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改运行〔2020〕10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三年工作方案(2018-2021)的通知》(德政办字〔2019〕1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清洁取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工作任务目标。2020年全市清洁取暖试点任务为:统筹推进热电联产、中深层地热、污水源热泵、热网建设、天然气管网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城镇建筑节能改造、农村农房节能改造、农村气代煤、农村电代煤、“光伏+”等11大类试点项目。其中,城市(县城)新增清洁取暖面积382.26万平方米,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29万户;城镇节能改造86.1万平方米,农房节能改造1万户。
(二)时间节点要求。各试点项目要严格按时序推进建设,未开工项目应于10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规划等前期手续办理;12月底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5月底前,以县为单位完成气代煤、电代煤采暖设备采购,所有村(居)燃气(电)管网开工建设;8月底前,所有管线全部入户施工,取暖设备分发到户;10月底前,竣工调试完毕,具备供暖条件。
二、聚焦重点难点,有序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建设
(一)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有关规划及热源情况,全力提升城镇集中供热能力。加快推进实华化工、禹城光大、禹城新园、夏津热电、宁津恒能、国瑞(庆云)生物质等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及时解决建设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按期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任务分工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一一列出。〕要合理规划换热首站,优化管网布局,推进供热设施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居民小区、单位的集中供热改造,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确保按时完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中深层地热项目建设管理。各县(市、区)要继续规范推进中深层地热项目建设,加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管理,完善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标准。指导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企业逐步完善采矿许可,促进地热能资源依法依规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大供暖季期间的检查巡查力度,开展地热能资源开采回灌数据的采集,确保回灌率持续达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积极推广污水源热泵项目建设。将污水源热泵项目作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外的重要补充热源形式之一,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提升污水收集率,确保冬季水量及供热质量稳定。重点推进夏津县污水源热泵项目建设,进一步研究确定相关技术指标及供热具体事宜,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快推进热网、气网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要对照试点方案及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督促指导有关企业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优先保障清洁取暖相关项目、区域热网、气网建设,确保2020年采暖季前清洁取暖项目全部具备供热、供气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五)加快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按照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山东省储气设施规划建设方案(2018-2020 年)〉优化调整方案》(鲁发改能源〔2020〕440号)要求,2020年10月底前,落实县级以上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全市城燃企业储气能力达到6500立方米的目标。各县(市、区)要认真履行燃气储备应急责任,简化储气调峰项目审批流程,建立项目核准和开工手续 “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各燃气企业要认真落实天然气储备责任,加大财力投入,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确保完成试点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六)加快推进城镇及农房建筑节能改造。各县(市、区)要加快完成2019年节能改造收尾工作,并按照2020年任务目标,抓紧安排落实具体改造项目。优先选择群众基础好、村庄整体规划好、班子组织能力强以及实施清洁取暖的村庄进行节能改造。严格执行节能改造标准规范,加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杜绝消防安全隐患,确保达到能效提升目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加快推进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试点任务,结合前期摸底情况,对已实现清洁取暖的、可以改造的、无法改造的进行分类统计,做好查漏补缺,统筹安排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落实好气代煤、电代煤等能源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具体改造方式。要组织指导有关镇街、村居建立任务台账,制定工作方案,严控时间节点,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各环节压茬进行,定期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按时完成。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积极推进清洁取暖相关的水、电等配套工程建设,确保采暖季前全部完工入户,具备正常使用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
(八)积极推广“光伏+”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借鉴外地先进经验,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建立完善的太阳能取暖支持政策、技术体系,开拓成本可控、运行可持续、群众乐于接受的供暖新渠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认真抓好专项审计问题整改
各县(市、区)要对照市政府清洁取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对2017年以来的清洁取暖改造工作进行认真梳理,逐一对照,加强整改落实,立足长效规范,健全完善机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补贴范围、标准及兑现程序。补贴资金要专项用于辖区内清洁取暖项目,确保及时拨付,避免资金闲置,严禁截留、挪用。要统一招投标采购流程,提倡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取暖设备的招投标,避免因分散采购造成质量不齐、价格不一。要强化施工改造监管及验收监管,规范设备领取、安装、验收等环节管理。要规范台账录入和管理,组织相关镇街、村居详细统计用户信息,逐级审核建立竣工台账,提高台账质量和准确度。要建立完善责任落实、资金保障、能源供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入户检查检修等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设备使用率,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各县(市、区)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10日前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后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试点项目牵头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试点项目,确保顺利通过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评估验收。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将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重点调度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管网建设、设备采购、入户安装、竣工调试等工作情况,并在全市范围内定期通报。各试点牵头部门要同步建立调度督导制度,定期督导推进试点项目建设。
(二)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市级牵头部门要认真对照试点方案建立试点项目年度台账,落实建设内容、起止时间、责任部门等主要内容,五月中旬前完成项目台账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能源保障实际及试点任务安排,细化集中供热、地热、气代煤、电代煤等具体改造形式及数量并建立城市(县城)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台账,相关台账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后,于5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强化质量安全。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指南》,确保工程建设及供暖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督促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完善警示标识,避免管线交叉、占压,防止因其他工程施工破坏既有管线。落实村级安全员制度,督促有关企业加大培训力度,协助企业工作人员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隐患,解决问题。
(四)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保障作用,统筹安排中央及市级补助资金,通过奖补方式扶持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城市(县城)既有建筑及农村农房节能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中心城区热网及气网、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等项目。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德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市县财政资金并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五)强化能源保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中石油及中石化等上游供气企业争取气源指标。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城燃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尽快签订年度及采暖季供气合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供电公司积极对接省供电公司,加大对我市农村地区电代煤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要协调各自辖区内供电公司加大电网改造力度,提高乡村配电网供电能力和质量,确保电力稳定供应。
(六)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检查、重点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清洁取暖建设推进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措施保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有关问题。对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办。
附件:1. 德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2020年度城市(县城)、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及节 能改造计划
3. 2020年度清洁取暖试点项目台账
4. 2020年城市(县城)新增清洁取暖汇总表
5. 2020年城市(县城)新增清洁取暖项目统计表
6. 2020年农村地区新增清洁取暖村(居)统计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德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加快推进冬季取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7〕67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8年度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8〕53号)、《德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8-2021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冬季清洁取暖目标任务,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德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8-2021年)》确定的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预算安排及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负责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执行、专项资金和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自评价及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切实加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项目管理,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通过奖补方式扶持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城市(县城)既有建筑及农村农房节能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以及热网气网、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等项目。
(一)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改造项目
对2017、2018年度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的,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8年度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8〕53号)确定的标准及市县负担比例拨付资金并组织清算;2019、2020年度改造部分,市级安排专项资金,视各县(市、区)任务量和完成情况给予奖补,由县(市、区)统筹用于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对2017年已改造完成的气代煤、电代煤用户再延续一年取暖季运行补贴政策,根据取暖季用户实际发生费用,市县两级按1:1据实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0元。要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智慧财税平台与居民用电用气、社会救助联网,实现财政补贴精准到户。
(二)城市(县城)既有建筑及农村农房节能改造项目
市级结合上级资金及各县(市、区)任务量给予奖补,由县(市、区)统筹用于城市(县城)既有建筑及农村农房节能改造。
(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网、气网、储气调峰项目
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市级专项配套费,对各县(市、区)给予奖补,由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结合确定实施项目的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清洁取暖面积等情况科学设置分配因素,按项目类别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由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统筹用于规定类型项目建设补助。
第三章 拨付流程
第五条 由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办公室、建设推进办公室共同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具体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气代煤、电代煤、城市(县城)既有建筑及农村农房节能改造项目
1. 各县(市、区)负责制定气代煤、电代煤、城市(县城)既有建筑及农村农房节能改造计划,建立并上报项目台账。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改造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确定各县(市、区)年度任务后,研究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德政办字〔2020〕7号)确定的工作程序,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县(市、区)财政,由各县(市、区)根据完成情况及时拨付安排使用。
3. 市审计局对各县(市、区)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审计结论提出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市级补贴资金调整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完成市级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
(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网、气网、储气调峰项目
1. 各试点项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县(市、区)进行项目申报及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后,由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综合协调办公室汇总。
2. 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结合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及年度中央、省、市资金规模,参照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清洁取暖面积等情况科学设置分配因素,按项目类别提出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年度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规定类型项目建设补助。
第六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兑现程序等内容,确保政策及时兑现,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确定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实施资金绩效目标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和执行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组织实施绩效目标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其中属县级实施的项目,各县(市、区)须在市级绩效评价前完成自评价并及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绩效评价要涵盖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专项用于辖区内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用户,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县(市、区)要及时做好资产入账,切实加强资产分类、登记及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市级建立专项资金联合督查机制,由市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定期督导督查工作,对各县(市、区)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县(市、区)限时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浪费、套取专项资金的,予以取消并追缴,以后年度不再拨付奖补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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