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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氢能拖车最高补30万/辆 《深圳交通建设资金细则》征求意见

 2021-04-24 10:31:36  来源:互联网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内容——   ·凡购置氢能拖车,按照购置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辆氢能拖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凡租赁氢能拖车,按照每辆租赁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辆氢能拖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6万元;   ·每辆氢能拖车仅能申请其中一项。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氢能拖车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补助的氢能车辆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并且为氢能拖车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   ·购置申请人须承诺氢能拖车为深圳港服务5年;   ·申请人申请补贴时,应当在购置日/租赁合同签订日起60天内提起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以下为原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交通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领域统筹安排,是专项用于深圳市绿色交通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子项,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或复核工作。   第四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实际资助额以年度预算为准。   申请人应当使用深圳市绿色交通建设补贴申报系统进行补贴申报。申请人在申请补贴资金前,应当在补贴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船舶、车辆或其他机械的信息。   第二章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深圳港岸电设施建设,指港口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岸基供电设备;   (二)深圳籍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指船舶进行接受岸电设施供电能力的改造;   (三)深圳港岸电使用,指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岸电测试费、岸电电价、岸电设施维护费以及船舶岸电使用;   (四)深圳籍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指建造或购置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的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建筑废弃物运输船舶;   (五)深圳籍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施,指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运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施;   (六)深圳籍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指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运船舶安装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七)深圳市内使用电动堆高机,指在深圳港港区和外堆场范围内购置电动堆高机;   (八)深圳港内使用电动和氢能拖车,指在深圳港港区范围内购置或者租赁电动和氢能拖车;   (九)靠泊深圳港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指海船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重油燃油;   (十)深圳市新增泥头车(含搅拌车)使用液化天然气(LNG),指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深圳地方标准的在深圳注册登记的液化天然气(LNG)泥头车(含搅拌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享受其他市级有关资金补贴的项目;   (二)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   第三章 补贴标准与申请   第一节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   第七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费用的30%予以补贴。   第八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港口岸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已有船舶成功使用该港口岸电设施。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应当在项目竣工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三)项目设计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等;   (四)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等;   (五)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等;   (六)项目完成时间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七)项目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第二节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   第十条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按照项目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航运经营的企业;   (二)改造船舶应为深圳籍货物运输船舶;   (三)项目已竣工验收;   (四)船舶受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改造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应当在项目竣工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三)项目设计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等;   (四)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等;   (五)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等;   (六)项目完成时间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七)项目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八)申请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 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   第十三条 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按照实际产生予以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 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每月使用岸电的船舶不得少于1艘次。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应当在每月1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并提交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需量费结算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其他情况,需提交补充说明文件。   第四节 岸电测试费补贴   第十六条 远洋船舶首次使用深圳港口企业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给予港口企业3万元/艘的岸电测试费补贴。   同一船舶在不同港口企业首次连接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每个港口企业均可申请岸电测试费补贴。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测试费补贴,应当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连接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二)船舶测试数据及影像资料;    (三)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第十八条 岸电测试时,除岸电测试费补贴外,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岸电电价补贴、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和船舶岸电使用补贴。   第十九条 岸电测试时,船舶必须遵守排放控制区的有关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低硫燃油。   第二十条 已申请岸电测试费补贴的船舶,靠泊深圳港应使用岸电,如因特殊原因靠泊深圳港时未使用岸电,船舶所属航运企业应当通过补贴申报系统提交原因说明。   第五节 岸电电价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港口企业应当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的电价予以收费,政府指导价格不低于0.3元/kW·h。   当政府指导价格高于港口企业用电合同价格或上网电价时,港口企业应按照用电合同价格或上网电价予以收费。   第二十二条 岸电电价补贴按照港口企业用电合同价格与政府指导价格之间的差额予以全额补贴。   港口企业使用自发电的,按照上网电价与政府指导价格之间的差额予以全额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指导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P电= P油×0.00031吨/度×E×A   P电:政府指导价格,单位为元/度;   P油:上一个月新加坡低硫油(MDO)平均价格,单位为美元/吨;    E: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根据上一个月中行外汇牌价折算价月均数据确定,单位为元/美元;   A:补贴系数,自2020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5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60%;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70%。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月5日前在补贴申报系统中公布当月政府指导价格。   第二十五条 岸电电价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港口企业岸电供电价格不高于当月政府指导价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电价补贴,应当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二)岸电电表起止度数;   (三)供电公司当期电价价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使用岸电的电量,应以港口企业岸电设施的电表计量为准。   第六节 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按照港口企业岸电使用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岸电维护费补贴额=港口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维护费补贴标准。岸电维护费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港口企业岸电使用率是指港口企业每月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占该企业同期靠泊的船舶艘次(驳船和港口工作船舶除外)的比例。   第三十条 港口企业每月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和用电量以该港口企业同期申请岸电电价补贴的相应数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均可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应当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2020年12月全月的岸电设施维护费按照本细则标准执行。   第七节 船舶岸电使用补贴   第三十四条 船舶岸电使用补贴按照航运企业使用岸电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船舶包括自有和租用船舶,同一航次靠泊两个以上港口企业的,每靠泊一个港口企业计算为一个艘次。   第三十五条 岸电使用补贴额=航运企业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使用补贴标准。岸电使用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航运企业船舶岸电使用率是指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占该企业靠泊全港艘次(驳船除外)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使用补贴,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   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和用电量原则上以申请岸电电价补贴的艘次为准,如有未申请的艘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使用岸电的有关信息;   (二)由轮机长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显示船舶使用岸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扫描件;   (三)经港口和航运企业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第八节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第三十七条 LNG动力船舶补贴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5万/KW予以补贴,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油电(天然气电)混合动力船舶补贴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9万/KW予以补贴,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纯电力动力船舶补贴按照船舶主机功率1.1万/KW予以补贴,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港口工作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客运船舶所航行的航线应靠泊深圳港,建筑废弃物运输船舶航行的航线应靠泊深圳港;   (四)购置(建造)的船舶使用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   (五)申请人须承诺船舶为深圳港服务10年。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应当在该船舶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船舶购置(建造)合同;   (四)船舶购置(建造)的***;   (五)船舶检测机构的检查材料;   (六)船舶以天然气或电力为动力的证明材料;   (七)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   第九节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   第四十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按照船舶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改造费用的50%予以补贴。   安装改造费用包括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费、安装费以及为安装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而进行的船舶改造费用。   第四十一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运船舶;   (四)项目已验收。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应当在设施验收完成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改造的相关合同;   (四)项目验收资料,包含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尾气排放检测报告等内容。   第十节 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按照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改造费用的50%予以补贴。   安装改造费用包括在线监测设备费、安装费以及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而进行的船舶改造费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运船舶;   (四)在线监测设备符合深圳相关标准要求并与海事或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已验收。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应当在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完成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合同及***;   (四)项目验收材料,包含竣工验收报告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节 电动堆高机补贴   第四十六条 电动堆高机补贴按照每台机械购置费用的20%予以补贴,每台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45万元。   第四十七条 电动堆高机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或外堆场经营的企业,并且为电动堆高机的所有人;   (二)购置申请人须承诺电动堆高机为深圳港服务10年。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电动堆高机补贴,应当在该机械购置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外堆场企业无需提供);   (二)机械购置合同;   (三)机械购置***;   (四)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   第十二节 电动和氢能拖车补贴   第四十九条 购置电动拖车按照购置费用的50%予以补贴,普通电动拖车每辆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采用无人驾驶的电动拖车每辆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70万元;租赁电动拖车按照每年租赁费用的50%予以补贴,普通电动拖车每辆车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6万元,采用无人驾驶的电动拖车每辆车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台电动拖车仅能申请其中一项补贴。氢能拖车补贴参照普通电动拖车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电动或氢能拖车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电动车辆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   (二)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并且为电动拖车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   (三)购置申请人须承诺电动拖车为深圳港服务5年。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电动或氢能拖车购置补贴,应当在该车辆购置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企业提供经营许可证,港口企业承包商提供营业执照和与港口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   (二)车辆购置合同;   (三)车辆购置***;   (四)为深圳港服务5年的承诺书。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电动或氢能拖车租赁补贴,应当在该车辆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租赁合同;   (三)车辆租赁***。   第十三节 LNG泥头车补贴   第五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LNG)泥头车按照2万元/台予以补贴。   第五十四条 液化天然气(LNG)泥头车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为2018年8月6日(含)后;   (二)车辆所有人为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并实际投入运营取得《道路运输证》;   (三)车辆燃料类型为LNG;   (四)泥头车车辆技术标准符合《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SZDB/Z284-2017);搅拌车技术规范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2011)。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泥头车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购置天然气(LNG)泥头车补贴资金申请表》、《天然气(LNG)泥头车车辆一览表》;   (二)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深圳籍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节 低硫燃油使用补贴   第五十六条 靠泊深圳港的船舶,承诺每次在沿海排放控制区航行期间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每航次给予相应补贴。   第五十七条 低硫燃油使用补贴,按照船舶净吨确定补贴金额。低硫燃油使用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第五十八条 低硫燃油使用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航运企业相关船舶已签署承诺书,承诺每次靠泊深圳港时,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二)相关船舶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时,全程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低硫燃油使用补贴,应于低硫燃油使用后次月5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显示船舶转用低硫燃油情况的机舱日志(扫描件),须注明转油时间及地点;   (二)油类记录簿(扫描件)。   第四章 补贴审核与发放   第六十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贴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当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六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于收到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对补贴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通过。   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和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的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评审验收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会验收的,准予通过。   第六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补贴审核情况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六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补贴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补贴资金事项无关的,维持企业补贴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发生违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深交规〔2019〕3号)的行为的,申请人应当退回行为发生时前三个月的岸电电价补贴。   第六十五条 发生违反为深圳港服务年限承诺书的行为的,申请人应根据补贴对象实际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补贴资金。需退回补贴金额=企业领取补贴金额×(1-实际服务年限/承诺年限),实际服务年限自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补贴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补贴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申请人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检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提供的相关资料务必真实有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 参与补贴项目受理、审核、发放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职,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6日起至公布之日期间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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