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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施行,不合格汽车上路要受罚

 2021-04-08 18:49:28  来源:互联网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中有哪些亮点?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在市环保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多位环保专家逐一解读。

正确引导民俗活动

春节烧旺火或放鞭炮,清明祭祀时烧纸钱,这些传统民俗由来已久。近年来,为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有关部门一直引导群众采用绿色方式过节。

今后,这些传统民俗将在有关部门的正确引导下依法执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禁止燃煤旺火的区域和时间;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引导公民文明、绿色祭祀,加强对祭祀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地民俗,将之前政府下发的通告、文件内容直接写进地方性法规中,执行力度提升了,执行效力也大大增强。”环保专家表示。

如何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例》中规定,市、县(市)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不合格汽车上路受罚

过去,虽然机动车环保检测是机动车年审的前置审批条件,但对于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如何监管、如何处罚,并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中明确了执法机构,也提供了执法依据。

今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明确,排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者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举报污染行为有奖励

《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市、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除了鼓励举报环境污染行为外,其中还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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