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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改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2021-04-08 20:54:15  来源:互联网 

黔发改价格〔2019〕36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 )和《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关于近期(2019年第二季度)我省非居民用气气源价格的总体安排和当前液化天然气价格整体走势,为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切实减轻实体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降低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同时根据天然气气源价格下浮情况,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科学测算,合理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降税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终端气价。

(一)省级定价区域

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去冬今春期间)的3.27元/立方米降低为3.13元/立方米。

(二)市县定价区域

1.通过中缅、中贵天然气长输干线管网获取天然气资源的地区

各地依据天然气定价权限,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据实提供的《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其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额外气量资源的交易凭证等原始资料为数据支撑,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当地降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降后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气源测算价格+ 现行短途管道运输价格+(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前基准门站价格-调前短途管道运输价格)&pide;(l+调前增值税税率)× (l+现行增值税税率)。

气源测算价格=〔2019年第二季度均衡量1×现行基准门站价格×(1+6%)+(2019年第二季度非居民用气预测需求量-2019年第二季度均衡量1)×近一年内通过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线上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获取的全部额外气量加权平均单价(含运费)〕&pide;2019年第二季度非居民用气预测需求量&pide;(1-核定供销差率)。

以上公式中,调前基准门站价格为1.60元/立方米,现行基准门站价格为1.59元/立方米;调前增值税税率为10%,现行增值税税率为9%;如当地天然气供气有短途管道运输环节的,调前和现行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根据我委《关于降低天然气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3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短途管道运输环节的地区,要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1152 号)有关要求,理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结构;核定供销差率仍然沿用历史取值。

2.以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为气源的地区 

比照上述公式测算本地降后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

二、执行时间

各地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测算气源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在遵循科学、客观、谨慎原则的基础上,对企业申报的非居民用气预测需求量进行复核确认,确保本次气源测算价格一定程度低于去冬今春测算水平。

(二)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持续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综合考虑基准门站价格、可替代能源价格,以及权威资讯机构发布的当地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市场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同一城市拥有多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可将加权平均购气价格作为统一的气源价格。

(三)妥善做好气表抄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对价格变动前后气表所对应气量的抄清工作做好统筹安排。因客观原因确不能抄清的,要在和非居民用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调价前后的用气量进行合理划分,确保用户应享受的降价金额不受折损。

(四)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幅度执行降价政策,不得推迟执行时间和截留降价额度,不得采用虚增用气量、不合理取消或扣减既有价格折让等方式,变相提高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同时,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衔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

(五)适时开展气费清算。鉴于天然气气源价格波动频繁,我委将视情况适时组织安排各地对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校核,在此基础上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与下游用户的气费清算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清算工作仍然按照“只退不补”的原则进行,即因预测需求量和实际用气量产生的误差,用户多支付部分,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据实清退;支付不足部分,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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