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江苏省电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7章66条,在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与使用,以及电力行政执法、电力设施保护等全产业链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旨在解决电力发展规划执行不够严格、可再生能源发展与电网建设的有效衔接、电力工程建设纠纷增多等诸多新矛盾、新问题,将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和电力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充分体现了能源革命对电力事业的新要求、新规范,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为地方能源转型发展提供依据,推动全社会综合能效水平提高和绿色低碳发展。”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义松如是评价。
“电定”江苏法治社会一体化基础
与原先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相比,新《条例》“仅仅”少了“保护”二字,但意义非凡。
“我省2008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对推动江苏电力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条例已实施十余年,且条例仅涉及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相关内容,权利义务主体及规范范围均有局限性,已不能适应现行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新要求,这是我们推动重新立法的初衷所在。”新《条例》起草单位负责人、江苏省能源局局长季鸣说。
新版《条例》突破了2008年《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诸多局限,更加接地气且更加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尤其彰显了让社会共享法治建设成果的立意。
《条例》的主要起草参与者之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法律部主任杨章平看来,《条例》将“保护”二字去掉后,在立法理念、适用范围、业务领域和主体权责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体现了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立法思路。
《条例》在立法理念方面,回应了能源变革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将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作为电力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在适用范围方面,由原先的电力保护扩展至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使用各环节,贯穿电力事业发展的全过程;业务领域方面,适应并适当超前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综合能源服务发展等新业务领域作出规定;主体权责方面,由原先着重强调外部主体保护电力设施责任,转变为规范政府、电力企业、用户等社会各方权责,更加全面和立体。
打造全国法治电力新样本
据了解,虽然目前全国各地关于电力的地方性法规并不少,但基本都集中在供用电、电力保护、反窃电等专项内容中的一项或两项,只有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电力条例》,但其适用范围也只是省行政区域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
而《江苏省电力条例》是一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且融入能源变革、电力改革等内容,真正成为法治电力的新样本,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示范与指导意义。
《条例》对于能源变革、改革发展、电力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有了很多明确回应。
比如,针对电能替代在推进过程中,实施主体常常面临的配套投资大、回收成本难等问题,《条例》明确提出在农业、工业、交通领域实施电能替代,同时电网企业要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支持、基础服务,并通过发展港口岸电、综合能源服务等进一步推动电能替代。
而针对新能源消纳面临的规模扩张与电网发展相互衔接的问题,《条例》适应绿色发展要求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将《可再生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提出电力规划应统筹衔接新能源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具体实施上要求政府、电力企业在新能源和电网规划核准的时序上进行衔接配套,保障新能源发展和电网建设之间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解决可再生能源协调发展问题。
“加码”江苏电力事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电能服务主要矛盾已由解决电能短缺问题向进入新时代满足安全、低碳、优质、价廉的能源供应与服务需求,解决能源结构问题转变。
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闭幕会上提出,要以审议通过《江苏省电力条例》为契机,加快推动江苏省电力事业创新转型,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条例》设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强调了加强民生保障,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特别是在报装接电、抢修服务等时限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用户更好地获得电力。这些均是《条例》的亮点所在。”季鸣说。
《条例》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了特高压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基建”建设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强调以法治力量促进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
例如,《条例》专门就特高压工程建设的审批流程,对土地征用、工程手续办理以及经济补偿处理做了制度设计,为特高压建设的持续快速进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而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方面,目前江苏无论是电动汽车的保有量,还是充电设施建设数量,均居全国前列,今年年底将实现充电设施乡镇全覆盖。为迎合江苏省对绿色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条例》明确新建、改造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应优先建设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以法律法规形式为加快充电设施推广建设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制度保障。(■ 本报记者 仝晓波 通讯员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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