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新能源政策
  3. 正文

关于征求对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1-04-24 10:36:08  来源:互联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组织研究起草了《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研提意见,并于4月26日前反馈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逾期不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电话:010-68555879,010-68555048   传真:010-68555045   附件: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4月11日   附件

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先建设平价上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研究论证本地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条件,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拟新建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经充分论证不具备建设平价上网项目条件的省(区、市),综合考虑相关规划、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确定合理的需国家补贴项目的总规模,分别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要求通过规范竞争方式选择需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   二、规范进行项目竞争方式配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优先建设平价上网项目基础上,采取竞争方式配置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各派出机构加强对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的监督。风电竞争配置要求见附件1,光伏发电竞争配置要求见附件2。   三、严格落实规划和预警要求   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核准和建设。《指导意见》对部分弃风弃光严重地区未下达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2019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和2018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向国家能源局提出新增建设规模建议,国家能源局组织论证后反馈意见,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据反馈意见组织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的配置、核准和建设均应符合风电投资监测预警和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有关要求。   四、梳理应废止的存量项目   各省(区、市)梳理出的核准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已经申请延期但延长期内仍未开工建设的风电项目,无论项目单位是否承诺继续建设,相关项目的核准文件应按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有关要求予以废止。如项目单位希望继续建设,鼓励按平价上网项目建设,或者参与本年度的竞争配置并根据竞争结果纳入本年度建设方案。   五、严格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与当地省级电网企业(包括省级政府管理的地方电网企业,以下同)充分沟通,请电网企业对所在省级区域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消纳条件进行测算论证,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配置的规模由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方面专项论证后确定。   六、优化建设投资营商环境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核实拟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确认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完善有关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   附件: 1. 2019年风电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2. 2019年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9年4月11日   附件1

2019年风电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为促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降低度电补贴强度,积极推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度风电建设管理的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有序按规划和消纳能力组织风电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地区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要求,在论证落实消纳能力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各类风电项目建设。2018年底前已并网和已核准建设的风电项目(扣除应废止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总规模已超过本省级区域2020年规划并网目标的,除平价上网风电项目外,暂停新增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建设。在省级电网区域内消纳的风电项目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电力送出和消纳意见,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风电项目的消纳条件须由送受端电网企业联合论证并协商确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督促各省级电网企业做好风电项目电力送出和消纳落实工作。   二、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方式   (一)完善集中式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机制。需要国家补贴的集中式风电项目全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配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总结2018年度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基础上,完善2019年度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机制。在开展平价上网风电项目论证和确定2019年度第一批平价上网风电项目名单之前,各地区暂不组织有国家补贴的风电项目的竞争配置工作。在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9年度平价上网风电项目名单后,经论证确需组织有国家补贴风电项目的地区,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9年度风电建设实施方案及竞争配置办法(或工作方案),经国家能源局论证并反馈意见后方可开展有补贴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参与竞争性配置的风电项目布局应优先向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远山区倾斜。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风电基地项目的配置,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能源局明确的建设规模制定专项竞争配置办法,经国家能源局组织论证并反馈意见后实施,或直接按平价上网项目(无国家补贴)组织建设。   (二)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分散式风电建设。鼓励各省(区、市)按照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方式支持分散式风电建设,提出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对其他分散式风电项目,在电网企业论证具备配电网(原则上110千伏及以下)就地消纳的条件下,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同意后建设。   三、优化竞争配置方式   (一)竞争配置方式选择   1. 第一种方式。风电开发前期工作已由开发企业自行完成,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竞争配置办法择优选择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各开发企业参与竞争配置的风电项目应满足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并在参与竞争配置的同时承诺项目核准、开工建设和完成并网的时间节点。   2. 第二种方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已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资源勘查等前期工作,确定计划开发的区块和建设规模,在已落实项目土地使用和电力送出及消纳等外部条件下,按照竞争配置办法选择投资开发企业。   (二)竞争配置方案要求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测算并确定低于国务院价格部门发布的本区域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竞争配置上网电价上限,在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的2019年度风电建设方案中应包括新增建设规模及总体布局、竞争配置办法、本年度竞争配置电价上限。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规划、可确保电力送出和消纳、在国家补贴资金可承受程度内等条件论证后对所报建设方案予以确认或提出调整意见,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据此组织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跨省跨区外送通道配置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配置办法专门报国家能源局,经论证同意后实施。   四、严格落实项目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   各类拟新建风电项目均应以落实项目电力送出和消纳为前提条件。在消纳能力受限省级区域或跨省区输电通道配置集中式风电项目,按度电补贴最小化原则进行消纳能力分配。2018年或以前年度已核准或已配置的风电项目,如项目单位承诺转为平价上网项目,按第一类优先级配置;2019年度新建平价上网项目按第二类优先级配置。在同等条件下,对在贫困地区布局的风电项目优先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   五、分类指导存量项目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对已核准在建风电项目进行梳理,建立项目信息管理台账,分类指导建设。已核准两年但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已经申请延期但是延长期限内仍未开工建设)的风电项目,无论企业是否承诺继续建设,相关核准文件应按照项目核准管理规定予以废止。如项目单位希望继续建设,应在项目核准管理机构同意后,将其作为新核准建设项目参与本年度新建项目竞争配置,并根据竞争结果纳入本年度的建设方案。对因预警停建或其他原因虽核准但未实质性开工的风电项目,尚在核准有效期的须将其与拟新核准建设项目一并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竞争确定上网电价。鼓励各类在建或核准后未实质性开工风电项目转为平价上网风电项目,执行有关平价上网的支持政策。   六、有序推进预警解除地区风电项目建设   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级别从红色转为橙色以及从红色、橙色转为绿色的地区,应统筹考虑已核准风电项目和新增加建设规模项目,严格按电网企业论证提出的电网接入能力启动之前停建项目以及新建项目。对预警停建或其他原因停建风电项目,尚未发生实际工程投入的,按一定优先配置权与新项目一并竞争确定上网电价。有关地区应将年度建设方案报送国家能源局,经论证同意后实施。   七、有序稳妥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有关沿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和建设管理,在2018年已开展海上风电竞争配置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2018年度未通过竞争方式进入国家补贴范围并确定上网电价的海上风电项目,其核准文件不能作为享受国家补贴的依据。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发布之日前获得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在本次通知发布前未办齐开工前手续的,均参加竞争配置并通过竞争确定上网电价。从2019年度起,新建海上风电项目的电力送出由所在省级电网企业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新的海上风电项目,均应在制定海上风电输电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八、建立先确认补贴再开工建设的机制   2019年度新建有国家补贴的集中式风电项目均需经竞争配置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相应地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后可享受国家补贴),各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有国家补贴的集中式风电项目均应先行纳入年度建设方案。对平价上网风电项目或地方负责补贴(或在省级电网内进行电价分摊)的风电项目,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核准建设。   九、强化承诺条件核实   (一)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推荐风电项目参加新增建设规模竞争配置时,应对上述建设条件做出有效承诺或说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市(县)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测核实,并及时对全社会公示承诺履行情况,作为后续安排新增风电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二)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应要求其严格整改并在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风电竞争配置中对相应的分数酌情予以扣减。   (三)第一种竞争配置方式下,对未完成承诺的项目单位将采取纳入征信平台、取消参与竞争配置资格等惩戒措施。   十、做好风电项目建设信息监测工作   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填报项目信息,除项目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项目土地使用及税费等降低非技术成本政策落实的承诺或说明、电力送出和消纳的意见。对于因相关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  

  附件2

2019年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速降低度电补贴强度,推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在光伏发电全面实现无补贴平价上网前,对于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地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规定自行组织建设;对于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均应按本通知由市场机制确定项目和实行补贴竞价。   二、优化国家补贴项目管理   (一)明确项目类别。自2019年起,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分以下五类:(1)光伏扶贫项目,包括已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和国家下达计划的光伏扶贫项目;(2)户用光伏: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3)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4)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5)国家组织实施的专项工程或示范项目,包括国家明确建设规模的示范省、示范区、示范城市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光伏发电项目等。   (二)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新增项目补贴总额,按照以下原则组织新增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其中,(1)光伏扶贫项目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2)户用光伏根据切块的补贴额度确定的年度装机总量和固定补贴标准进行单独管理;(3)除国家有明确政策规定外,普通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组织实施的专项工程、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普通项目),原则上均由地方通过招标等竞争性配置方式组织项目,国家根据补贴额度通过排序确定补贴名单。   三、户用光伏项目单独管理   (一)规范户用光伏管理。新建户用光伏应依法依规办理备案等手续,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满足质量安全等要求,年度装机总量内的项目以建成并网时间作为补贴计算起点执行固定度电补贴标准。文件发布前已建成并网但未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可按本通知规定向所在地电网企业自愿申报,并以当地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联合审核、确认项目进入补贴名单的时点为补贴计算起点,并按该时点对应的度电补贴标准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二)完善项目申报程序。国家能源局于每年年初发布国家补贴支持的户用光伏年度装机总量。省级电网企业每月10日前对外公布上月新增并网(含新审核确认的文件发布前已建成并网但未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和当年累计新增并网的户用光伏装机容量及项目名单,并于每月15日前向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当截止上月底的当年累计新增并网装机容量超过当年可安排的新增项目年度装机总量时,当月最后一天为本年度可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户用光伏并网截止时间。   四、普通项目全面实行市场竞争配置   (一)扩大市场配置范围、实行项目补贴竞价。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除光伏扶贫、户用光伏外,其余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均须采取招标等竞争性配置方式,通过项目业主申报、竞争排序方式优选确定国家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国家补贴资金优先用于补贴需求下降快、能尽快实现平价的项目和地区,充分发挥国家补贴资金支持先进企业和引领光伏平价的作用。   (二)严格实行竞争性配置。应当进行市场配置的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由地方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各省应综合考虑发展规划、当地资源条件、监测预警、市场消纳、建设成本等因素,规范组织竞争性配置。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政策要求制定本地区统一的竞争性配置资源的管理办法,把预期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并符合国家光伏发电价格政策规定。竞争配置办法要明确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安全质量、建设条件等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充分合理竞争,严禁限价竞争或变相设置中标底线价格。   (三)明确项目竞争性配置和补贴竞价程序。项目补贴竞价由地方组织申报、国家统一排序。程序主要包括:   1.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安排和相关要求,研究发布年度拟新建项目名单。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政策和本省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组织竞争性配置确定项目业主和预期上网电价。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审核汇总后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申报补贴项目及预期投产时间、上网电价等。普通光伏电站须提供接网消纳、土地落实的支持文件,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提供土地(场地)落实的支持文件,具体见附件。   4.国家能源局根据修正后的申报补贴项目上网电价报价由低到高排序遴选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修正规则为:   (1)普通光伏电站和全额上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II类资源区修正后的电价=申报电价-0.05元/千瓦时,III类资源区修正后的电价=申报电价-0.15元/千瓦时。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修正后的电价=申报电价-所在省份燃煤标杆电价+0.3元/千瓦时,其中燃煤标杆电价不足0.3元/千瓦时地区的项目,申报电价不进行修正。   (3)申报电价以0.1厘/千瓦时为最小报价单位。   修正后上网电价相同的项目根据各项目装机容量从小到大排序,直至入选项目补贴总额达到国家确定的当年新增项目补贴总额限额为止,并对外公示、发布项目名单和各项目补贴标准。   业主在自有产权建筑物或场地自建光伏发电项目可不进行项目业主竞争配置,工商业屋顶光伏和企业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地方政府确认后可不进行项目业主竞争配置,上述项目在业主明确上网电价报价后,均可通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国家补贴竞价。   5.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项目建设,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建成并网,按申报确认的上网电价享受国家补贴。   (四)补贴申报和竞价安排。补贴申报和竞价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预警管理。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划,以及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等管理要求,严禁“先建先得”。监测评价结果为红色的地区,除光伏扶贫项目、已安排建设的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及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监测评价结果为橙色的地区,在提出有效措施保障改善市场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调控新建项目。监测评价结果为绿色的地区,可在落实接网消纳条件的基础上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西藏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由自治区按照全部电力电量在区内消纳及监测预警等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二)明确建设期限。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列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应在申报的预计投产时间所在的季度末之前全容量建成并网,逾期未建成并网的,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在申报投产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并作为各地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和下一年度申报的重要因素。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竞争配置和项目建设阶段采取适宜方式和切实有效措施,保障项目落实和如期建成并网。   (三)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1.列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已开工但未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2019年底仍不能全容量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二期光伏发电领跑基地项目),不再纳入国家补贴范围。   2.列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未开工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2020年底仍不能全容量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二期光伏发电领跑基地项目),不再纳入国家补贴范围。对因红色预警不具备建设条件以及国家另有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放宽建设期限。   3.国家明确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光伏项目,本通知发布前已按相关规定竞争配置确定项目业主和明确上网电价的,继续执行原有政策;本通知发布前已核准输电通道建设、明确配套光伏装机容量但未明确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的,按国家能源局相关要求(另行制定)由地方单独组织竞争配置确定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已明确项目业主但未明确上网电价的,按国家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4.领跑基地、示范基地等单独竞争配置的项目不进行补贴申报竞争排序,执行各项目竞争确定的上网电价和相应补贴标准。国家光伏发电实证基地项目另行规定。   5.各类示范省、示范区、示范县、示范城市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已发文下达建设规模的,按已列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的相关电价政策执行。   六、2019年工作安排   根据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2019年度安排新建光伏项目补贴预算总额度为30亿元,其中,7.5亿元用于户用光伏(折合350万千瓦)、补贴竞价项目按22.5亿元补贴(不含光伏扶贫)总额组织项目建设。在全国排序累计补贴总额时,各项目年补贴额为“度电补贴强度×装机×年利用小时数”,其中年利用小时数按《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计算,未规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按II类地区1300、III类地区1100基础小时数计算。   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地方组织竞争配置项目业主、对自愿申报国家补贴项目进行审核等工作基础上,于2019年X月X日前按相关要求将2019年拟新建的补贴竞价项目、申报上网电价及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   此前发布的有关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的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方面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共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附件:××省(区、市)光伏发电国家补贴项目申报材料提纲(参考范本)

相关文章

热门排行

编辑推荐

扫一扫关注最新新能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