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体系,明确2017年7月1日启动自愿认购市场,并提出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2018年3月、9月和11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经历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最终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形式正式下发。2019年5月15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将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强调由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并将在2020年3月底前正式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域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见表1)。
至此,在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方面,形成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消纳责任权重”)和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相结合的实施办法体系。从绿证实际交易情况来看,由于自愿认购对认购方刺激作用不强,绿证认购情况惨淡。截至2019年12月30日,累计风电核发量高达23315779兆瓦时,累计光伏交易量仅为25818兆瓦时;累计风电核发量高达3839236兆瓦时,累计光伏交易量仅为160兆瓦时(见图)。
消纳责任权重和绿证政策在设计初衷等方面存在一定相似部分,但在认证标准、交易组织和考核主体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从对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认证标准来看,消纳责任权重为市场主体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即“消纳量”(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绿证为不领取补贴的每兆瓦时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量。
从消纳量/绿证初始拥有者来看,消纳责任权重为购买可再生能源的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绿证为不领取补贴的每兆瓦时陆上风电、光伏(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发电企业。
从交易组织来看,消纳责任权重为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转让(或交易),具体转让(或交易方式)另行确定;绿证为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的机构和个人核发凭证,且绿证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
从交易买方来看,消纳责任权重为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绿证为任何机构(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
从交易卖方来看,消纳责任权重为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绿证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
从交易标的来看,消纳责任权重为超额消纳量;绿证即为自身。
从交易价格来看,消纳责任权重为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绿证为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竞价确定认购价格,但不高于绿证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
从考核主体来看,消纳责任权重为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绿证无考核要求。
从考核要求来看,消纳责任权重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绿证无考核要求。
从消纳量核算单位/核发绿证来看,消纳责任权重为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账户设立、消纳量核算及转让(或交易)、消纳量监测统计工作;绿证为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水规院)负责对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的机构和个人核发凭证(见表2)。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绿证的相互影响
结合上述分析,绿证政策与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存在一定重合,且绿证政策在先,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在后。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在即,绿证与消纳责任权重的双重政策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一是由于绿证可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补充完成方式,认购意愿将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推进而显著提高。消纳责任权重对应的超额消纳量市场和绿证市场将相互影响,未完成足额消纳量的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通过购买绿证的方式完成,从而提升绿证的认购意愿和认购价格,最终达到消纳量市场和绿证市场的动态平衡。
二是不领取补贴的陆上风电、光伏(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发电企业可同时获得“消纳量”和绿证的双重收益,风电、光伏平价上网项目的竞争力提高。由于绿证认定标准为不领取补贴的每兆瓦时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量,故风电、光伏平价上网项目可被核发绿证,而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通过购买平价上网项目所发新能源完成自己的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故风电、光伏平价上网项目可在发电侧和用户侧分别通过上网电量和消纳电量进行双重收益,加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提升了绿证的价值。因此,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正式开始后,绿证与消纳责任权重的双重政策将进一步提升平价上网项目竞争力。
三是绿证可成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的“托底方式”。国外采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国家通常通过罚款等方式对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主体进行惩罚,而国内暂无对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相应惩罚机制。由于发电企业持有(被核发)的绿证数量相对巨大,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采用各种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要求的手段后,由于绿证可同时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最终选择购买绿证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四是绿证部分政策尚未明确,存在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的有效协调问题。当前,“消纳量考核年之外的存量绿证的有效性”、“绿证有效期”等均未有具体规定,而“消纳量”按照考核年划分,二者政策时间不匹配。以“消纳量考核年之外的存量绿证的有效性”为例,若存量绿证可作为消纳量的补充完成方式,则可能因为存量绿证过多形成的供大于求,导致消纳量转让(或交易)价格过低,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效果。
综上所述,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在即,绿证与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将相互影响,共同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原有绿证政策,尤其是执行层面上的政策亟需进一步明确,以实现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的有效协调。(作者唐程辉供职于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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