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根据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按照“验收一批、推动一批、撤销一批”的思路推进相关验收和管理工作
(一)对于按期或适度延期后验收的项目,请各有关单位做好验收及相关收尾工作。除验收前已批准撤销的项目外,凡列入“国能发科技〔2017〕20号文”的项目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原则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对于已取得一定进展,但由相关政策性原因造成进展缓慢的项目,请相关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解决共性问题,并定期跟踪项目进展,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三)对于已实质性终止的项目,以及部分由于“投资主体尚未确定、与当地规划冲突”等原因造成短期内难以取得进展的项目,为确保示范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经专家评估后,撤销这些项目的“国家能源局‘互联网+’智慧能源示范项目”称号。
此外,根据通知,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前期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以省为单位编制验收报告报送我局。
(二)前期由中央企业集团组织申报的项目,由我局组织验收工作,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开展项目验收形式审查、资料收集、信息报送等工作。
附件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能源科技〔2016〕200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首批“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科学、公正、规范、有序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按照“验收一批、推动一批、撤销一批”的思路推进相关验收和管理工作
(一)对于按期或适度延期后验收的项目,请各有关单位做好验收及相关收尾工作。除验收前已批准撤销的项目外,凡列入“国能发科技〔2017〕20号文”的项目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原则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对于已取得一定进展,但由相关政策性原因造成进展缓慢的项目,请相关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解决共性问题,并定期跟踪项目进展,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三)对于已实质性终止的项目,以及部分由于“投资主体尚未确定、与当地规划冲突”等原因造成短期内难以取得进展的项目,为确保示范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经专家评估后,撤销这些项目的“国家能源局‘互联网+’智慧能源示范项目”称号。
二、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前期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以省为单位编制验收报告报送我局。
(二)前期由中央企业集团组织申报的项目,由我局组织验收工作,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开展项目验收形式审查、资料收集、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项目验收工作有关程序如下
(一)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项目组织申报情况,分别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同时需提交加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公章的项目自评价报告等验收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在收到验收申请和项目自评价报告等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形式审查,并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做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
(三)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安排;由我局组织验收的项目,中央企业集团应将形式审查报告及时报送我局。
(四)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应及时通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五)对于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按照项目组织申报情况,分别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延期时间。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批准同意后,报我局备案,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
(六)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示范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三方机构本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提出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意见,并对相关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承担项目验收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执行回避制度。
四、关于验收内容及工作重点。项目验收以申报书为主要依据,综合考察项目目标指标、建设实施、成效影响、成果转化、商业推广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实施与申报书一致性评价,以及超出申报书范围的超额完成部分评价。
(二)经济社会效益。包括项目在保证环境效益目标的基础上,其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申报书指标的对应情况。
(三)项目创新性。依据《指导意见》中的能源互联网发展十大任务要求,综合评估项目在技术手段、运营机制、商业模式上的创新性。
(四)成果技术水平。综合评估项目整体或部分的成果技术水平。
(五)成果产业化前景。项目成果产业化可行性和产业化阶段评估。
五、关于验收专家的有关要求。项目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专家应覆盖技术、管理和政策等能源互联网涉及的主要领域,并在能源互联网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对能源互联网发展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专家组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专家组根据《指导意见》《通知》和有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专家组可以采取审阅资料、实地考察、会议审查等方式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专家经过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验收专家评议表》,专家组讨论形成《“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验收意见》。依据《“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验收专家评议表》和《“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验收意见》,确定项目验收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六、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验收结论书》。对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4月底前汇总本省项目验收情况,形成本省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报送我局备案。我局将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七、项目验收工作相关责任追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和验收专家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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