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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1-04-24 10:32:59  来源:互联网 
区直各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订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18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依据《福建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下称“运营管理办法”)、《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2016年以后在实验区辖区内新建的、符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下称“建设规划”)和运营服务条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设施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在实验区建设、运营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含公交领域)、符合“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运营服务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补助条件,申请补助的充电设施项目需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取得区投资管理部门备案、获得区行业主管部门(经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并承诺运营服务时间不得少于3年的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来源,用于充电设施项目补助的资金主要来自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建设年度省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本区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本区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电能可计量。服务收费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区交建局或规划局出具的符合“建设规划”的证明函;   2.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表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设备***(复印件);以及委托工程建设合同(单位自建的,应提供相应***);   5.“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运营服务条件;   6.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的承诺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1.区经发局发改处根据省下达的补助计划,发文通知区内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收齐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区经发局发改处;   3.区经发局发改处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提出的申请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正的材料通知运营单位进行补正,逾期无法提供的视为放弃补助;   4.对审核合格的单位及补助资金数量,由经发局发改处形成材料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后形成经发局文件正式下达。   第八条  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经发局发改处对获得充电设施财政补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公示期若有异议的项目,暂缓资金拨付,由经发局发改处组织力量核实情况,未发现弄虚作假的,正常拨付资金,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建设运营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取消获得财政资金补助资格。   第九条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运营单位的信用记录将作为申领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区交建局、经发局、财金局等部门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管,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以及质量、售后保障、运营时间等未达到运营管理要求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限期责令整改,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附表:平潭综合实验区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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