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如皋经济开发区下发了《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市场化招商有效项目信息引荐奖励办法〉、《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项目投资第一引荐者奖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全面提升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层次和水平,在新常态下进一步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力争更多优质项目落户,对符合开发区新能源汽车、氢能、装备制造等产业的项目,开发区决定对在区内投资项目的第一引荐者实施奖励。
以下为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市场化招商有效项目信息引荐奖励办法
为提升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层次和水平,加快推动我区在新常态下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市场化合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有效项目信息界定
1.有明确的投资意向,符合新能源汽车、氢能、装备制造等我区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
2.经双方互访考察洽谈过,且参加对象投资方为: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上市公司的副总、投资部经理以上人员,中小企业须董事长(总裁或总经理);我区为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上人员。
二、有效项目信息奖励标准
每确认一条总投资5亿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项目引荐人人民币1万元;
每确认一条总投资10亿元/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项目引荐人人民币2万元;
每确认一条总投资20亿元/2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项目引荐人人民币3万元;
每确认一条总投资50亿元/5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项目引荐人人民币4万元。
每确认一条总投资100亿元/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项目引荐人人民币5万元。
每确认一条氢能招商产业地图中细分行业前5名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企业跨界投资1亿元以上的氢能项目,奖励项目引荐人人民币1万元。
三、有效项目信息奖励兑现
有效项目信息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地考察或接待对等客商来区考察洽谈,由招商责任主体对项目投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形成项目考察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兑现奖励。
四、已与我区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五、每个招商局全年支付的有效项目信息转化率落地不得低于15%。否则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在二级责任制中明确)
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专业招商人员领取或变相领取有效信息奖励。
七、本办法试行一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项目投资第一引荐者奖励办法
为全面提升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层次和水平,在新常态下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力争更多优质项目落户我区,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在我区投资项目的第一引荐者实施奖励。
一、奖励对象
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者,指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我区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一引荐者)
二、奖励条件
1.符合我区新能源汽车、氢能、装备制造等产业定位,外资项目注册、到账不少于300万美元;内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4000万元的生产类投资项目。
2.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三、奖励标准
1.新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外资单个项目自第一笔注册资金到账起三年内实际到账达300万美元及以上起计奖,项目注册当年到账达300万美元的按项目当年实际到账额的1%给予奖励;项目注册后第二年到账部分按项目当年实际到账额的8‰给予奖励(注册当年到账未达300万美元,第二年进行奖励时,注册当年到账部分仍按1%给予奖励);项目注册后第三年到账的按项目当年实际到账额的6‰给予奖励(前两年到账部分分别按项目到账当年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重特大项目、外资技术入股项目一事一议。
2.境内市外来如投资项目(仅限工业项目)。土建类项目从该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租购厂房类项目自签订租购协议起12个月内,累计设备投入4000万元、18个月内累计设备投入6000万元以上、24个月内累计设备投入1亿元以上,分别按设备投入(仅指设备,不含厂房等基础设施,以设备购置票据为依据)的6‰、7‰、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重特大项目一事一议。
3.中外合资企业的奖励分别按(一)(二)的标准计算奖励。
4.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境内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落户另奖励10万元,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境外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落户另奖励15万元。(世界500强企业以上年度《财富》杂志公布的名单为准)
5.引进创业类人才并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奖励15万元;引进创业类人才,入选省“双创团队”计划的,奖励10万元,入选省“双创人才”计划的,奖励5万元,入选如皋雉水英才计划奖励2万元。不重复享受。〔根据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确认〕。
6.每引进一个中外合作专业园区(有首家企业开始落户)奖励2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在商务谈判时确定。
7.外资房地产开发类(含城市综合体)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外资服务业类、外资企业增资扩股、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的奖励标准按照皋办〔2019〕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奖励实施及资金来源
1.备案登记。对第一引荐者的确认以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首谈登记表为准。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引荐者。若项目出现2个或2个以上引荐者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奖励资格确认和奖励手续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金分配由引荐团队按照贡献大小自行商定。
2.奖励申报。每年12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境外投资项目,附《项目第一引荐者备案确认表》(见附件3)、项目所在地符合奖励条件的证明、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验资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核实,因审批时间等因素(12月10日后注册的外资项目)在当年未有到账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按新引进项目进行申报奖励;境内市外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的投产、运营以及土地、厂房、固定资产设备等实际投资情况申报,由区科发局负责核实;企业应税销售情况,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原始票据,由区财政局核实,并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奖励。
3.资金来源及奖励兑现。对经党工委讨论通过的项目开发区财政先行予以奖励。对于符合皋办〔2019〕29号文件要求可以奖励的项目,由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收集相关材料后统一上报市商务局,项目获得的市财政奖励资金汇入开发区财政滚动使用。
奖励兑现:外资项目分两次奖励到位。当年外资到账达300万美元符合奖励标准,党工委讨论通过,年末奖励50%;项目竣工投产且达规模企业应税销售标准以上后奖励其余50%。内资项目达到如下标准兑现奖励:凡征用土地自建的,按照合同要求设备安装完毕且竣工投产;凡租购厂房的,生产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毕,并开始生产。
五、加强奖励的审核确认和监督工作
1.建立投资项目引荐者(引荐方)实施奖励工作审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党工委领导任组长,区纪工委、党政办、科发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投资促进局负责。
2.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分别由投资促进局初审,经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党工委讨论批准。
3.本办法由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该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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