段全区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二类市场主体暂定为百色新铝电力有限公司、广西广投桂中工业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市平桂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广西华磊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百矿集团煤电铝一体化项目(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广西德保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广西田东锦盛化工有公司6家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   2020年全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其分配的消纳权重详见附件1-2。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按年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全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清单开展账户注册管理。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正式开始前,在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   (九)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在自治区政府批准下达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后1个月内,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广西电力交易中心。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十)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计算消纳责任权重。   (十一)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十二)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广西电网公司和区内各地方公用电网企业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按附件1-1核算办法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所有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公用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自发自用电量计量信息必须以“直采直送”方式报送所属经营区公用电网企业),全部计入相应电力用户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的计量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转让。   (十三)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广西电网公司和区内各地方公用电网企业可按照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具体消纳核算方法详见附件1-1。   五、任务分工   (十四)每年国家正式发布各省级行政区消纳责任权重后,尽快分配和落实责任,明确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其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于1个月内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督促列入年度方案的各市场主体,按时到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力交易中心)   (十五)依据消纳实施方案,组织各自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编制“消纳责任实施组织细则”,于实施方案发布之后1个月内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广西电网公司、区内各地方公用电网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六)各电网企业按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广西电网公司、区内各地方公用电网企业)。广西电网公司报送全区及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完成情况及相应的评估分析。(责任单位:广西电网公司)   (十七)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同意核减全区消纳责任权重后,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广西电网公司、区内各地方公用电网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八)组织制定广西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方案,适时发布实施。组织开展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力交易中心)   (十九)组织广西全区各市场主体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并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跨省行政区的消纳量交易或转让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相关细则开展。(责任单位:广西电力交易中心)   (二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上述单位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各地方公用电网企业和参与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二类市场主体,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广西电网公司,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责任单位:广西电网公司、区内各地方公用电网企业、纳入本方案的第二类市场主体)   (二十一)对广西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六、有关措施   (二十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并于每年2月底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二十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予以联合惩戒。   (二十四)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每年上半年完成情况与目标偏差大的责任主体提出监督措施,下半年按季度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督促完成。   (二十五)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二十六)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各电网企业建立消纳信息监测系统,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自治区共享相关消纳监测信息。   (二十七)在全区可再生能源全面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之前,暂由广西电网公司开展消纳量核算,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各市场主体消纳量交易和转让情况定期报送广西电网公司。   七、其他   (二十八)本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视试行情况进行调整。方案若无调整的,每年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国家发布的各省级行政区消纳责任权重制定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其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余按本方案执行,不再每年发布。   附件:1-1.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1-2.2020年广西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分配表   附件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本方法随《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一起发布,作为对全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消纳量监测评价以及考核的基本方法。本方法为试行版本,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方案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并视情况发布后续版本。   一、消纳权重确定方法   (一)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分解落实。根据国家下达我区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统筹测算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完成的消纳量和消纳权重,分解落实。   实时监测,强化约束。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主体必须在所在区域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所分配的消纳量。加强可再生能源消纳监测和预警,按季度统计监测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保障落实,鼓励先进。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各主体规定最低可再生能源及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最低消纳权重的消纳量给予一定奖励。   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能源发展部署安排,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区内电网建设、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情况,结合上年度消纳实际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估和统筹测算,并动态调整权重确定方法和各类主体消纳权重。   (二)各市场主体消纳量核算方法   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考核以核算消纳的方式进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完成各自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1.从区内或区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和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   (1)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政策要求统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2)从电力市场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厂房屋顶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通过自发自用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电力用户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必须以“直采直送”方式报送所属经营区公用电网企业,全额计入相应电力用户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购买超额消纳量。向超额完成年度最低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通过消纳量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或通过电力市场完成交易。购买的水电消纳量只计入总量消纳量。各市场主体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自身的消纳量。   4.购买绿证。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通过绿证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已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自身消纳量。   (三)全区消纳量及消纳权重的确定   广西全区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及对应的消纳量的测算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要求进行测算和确定。   (四)各市场主体消纳量及消纳权重的确定方法   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不应低于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广西消纳责任权重。各市场主体的责任消纳量及责任消纳权重以全区责任消纳权重及对应的消纳量为基础,按下列方法分解确定。   1.第一类市场主体   第一类市场主体中各公用电网企业按下列方法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1)供电区域内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区外点对网送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已签署明确跨省跨区购电协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消纳的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   (3)按打捆输电方式从区外送入的电量,计入消纳的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总受电量×送入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4)省间“网对网”输入电量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通过省间送电协议进行的,根据省级电网与相关电厂结算电量确定;无法明确的,按送端省级电网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其全社会用电量比例×输入受端省级电网区域的总电量认定。   (5)区内“网对网”输入电量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明确签定网间送电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未签定送电协议的,按送端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其售电量比例×送入受端电网的总电量认定。试行阶段,区内各地方公用电网企业间交换电量,以及地方公用电网返送广西电网公司电量均按水电电量考虑。   售电公司消纳量根据其所代理的用户所确定的消纳权重乘以所代理的用户对应的市场电量确定其消纳量。试行阶段售电公司暂不指定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其消纳量暂按纳入各自对应供电区域内的电网企业消纳量统筹考虑。   2.第二类市场主体   第二类市场主体必须优先消纳由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所分配的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   拥有可再生能源自备电厂的企业,其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下同)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按公用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必须以“直采直送”方式报送所属经营区公用电网企业),全额计入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在自发自用和完成电网企业分配的消纳量基础上,如仍未完成其消纳权重,可通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和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   试行阶段暂考虑对全区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分配消纳责任权重。6家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暂按其上一年度平均用电量占全区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2019年为2%)设定消纳责任权重,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全区非水电责任权重与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的比例确定,两项权重均可通过由广西主电网传导完成,或通过超额消纳量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平桂电力有限公司经营方式与公用电网类似,按公用电网消纳权重考核。新铝电力及桂中工业电网其供电特点与网内拥有燃煤电厂的企业类似,安排相同消纳责任权重。其它第二类市场主体暂不分配消纳量,纳入各自对应供电区域内的电网企业消纳量统筹考虑,由各电网企业先行开展虚拟分配和核算,积累相关经验。   二、试行阶段各市场主体消纳权重计算公式   (一)消纳权重计算   消纳权重=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pide;基数电量。   其中:第一类主体基数电量=售区域内终端用户电量+终端用户自发自用电量+区域内网损及厂用电量-第二类主体用电量。(即供电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第二类主体用电量)。   第二类主体基数电量=企业用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   (二)第一类主体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计算方法   1.广西电网公司   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广西电网公司可再生能源受入总电量-广西电网趸售地方电网传导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总量-第二类主体购广西电网非市场部分传导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总量   其中:广西电网公司可再生能源受入总电量=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总发电量(不含龙滩、天生桥一级和二级电站)+龙滩、天生桥一级和二级电站广西份额+净受入外省可再生能源电量+地方电网返送广西电网公司电量+净购入其它市场主体的超额消纳量+净购入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广西电网公司趸售地方电网传导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广西电网公司趸售地方电网电量×广西电网公司可再生能源受入总电量&pide;(电网企业基数电量+趸售各地方电网总电量+第二类主体购广西电网电量)   第二类主体购广西电网非市场部分传导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总量=第二类主体购广西电网非市场部分电量×广西电网公司可再生能源受入总电量&pide;(电网企业基数电量+趸售各地方电网总电量+第二类主体购广西电网电量)   净受入外省可再生能源电量=协议受入可再生能源电量(金中、乌东德等)+∑ⅰ省购入电量×ⅰ省消纳权重-协议送外省可再生能源电量-年度临时安排的送外省电量×广西消纳权重。   以上取值均为年度值。在进行年度消纳权重预计值计算时,外省消纳权重暂取国家能源局每年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报告》公布的相应省份消纳权重值,或在国家能源局指导及南方电网公司协助下取值。在进行年度核算时取各省当年实际值最低消纳权重值。   2.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新电力集团供电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总发电量+广西电网趸售地方电网传导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地方电网间净受入电量(均按水电考虑)+净受入外省可再生能源电量(同上述广西电网计算公式)+净购入其它市场主体的超额消纳量+净购入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返送广西电网电量。   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桂东电力供电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总发电量+广西电网趸售地方电网传导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地方电网间净受入电量(均按水电考虑)+净受入外省可再生能源电量(同上述广西电网计算公式)+净购入其它市场主体的超额消纳量+净购入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返送广西电网电量。   4.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桂源水利电业供电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总发电量+广西电网趸售地方电网传导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地方电网间净受入电量(均按水电考虑)+净受入外省可再生能源电量(同上述广西电网计算公式)+净购入其它市场主体的超额消纳量+净购入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返送广西电网电量。   5.广西百色电力有限公司   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百色电力供电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总发电量+广西电网趸售地方电网传导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地方电网间净受入电量(均按水电考虑)+净受入外省可再生能源电量(同上述广西电网计算公式)+净购入其它市场主体的超额消纳量+净购入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返送广西电网电量。   (三)第二类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计算方法(包括信发铝、华磊、金桂浆纸业、百矿铝业、德保百矿铝业、锦盛化工、百色新铝电力、广投桂中工业电网、平桂电力)   (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企业内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交易购入可再生能源电量+购广西电网非市场部门传导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净购入其它市场主体的超额消纳量+净购入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平桂电力参照地方公用电网计算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新铝电力及桂中工业电网其特点安排与其网内拥有燃煤电厂的企业相同消纳责任权重。   三、消纳考核要求   (一)农业用电免于考核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免于考核电量×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转让(或交易)。   (二)因不可预计因素造成的消纳降低在考核时相应核减   因不可预计的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重大事件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经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认定后,在核减广西消纳权重后,再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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