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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企业:夹缝求生

 2021-04-08 18:12:13  来源:互联网 

不管是在资本市场,还是产业政策上,现在恐怕没有哪个行业火得过新能源汽车。然而,这种繁荣并没有惠及产业链上的另一端——充电桩企业。事实上,充电桩企业在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充电设施建设关系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最终结果。

日前,《中国汽车报》与《中国能源报》记者联合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充电桩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困境,尤其在面向下游消费端时,税费高、电价贵、利用率低等问题司空见惯,大部分桩企甚至亏损运营。更值得注意的是,充电桩企业并未充分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利好,甚至还因为种种现实原因额外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很多还在恶性竞争中艰难求生。

使用物业电是无奈选择

充电桩企业所使用的电一般有两种来源,一种是直接从电网经营企业直接取电,另外一种是使用充电桩所在区域的物业电,而两种来源不同的电在价格上有明显差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7月22日下发了《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显然,对于充电桩企业来说,如果可以使用大工业用电,是最理想的情况,运营成本能够控制在相对比较理想的区间,价格对充电用户也更具吸引力,这也是国家出台电价优惠政策的目的之一。但享受大工业电价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而这对除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以外的充电桩企业而言,并非易事。

《中国汽车报》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专门发文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认定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今年6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的通知》,其中指出,充换电设施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充换电设施用电设备装接容量不小于350kW,至少配建3台以上直流充电桩(单机功率不低于30kW)。此外,经营场地若不属于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则必须与场地业主或者委托的管理方签署不少于3年的合作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且场地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用场地,主要为电动汽车充换电提供服务,不提供专门的停车服务。

“按照相关要求,建设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主要有两大难点:一方面这种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对场地要求比较高,而这类场地通常属于紧俏稀缺资源,相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民营类的充电桩企业在这方面不占优势;另一方面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成本比较高,民营类充电桩企业受制于资金实力,很难大规模建设。”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好鹏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不少民营充电桩企业大部分的充电桩只能选择和一些大型社区、公共停车场等合作,因此也只能使用这些地方的物业用电,物业用电的价格需要和物业方商谈,至少要在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基础上再加价,价格自然也就高了不少。”

发票成了桩企难去的心病

如果说被迫使用物业用电是受制于客观现实因素,那么桩企使用物业电难拿发票的情况则明显属于“不应该、不合理”。

《中国汽车报》、《中国能源报》记者在走访相关充电桩企业时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充电桩运营企业使用相关物业方提供的电,但物业方根本不予开具发票,而充电用户进行充电消费时,充电桩运营企业就得给用户开具发票。“从物业那里拿不到发票,却要给用户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李好鹏说,“这种情况明显不合理,物业方明明把电卖给了充电桩企业,按道理就应该提供发票,这样充电桩企业就可以抵扣一些成本。”这种情况下,充电桩企业只能额外增加一部分运营成本,使得盈利变得更加困难。

《中国汽车报》记者了解到,一些在小区安装私人充电桩的消费者和充电桩运营企业一样,也是使用物业用电,都遇到了不开发票的问题。有媒体报道,杭州一位市民王先生曾经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自己所建的充电桩使用的电为物业用电,但物业在收电费时无法开具发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当地市电力公司给出的回复是:由于充电桩设施并非供电部门安装,对于物业用电,供电部门会统一开具发票,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费用关系,只能由物业公司自行解决。这就好比去超市购买超市券,购买券的时候会统一开具发票,但具体使用券的人在购物时就不能再次开发票了。

那么,物业方应不应该开具发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不管是把电销售给私人消费者还是充电桩企业,和超市购物券都不属于同一性质,都是经营行为,经营行为就会涉及相应的款项,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电力公司给物业开具发票,物业给充电桩运营企业开具发票,充电桩运营企业给充电的消费者开具发票,一环扣一环,购买电力和服务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提供方开具发票。”赵占领进一步说道。

为了进一步弄清情况,《中国汽车报》记者就相关问题致电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截至发稿前并未得到明确回复。不过,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转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行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答复的通知》中规定,代收代付的水费、电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一窝蜂而上引发恶性竞争

作为风口上的产业,新能源汽车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快速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样热火朝天,各地出台的鼓励措施也直接刺激了各种资本,甚至一些外行蜂拥而入。这些涌入者一方面助推了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有碍市场发展的恶性竞争。

据了解,充电桩企业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设备制造商;一类是运营服务商,也有的企业如特来电既生产设备,也做运营服务。《中国汽车报》记者了解到,无论是充电桩设备生产制造,还是充电运营服务都已经出现恶性竞争的现象。

“现在很多企业闻风而动,都开始生产充电桩,产品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竞争很激烈,不少供应商通过压低价格等一系列不正当手段抢夺订单,已经形成恶性竞争的局面。”一位充电桩设备制造企业相关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这对产品质量好、造价高的企业而言,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在充电运营服务方面,恶性竞争则恰恰相反,体现在抬价上。深圳万帮充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郑春峰向《中国汽车报》记者介绍了深圳市充电桩运营企业存在的恶性竞争问题。

为了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深圳市出台的补贴政策给相关充电桩企业提供了相当可观的财政补贴,以《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为例,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这比此前的补贴额度提高了一倍。

“在政策刺激下,深圳市目前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注册和备案的充电桩运营企业已经多达40家。”郑春峰说,“这还是在准入审批暂停的情况下,如果恢复审批,超过60家轻而易举。说好听点是百花齐放,说不好听了就是野蛮生长。”

在一个城市中,适合布局充电桩的核心场地有限,而由于充电桩企业过多,经常出现为了抢夺位置而竞价得之的现象。“很多物业和商业场站也坐地起价,谁出的价格高就跟谁合作,租金原本只需要10万元,现在可能需要20万元才能拿下来,无形之中推高了建桩的成本。”郑春峰介绍,这些核心场地被一抢而空,整体却又呈现分裂的状态,加之每个企业的运营和服务能力有差异,结果导致充电桩整体使用率不高,盈利更无从谈起。

“2015年、2016年各路资本是蜂拥而入,到了2017年,反而都沉寂下来,特别是一些跨行进来的本地企业,它们自己有场地、有电源,就来建桩,但最后都运营不好,半死不活。”郑春峰建议,政府应该有正确的政策导向,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参与进来,也要严把准入关,规范市场健康发展。

升级新国标另外增加成本

一直以来,充电桩由于标准不统一,导致无法互联互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不便,阻碍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为了实现互联互通,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联合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新国标的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新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必须符合新国标。对于已经按照2011版标准建设完成的充电桩,充电服务运营商应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的改造时间表,力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任务。

本来,旧有充电桩升级新国标是好事情,但对充电桩运营企业而言,却是一笔高昂的成本支出。“今年企业面临的挑战比较严峻,上半年需要完成2015年建设的老国标充电桩的改造,年底前完成2016年建设的老国标充电桩的改造任务。”李好鹏说,“技术升级和产品迭代是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企业都会面临的正常问题,但充电桩行业目前整体处于投入期,企业资金压力大,有些充电桩的财政补贴可能还没有拿到,现在却面临着拆除或者报废,这给企业带来很重的负担。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的同时应该考虑配套问题。”

“新国标升级改造,成本确实是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改造成本非常高,基本上等同于建设一个新充电桩的成本。”星星充电华北大区总经理王常青介绍说,“这不光涉及到软件改造,还涉及到人力物力方面,比如充电桩需要返厂,这其中产生的运输等费用,差不多都接近一个新桩的建设成本了。”

另外一家充电桩企业的负责人向《中国汽车报》表示:“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地方政府要求的升级改造计划,公司不得不先对软件部分进行升级,使得充电桩能够同时满足新旧两种国标车辆的充电要求。”

但是,这种做法存在安全隐患。“按照新国标要求,不允许新旧国标兼容的做法,否则会有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王常青说。

“国家制定的政策都很好,只是落地的一些细节没有考虑到位。”一位不愿具名的充电桩运营企业负责人表示,“我们期待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阻碍性因素少一些,希望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能够听到企业的呼声,出台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把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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