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至此,未来两年(2021-2022年)国家层面对新能源汽车的具体补贴政策已经明朗。
政策原文提到,考虑到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
从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来看,有以下要点:1、补贴前价格超过30万元,不享受补贴(换电模式除外);2、纯电动乘用车续航低于300公里,无补贴;3、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续航低于50公里,无补贴;4、非私人购买或用于营运的新能源乘用车,可获得0.7倍补贴。
图片来源:工信部政策原文截图
具体的补贴金额为,纯电动乘用车300公里≤R(纯电动续驶里程)<400公里,财政补贴为1.62万;R≥400公里,补贴2.25万(补贴额下降了10%,原为2.5万)。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的纯电续航不低于50公里时,可获得0.85万元财政补贴。
其中,“补贴前售价应在30万元以下(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官方指导价等为参考依据,换电模式除外)”值得关注。此补贴方案一出,关于特斯拉会不会官降的声音开始出现。这主要是因为补贴方案中首次对车辆售价的发票价格不能高于30万做了要求。以特斯拉最走量的Model 3为例,厂商指导价32.38-41.98万元,将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此外,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规定,相当于为换电模式开了绿灯。这对于当下大力推广换电模式的蔚来汽车是极大的利好。根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3月蔚来在全国已经建设了123座换电站,而根据此前蔚来的消息,今年将会在换电密集的地方增加50座换电站,且还要推出第二代换电站。
图片来源:蔚来官方
通知从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补贴。补贴车辆限价规定过渡期后开始执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
以下为政策原文: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现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
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2020年补贴标准见附件)。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二、适当优化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
2020年,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门槛(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研发生产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三、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
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
四、调整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有关通知另行发布)。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强化管理,要把补贴核查结果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要求审核公示的上报资料不予受理。切实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经查实一律取消补贴。对监管不严、造成骗补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根据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确保规划落实。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免限购、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货车治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优势。
本通知从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补贴。补贴车辆限价规定过渡期后开始执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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