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和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分别是哪个政府主管部门来核准批复?新建中外合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又该归为哪一类?江淮与大众合资是否违反《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同类合资车企不超过两家的限制?以后类似的合资项目是否也会按照“江淮大众合资”的案例来核准批复?这些问题的答案伴随着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网站的一则通知似乎水落石出,但又有些“猜不出”。
《调整说明》进一步明确具体核准批复部门
5月23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的调整说明》(以下简称《调整说明》)。《调整说明》称,2016年12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有关汽车的投资项目核准调整为: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意,《调整说明》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的调整说明如下:
一、申报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务院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二、申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三、除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及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外的新建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对比调整前后可以发现,三类不同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批复管理部门进一步得到明确。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明确为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明确其余项目是指除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及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外的新建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且核准部门由省级政府明确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江淮大众合资属新建纯电动乘用车
就在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调整说明》的前一天,江淮汽车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
批复内容显示,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深化中德电动汽车产业合作,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同意建设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淮汽车)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大众中国)合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项目核准由国家发改委批复,且法规依据之一是《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可见江淮与大众的合资已经被归为第二类的“申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而非第一类的“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
此前,业内一直认为,像大众、戴姆勒、福特等已经在中国成立两家合资公司的企业,如果想成立第三家合资公司就会违反《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可见,如果把生产纯电动乘用车的中外合资企业归为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一类,是区分于传统乘用车企业的“非同类合资企业”,这样就可以不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合资企业数量限制产生冲突?
对此,有专家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江淮与大众的合资项目属于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可以单算,并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的限制。“
中外合资纯电动乘用车有了依据?
事实上,在江淮与大众合资之前的2010年,戴姆勒和比亚迪就有了纯电动乘用车的合资项目,且启用了全新的品牌——腾势。彼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还没有出台,而戴姆勒在中国已经先后与北汽、福汽合资。如果双方申请汽车合资公司,就不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更难以获得批准。
因此,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是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而非汽车公司。此外,合资公司虽拥有自己的品牌,但并不拥有生产资质,而是借助比亚迪。2016年年底,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正式更名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过,比亚迪及腾势汽车内部人士向《中国汽车报》记者确认:“直到现在,腾势也没有自己的生产资质,产品公告中的生产企业还是比亚迪。”
戴姆勒和比亚迪是没有赶上政策的好时候,而江淮与大众合资无疑属于政策的受益者。那么,其他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两家合资公司的汽车企业如丰田、本田、福特等,是否也可以依据江淮与大众的案例申请与中国企业合资成立纯电动乘用车公司?如果可以,数量上又是否受限制?
此外,像特斯拉等在中国还没有合资公司的汽车企业,如果在中国申请成立纯电动乘用车合资公司,是归为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还是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疑问在国家层面并未有十分明确的说法,而江淮与大众的合资又确实是一个新案例,这会是一个“个案”吗?
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和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分别是哪个政府主管部门来核准批复?新建中外合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又该归为哪一类?江淮与大众合资是否违反《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同类合资车企不超过两家的限制?以后类似的合资项目是否也会按照“江淮大众合资”的案例来核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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