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天津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5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战略性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当前形势下,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符合国家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要求,可以减少机动车尾气中的颗粒物、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排放,是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18年开始推广,2019年实现全覆盖。
我市在营加油站874座,汽油年销量总量约254万吨(其中:中国石化(6.340, 0.00, 0.00%)约126万吨,占49.6%;中国石油(7.770, 0.00, 0.00%)约38万吨,占14.9%;壳牌(中国)约40万吨,占15.7%;其他企业约50万吨,占19.8%)。按乙醇添加标准测算,每年需燃料乙醇约26万吨。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确保稳定”,有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018年8月31日前开始推广,9月30日实现全市封闭运行,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工业生产用油外,全市区域内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普通汽油。
三、重点任务
(一)保障生物燃料乙醇和组分油供应。生物燃料乙醇生产由国家统筹布局。乙醇汽油销售企业按照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13),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经政府核准的生物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乙醇供应渠道。组分油由销售企业严格按照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国家标准(GB22030—2017)自行采购。(责任单位: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在津生产和销售企业)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车用乙醇汽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8351—2017)。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由全市统筹布局,主要依托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企业现有油库进行改造,不铺新摊子,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建设,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企业可申请自建或合作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根据油库改造条件、在我市的汽油市场销售份额及燃料乙醇来源落实情况择优选用,未经天津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在我市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在津生产和销售企业)
2.实施加油站改造。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及规定,分批分期推进除军队以外的所有加油站(含单位内部加油站)改造。各加油站由加油站所属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各加油站自行承担。加油站改造完成时间要符合封闭运行的时间要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在津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做好油品替换。确保车用乙醇汽油和普通汽油的平稳替换,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更换乙醇汽油前,有清洗需求的车主可以到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油路清洗。(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1.强化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和管理车用乙醇汽油市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燃料乙醇、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价格、流通、计量以及车辆清洗的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和反映市场监管情况。(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2.强化安全监管。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送中心和加油站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消防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储存、销售环节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车用乙醇汽油经营企业,要坚决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停。(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
3.强化环境监管。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
(五)做好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围绕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开展各领域、各环节的技术培训与咨询,重点做好对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企业及车辆定点清洗维护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车辆管理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进度安排
(一)设施建设、改造阶段(2018年8月底前)。完成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建设和第一批加油站改造及验收工作,具备乙醇汽油销售条件;陆续实施其他加油站的清洗,提前消化普通汽油库存。
(二)过渡阶段(2018年8月至9月)。发布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通告。乙醇汽油推广与加油站改造并行推进,随改造进度陆续销售乙醇汽油,过渡期内普通汽油与乙醇汽油同时供应。
(三)封闭运行阶段(2018年10月起)。全市开始封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初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着力加强市场监管,巩固推广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协调推动机制。在天津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统筹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协调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邀请国内车用乙醇汽油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全过程给予指导,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工作具体实施。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发挥属地管理职能,配合做好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在津生产和销售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小组,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以考核促落实,以考核保成效。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重点指标、重点工作的经常性督查和重点督查,推动工作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大引导宣传。加强社会引导,广泛动员宣传,做好舆情管理。各部门、企业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开展系列宣传,成品油销售企业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宣传服务,引导社会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发挥天津日报、今晚报、广播电视台、北方网等媒体作用,针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不同阶段,从推广意义、法律法规、使用常识、注意事项、工作动态等不同层面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对各种违规经营行为实施社会和舆论监督,进行公开曝光。重点加强对利益相关方的宣传引导,严厉打击造谣中伤、破坏影响推广工作的行为。
(四)做好应急预案。充分吸取和借鉴其他省市在推广车用乙醇汽油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前预判可能遇到的问题。建立市、区、企业三级预警机制,重点做好对各类敏感群体的维稳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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