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昨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38号)显示,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3月25日对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电气”,01133.HK)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气中国”)新设哈电通用燃气轮机(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7月9日,哈尔滨电气与通用电气中国签署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拟新设合营企业并分别持有50%股权。2018年10月25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经查,哈尔滨电气与通用电气中国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哈尔滨电气和通用电气中国各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一)停止实施集中;
(二)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三)限期转让营业;
(四)其他必要措施。
商务部依据前款进行处理时,应当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做出的竞争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
以下为处罚原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38号
当事人: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399号
当事人: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佗路1号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对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股份)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气中国)新设哈电通用燃气轮机(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哈电股份与通用电气中国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哈电股份和通用电气中国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哈电股份和通用电气中国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哈电股份。哈电股份于1994年在黑龙江省设立,主要从事发电设备制造业务。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通用电气中国。通用电气中国于1994年在上海市设立,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涉及电网、发电、医疗、航空、可再生能源、公司及运输等业务领域。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7月9日,哈电股份与通用电气中国签署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拟新设合营企业并分别持有50%股权。2018年10月25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新设合营企业。哈电股份与通用电气中国新设合营企业并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10月25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哈电股份与通用电气中国新设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哈电股份和通用电气中国各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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