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的主持下,第五轮中德政府磋商于2018年7月9日在友好的气氛中在柏林举行。会议双方表示共同推动全球能源变革。双方愿加强在能源装备领域交流合作,特别是风电、太阳能发电、储能、燃气轮机、先进电网、氢能等技术装备领域的合作。
此次磋商彰显了中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业已达到的高水平和宽广度。双方欢迎自2016年6月举行的上轮政府磋商以来中德关系的发展,并特别指出2014年发表的《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的持续重要作用。双方致力于在考虑到现有机制基础上继续落实和更新行动纲要并就下一阶段合作达成以下重要共识:
一、共同增强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和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
1、双方积极评价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的重要作用,同意按照2018年5月默克尔总理访华期间同中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精神,继续拓展双边关系。为此,双方决定在中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继续加强高层交往,深化各层级交流。双方重申政府磋商机制对促进两国合作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作为政府磋商的协调单位,两国外交部应定期检视并推动落实政府磋商的成果。
2、中德两国致力于把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置于首要地位,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认可双方均是缔约方的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千年宣言”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双方强调,所有国家均有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尊重、保护和促进人人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中德致力于全力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这一各方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建设性交流的重要平台。双方重视以合作共同促进人权发展。中德双边人权对话将按照协商一致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不间断举行。
3、中德两国承认,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符合双方长期共同利益,其存续取决于为整个基于规则的秩序体系付出努力的行为体。双方重申,完全尊重普遍有效的国际法。双方致力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认可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双方坚持其有关国际法的对话机制,除政府国际法顾问定期开展对话外,还包括青年外交官的相关交流和研讨会。
4、中方认同欧盟为促进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尊重欧洲一体化进程,尊重欧盟的权能。双方认同中欧领导人年度会晤的重要作用。双方致力于继续落实《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深化包括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在内的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5、中德两国重申,愿本着互利精神深化面向未来的合作。作为战略伙伴,双方承诺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如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开展紧密协调,以共同成功应对当前和未来国际和平与安全、全球经济稳定、更有效的多边体系、更公正的全球秩序以及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6、双方同意继续依托中德外长级外交与安全战略对话和联合国大会期间会晤、副外长级政治磋商及两国外交部其他专业领域磋商机制,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中德两国驻外机构还将扩大相互往来,定期开展讨论,并研究哪些领域可以开展富有意义的有针对性的合作。这也包括可以激发并保持对我们两国长久兴趣的对外文化政策。
7、中国欢迎德国当选2019-2020年度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双方强调,愿在联合国安理会这一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担负主要责任的机构中,共同开展前瞻预防和持久解决冲突的工作。
8、双方对“妇女参与冲突预防与和平工作”这个话题尤为关注。
9、双方愿加强在亚欧会议框架下三大支柱的协调合作,鼓励亚欧会议就支持多边主义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发声,推动亚欧经贸领域和互联互通合作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10、双方重申,致力于解决国际危机和冲突,诸如叙利亚冲突,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阿富汗和平与和解进程。在这两个议题上,两国外交部将加强定期交换意见。
11、中德支持通过各种努力推动朝鲜半岛问题政治解决。今年年初以来,朝鲜半岛局势明显缓和。双方赞赏朝美领导人新加坡会晤已经达成的相关义务,要求有关各方应完整、全面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
12、中德两国高度重视加强全球促进核不扩散和军控的努力,拥护《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双方尤其致力于维护伊核问题全面协议。
13、中德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尊重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海上秩序。德方欢迎中国和东盟国家旨在达成有效的“南海行为准则”进行的谈判。呼吁各方开展对话,和平解决争端,避免可能导致紧张的行为。
14、气候和环境对安全与稳定具有影响。双方支持《巴黎协定》确定的目标,致力于为保护气候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双方愿推进保护环境和自然的努力,并就此寻求加强交流与合作。
15、双方强调,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精神,照顾彼此重大利益,加强相互理解,增进政治互信,确保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德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16、双方强调,愿继续推进高水平的中德法治国家对话。在对话框架下,双方将于2018年(在德国)和2019年(在中国)举行部长级年度法律研讨会,探讨共同关心的议题。双方还将商定一份工作方案,即“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实施计划(2019-2021)”,确保中德法律合作在2018年后得到延续。鉴于全球运营的公司增多,国际合同以及个人联系增加,双方认为,在1965年的“海牙送达公约”和1970年的“海牙取证公约”的基础上运作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两国专家经验交流将有助于增进合作。双方支持继续就工业产权保护开展专业部门间对话。
17、双方强调,愿在国际危机预防和应对中更加密切地合作,包括两国外交部门就涉及海外本国公民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经验开展交流。防治流行病是一项全球性任务,只能在多边框架下合力完成。
18、双方认可包括政党基金会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为发展双边关系发挥的重要贡献。双方还将为非政府组织开展有利于双边关系的合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双方将为此继续密切交流。
二、自由贸易和开放市场作为中德经济关系的发动机
19、中德经济合作是我们两国整体关系的核心支柱。德方赞赏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热切期待中方尽快落实宣布的进一步扩大开放举措。双方一致认为,开放市场、自由贸易和公平的市场准入是双边经贸关系的基础和动力。目标应为,中德两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同样享有开放、不受歧视的良好投资和市场条件。两国欢迎双向投资,并为此提供透明、非歧视的规则。双方一致同意,本着开放经济的精神,在互惠互利和非歧视基础上促进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双方致力于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现有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反对一切形式的保护主义,共同致力于推动中德经贸关系长期、深入、稳定的发展。德方将担任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主宾国。双方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强制外国企业转让技术。
20、签署目标高远的《中欧投资协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谈判取得迅速进展并尽快达成高水平的谈判结果。
21、在推进经济金融领域国际合作方面,双方愿尤其在二十国集团及联合国框架下进一步密切合作,包括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双方鼓励二十国集团在国际经济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双方还将致力于加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框架下的合作,支持根据既定的时间表,继续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架构。
22、中德两国通过负责任的政策为全球经济和金融关系的稳定作出贡献。两国都希望在财政和金融领域进行更多协调。双方对首轮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成果落实感到满意,期待于2018年下半年在华举行第二轮高级别财金对话。双方将继续通过双边工作互访加强财政政策合作。德国欢迎中国在金融市场开放方面的努力,并看到了加强合作的机会。
23、中方欢迎德国市场参与者来华发行人民币债券(熊猫债)。中方支持法兰克福金融中心和人民币离岸发展。
24、双方愿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同意其核心前提是遵守现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履行做出的所有承诺。该体制本着透明、非歧视、开放、包容的精神。双方欢迎世界贸易组织现代化的建设性努力,促进公平竞争条件并致力于尽快填补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成员空缺。双方一致同意,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方式履行通报义务、出台贸易救济措施,并愿就此进一步讨论。双方致力于遵守并参与探讨继续发展世界贸易组织补贴规则。双方愿增强市场经济力量,支持为各类企业创造非歧视的竞争条件。
25、中德两国特别重视外国企业非歧视地参与中国公共招标对促进双边经济关系的意义。为落实中方宣布的关于加快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决定,中国政府正在进一步全面改进出价,将尽快提交世界贸易组织。同时将继续与包括欧盟在内的参与方积极开展谈判,争取尽早达成谈判结果。
26、双方一致认为,钢铁产能过剩是全球性挑战,需要共同应对。双方同意在钢铁产能过剩全球论坛上加强合作并主张落实二十国集团2016年杭州峰会、2017年汉堡峰会以及2017年相关部长级会议达成的政策建议。为促进全球出口市场的确实公平竞争,中德两国也在为出口信贷国际工作组开展更紧密的合作共同努力,旨在尽快制定一套新的考虑各参与方国情的出口信贷国际指导原则。
27、双方保护作为企业经营活动核心基础的企业自主决策。
28、双方愿在质量基础设施专业政策对话框架下深化合作,特别是在中德产品安全工作组下加强并深化中德产品安全、市场监管、认证认可与合格评定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落实两国政府多年来签署的关于计量领域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尤应加强中德经济联委会框架下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在标准化领域合作。为促进产业政策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加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合作,采用国际标准和规定是关键因素。双方同意在标准化领域执行采纳国际标准的政策,并给予双方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进程的机会推动互认对方标准化进程的机会。双方一致认为,认证互认对促进双边贸易发挥着重要作用。
29、双方对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德国经济能源部、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签署《关于自动网联驾驶领域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表示欢迎。该联合意向声明下所开展合作基于非歧视性市场准入、透明度、可靠性、平等待遇和对等原则。合作目标为增进对中德自动网联驾驶发展的相互理解和信息交流;促进中德自动网联驾驶领域利益攸关方合作;强调双方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有利市场条件的承诺。
30、双方欢迎2016年商定的磋商,于2018年5月由德国联邦内政部同中国公安部牵头举行。双方同意双边网络安全磋商是讨论网络犯罪和网络安全合作的核心平台,同时双方可借助该磋商机制就网络立法对经济领域的影响进行交流,尤其是讨论网络给数据安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侵犯贸易和商业秘密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鉴于数据储存、数据使用和数据保护在未来工业核心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将在制定和实施各自网络安全法规时,为企业涉密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跨境传输提供保障。双方主管部门将直接对个案进行交流。
31、双方一致认为,应在企业自主决策、招标机制透明、遵守所在国法律及劳工、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普遍公认标准和照顾第三方国家意愿基础上开展企业第三方市场合作。此外,还要特别重视考虑伙伴国的债务可持续性,包括在互联互通领域。
32、双方欢迎在就业和社会政策领域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并致力于贯彻在二十国集团和国际劳工组织框架内共同作出的决定。在此背景下,双方愿就劳动世界的未来、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有效的劳动保护、体面劳动、合适薪酬、社会对话等议题开展交流,并致力于可持续的国际供应链。
33、双方欢迎中国与欧盟在互联互通领域就亚欧运输通道建设开展合作。双方将在中欧互联互通平台基础上,寻求“一带一路”倡议与欧洲基础设施规划对接,探讨促进德方企业更好参与亚欧运输通道建设的路径。双方赞赏中欧班列近年来实现扩容增效,鼓励在多边框架下推动亚欧运输通道技术和法律协调对接,实现更大发展。
34、双方愿继续加强在亚投行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与其他成员一道继续努力,更好发挥亚投行作为基础设施融资多边平台的作用。
35、双方承诺,本着自由贸易和开放市场的精神推动农产品贸易蓬勃发展。在此背景下,双方高度关注动物健康,特别是应对非洲猪瘟问题,愿就此有针对性地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36、双方在第九届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框架内就经济竞争力的基础进行了讨论,并愿就此进一步加强合作。
37、双方继续加强税收领域的合作,采取措施应对跨境逃避税。双方支持关于加强税收透明度和自动情报交换的二十国集团承诺,同意在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方面加强沟通与合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税收能力建设。双方也将继续致力于提升税收确定性,并与经合组织一同致力于应对数字经济给税收带来的挑战。
38、双方将加强中德反垄断务实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垄断行为,为双方企业在内的各国经营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推动双边乃至国际经贸关系健康发展。双方将继续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信息加强交流,包括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
三、共同致力于科研和创新
39、双方认为,中德依托诸多共同平台,开展科研和创新合作是双边合作的重要支柱,这尤其可为解决全球性挑战作出贡献。双方欢迎两国科学家在前沿和基础研究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对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签订40年来在各合作项目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双方相信,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促进中心和中介组织之间的合作具有特殊作用,应得到保护和促进。
40、有关中德两国间创新研究、创新政策以及创新促进和框架条件的双边对话,特别是中德创新平台框架下的对话将继续进行。双方乐见历届中德创新大会取得的积极成果和2017年首个中德青年创新创业合作周成功举行。
41、在中国科学技术部同德国联邦教研部开展的智能制造(工业4.0)和智能服务领域的双边科技合作方面,需要根据新的联合资助方针商定下一步优先领域。
42、在清洁水研究领域,双方应将未来合作的重点议题和内容纳入现有的双边会议机制中。
43、中德海洋研究活动应在《中德海洋与极地科研合作框架计划(2013-2020)》下继续开展,并通过进一步共同征集双边项目予以强化。双方鼓励两国科研人员加强交流,并支持两国科研机构共同参与海洋与极地研究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
44、双方欢迎中德生物经济研究项目数量不断增多,两国科研小组在该领域的合作应继续推进。双方欢迎以“2+2”模式共同推动医用生物材料和针对交通用轻量化编制技术领域中的中德研发项目。
四、携手努力塑造可持续的未来
45、双方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意义,将进一步深化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相关目标,推进绿色发展。
46、双方赞赏中德能源伙伴关系框架下良好密切合作,该合作重点为能源转型、提高能效及扩大利用与整合可再生能源。双方致力于强化节能提高能效领域合作,加强能效政策、法规、标准、信息、技术交流,共同推进城镇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效网络小组等节能示范项目,促进双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开展项目务实合作。双方加强在二十国集团等多边机制下的能效合作,共同推动落实《二十国集团能效引领计划》。双方欢迎二十国集团资源效率对话,愿在国内和国际层面更进一步致力推动高效和保护性使用自然资源。双方同意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合作,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供热、交通等领域关键技术与应用合作。共同推动全球能源变革。双方愿加强在能源装备领域交流合作,特别是风电、太阳能发电、储能、燃气轮机、先进电网、氢能等技术装备领域的合作。
47、双方本着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不同国情,力求有雄心地、平衡、全面、有效落实《巴黎协定》,并愿共同致力于在卡托维兹第24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关于《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双方强调强有力的规则对缔约国间建立信任的重要性。两国欢迎塔拉诺阿对话会为交流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搭建了政治平台。
48、双方支持阿根廷二十国集团主席国工作,并希望进一步加强二十国集团内部合作,在二十国集团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为推进全球气候合作行动、落实《巴黎协定》发出积极信号。双方致力于落实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和汉堡峰会决定,执行《二十国集团促进增长的气候和能源汉堡行动计划》。
49、双方将通过中德气候变化工作组、彼得斯堡气候对话会、气候行动部长级会议等双多边渠道就气候变化国际进程深入交流,以推进实现有雄心的气候保护目标。双方将继续在中德气候变化工作组机制框架下就落实国家自主贡献、制定低碳发展战略、《巴黎协定》下的气候资金等方面加强交流。双方还将在气候研究方面寻求更深入的合作。
50、德国政府欢迎中国政府于2017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的全国排放交易体系和公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双方一致认为,市场机制对于具有成本效益地实现《巴黎协定》目标至关重要。双方商定,至少在2019年之前继续通过“中国排放交易体系能力建设项目”开展合作。下一步合作的重点是排放权交易的立法和地方层面的能力建设。
51、第六届中德环境论坛定于2019年举行。双方重点在水和土壤保护、生物多样性、空气污染控制和环境标志等领域以及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框架下加强合作。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将于2020年在中国举行,双方将在现有合作基础上,加强对话与合作,与其他缔约方一道推动会议取得成功。双方鼓励企业积极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寻求就“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EMAS)”开展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促进更广范围内的环境标志的互认。双方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在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52、双方重申加强在环境和气候友好出行以及交通数字化等领域的合作。应继续推进在绿色物流、航运业环境保护和替代动力技术、电动汽车和交通与燃料战略等合作领域的交流。双方一致认为,2018年5月14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德第七届绿色物流会议对该领域合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机构中,双方将继续就航空、海运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开展交流,并继续致力于从2020年起有效实施和监测全球船用燃料油含硫量限制。
53、双方赞赏中德城市化伙伴关系框架内就城市可持续发展进行的良好和密切合作。双方欢迎于2019年首次在中国举办中德城市化论坛。论坛重点议题包括城市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适应和弹性城市、可持续城市交通、城市更新和绿色基础设施。双方愿就城市群、都市圈规划建设等城镇化问题开展政策交流,支持中德城市深化交流与合作。
54、中德两国高度重视在全球可持续发展问题上的合作,并将在中德发展合作联委会和中德可持续发展中心等框架内加强推进相关合作。除经验交流和相互学习外,双方还就发展合作政策议题相互沟通并力求通过联合项目来协助第三国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促进性贷款领域的成功合作应本着互利精神继续开展,并更加关注环境和气候领域。
55、考虑到有必要保护海洋免受进一步污染,特别是塑料废物污染,中德两国强调,应执行《二十国集团海洋垃圾行动计划》相关决定,并以积极态度有针对性地解决海洋垃圾问题。双方特别强调,有效运作的陆上废物回收利用系统和资源效率、产品责任及负责任的消费行为发挥着关键作用,并承认各自的相关责任。
56、中德两国在卫生领域的关系多种多样,广受认可。愿在重点为健康老龄化的新版卫生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继续拓展成功的合作。人口结构变化对未来医疗系统的组织、供应和结构以及对医生和卫生专业人员提出了很高要求。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预防和康复、医院管理和质量管理、急救医学、数字医疗、卫生安全和中医等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两国热衷于分享应对这些挑战的策略和方法。
57、抗生素耐药性的全球蔓延以及相关药效的丧失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单独解决。为此,双方承诺,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对人类、食用动物(包括水产养殖)和植物适当和可控制地使用抗生素。双方同意,在食用动物和植物中停止使用促生长抗生素,并认同这一目标也可逐步实现。为防止传染病,双方更重视预防和卫生措施。
58、高效、创新和可持续的农业、林业和渔业经济是全球粮食安全以及建设富强和宜居农村的关键。双方致力于既通过中德农业中心等双边平台,又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多边机制,实现这些共同追求的目标。双方愿增强联合国粮农组织这一全球农业和粮食领域的专业知识组织。双方将进一步发挥中德农业中心在推动政策对话、企业交流和科研合作方面的核心平台作用,深化两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双方对签署《关于开展中德青年农业实用人才交流的联合意向声明》表示欢迎。
59、中德两国继续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领域开展密切合作。双方积极评价中德林业工作组,将继续落实在林业领域签署的协议,在中德林业政策对话框架下加强政策对话和信息共享,重点关注森林多功能和可持续经营、林业和木材政策发展、合法木材贸易等议题。
五、合作增进国内和世界安全
60、双方商定,于今年年内在柏林举行新一轮中德高级别安全对话,以深入两国在安全领域的交流合作。在高级别安全对话框架下,可对2018年5月举行的首次中德网络安全对话取得的成果进行报告。
61、双方在首次副部级网络安全磋商中主要就网络犯罪形势、网络犯罪和安全领域相关立法情况、打击网络犯罪、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网络儿童色 情、网络诈骗以及在第30条提及的议题等进行了交流,同意在该机制框架下,共同推进两国执法部门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合作。双方愿基于本国法律确定打击网络犯罪的合作领域,防范恶意网络活动,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双方还将致力于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
62、双方意识到当前和未来的难民和移民流动带来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双方共同认可的目标是消除逃难产生的根源和防范打击非法移民。双方将讨论在对方国家非法滞留人员问题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双方欢迎中国与欧盟在中欧人员往来和移民领域对话框架内加强合作。
63、双方致力于执行二十国集团汉堡峰会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决定,并将继续利用现有各层级警务对话与合作机制。加强在反恐、打击跨境犯罪、警务信息共享和个案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认同诸如“东伊运”等被联合国安理会列名的恐怖组织名单。
64、在军事合作领域,双方愿通过高层交往和对话,增进信任、保持联系,通过轮流举办诸如卫勤联演、人员培训、专业交流以及在联合国授权框架下的维和合作,进一步深化互信。
六、人文和教育合作
65、双方欢迎中国教育部和德国联邦教研部就加强高校和职教合作签署谅解备忘录。
66、双方认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并愿在数字化带来劳动世界新变化的背景下进一步在“加强创新”和“专业人才保障”等领域继续深化职业教育与培训合作,并将就此举办一次中德研讨会。
67、双方欢迎北京大学与柏林自由大学就在华共建梅里安人文社会高级研究中心签署意向声明,并将建设性陪伴其发展。
68、中德两国认为,年轻人在国际交流项目框架内通过国际语言和文化的交流可获得宝贵经验,并获得劳动力市场所需的技能。双方将深化青年政策合作和与此相关的跨文化学习,促进中德青年交流。鉴此,双方已通过联合意向声明制定经济、科研、教育、文化领域中德实习生交流计划。
69、双方赞赏2018年5月举行的第七届中德媒体对话就媒体政策问题开展了成功交流,并愿延续该机制。
70、双方赞赏中德对话论坛作为民间平台为深化双边合作作出的贡献,愿继续发挥并增强该论坛的积极作用。
71、双方充分认识到大熊猫保护研究合作的重要意义,愿积极发挥大熊猫“梦梦”、“娇庆”作为中德友谊使者的作用,并进一步促进两国在包括大熊猫在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磋商期间,在两国总理见证下,双方签署了10份政府间合作协议(见附件)及一系列商业合同。
附件
两国总理见签的政府间协议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食品与农业部关于青年农业实用人才交流项目的联合意向声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教育和研究部关于深化两国高校和职业教育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教育和研究部关于智能制造科技创新合作联合意向声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教育和研究部关于深化气候变化研究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危机应对中心加强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联合意向声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一方)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另一方)关于自动网联驾驶领域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卫生部关于2018年-2020年合作的框架计划》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合作和发展部关于在气候和环境领域开展资金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合作和发展部关于促进法律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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