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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4-24 10:35:16  来源:互联网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要求,《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琼商建〔2016〕230号)已不适应新的发展需求,经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一、申请备案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省销售的车型,需同时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目录和免税目录。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具有固定的经营展示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2.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3.具备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时处置。   4.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   (三)所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四)所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示,对消费者负责。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及流程   (一)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基本信息,完成网上信息录入后,向省商务厅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清单和格式见附件)。   (二)省商务厅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海南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dofcom.gov.cn)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要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备案工作。已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后,企业法人、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信息变更,并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提交省商务厅核存。   (二)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要组织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销售新能源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要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三)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落实售后服务保障。对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存在未进行备案、交易不规范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海南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备案材料

海南省商务厅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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