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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经委制订的《青浦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激发“青氢” 绿色动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12-12 15:08:11  来源:互联网 

青府办发〔2020〕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经委制订的《青浦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激发“青氢”绿色动能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11月12日

青浦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激发“青氢”绿色动能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践行长三角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融合青浦优异禀赋生态基底和氢能绿色高效产业特色,充分发挥我区应用场景集中集聚的特点,形成错位发展、产业聚焦的优势和格局,根据国家《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特色,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体目标   ——加快重点企业引进。重点引进氢能相关核心材料生产研发、关键零部件及装备研发制造、氢能销售和燃料电池车船运营领域相关企业,与周边区域错位竞争、优势互补,使得青浦成为氢能及燃料电池领域的研发、设计、零部件装配、运营示范中心。   ——推广公交运输物流配送示范应用。结合青浦区作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的战略优势以及区域千亿级物流产业规模优势和发达的物流配送网络,搭建好氢能公交运输示范场景和物流车运营应用场景。   第二条 构建产业发展支撑   对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从事氢能及燃料电池、氢农业、氢医学生产、研发和经营的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一)投资落户扶持(区经委、区商务委)   1.内资企业开办资助   对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开办扶持。   2.新设外资项目开办资助   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按外方认缴注册资本数额相应资助:   (1)1亿美元(含)以上,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至少到位50%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助;剩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再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资助;   (2)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助;   (3)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资助;   (4)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助;   (5)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资助。   3.外资项目增资扩股奖励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含外资并购内资企业)项目,单一年度外方合计净增注册资本或认缴资金达到新设开办奖励同等数额的,按照同等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   已获得开办资助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如有新增投资,新增投资部分不得单独申请,可按累计数对应本条第一款标准申请差额奖励。单个企业享受开办资助和增资扩股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日前设立或者增资扩股(含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剩余未到位资金如在《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的,则剩余部分每到资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租金、购建房资助   对新设立或者迁入青浦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5.规模化发展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入补贴(区经委)   鼓励优质企业落户青浦,对新建立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运营的,给予一定比例金额的奖励和税收优惠,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固定资产总投入的10%。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三)研发机构认定扶持(区科委)   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及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匹配支持,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四)资金配套扶持(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项目获得国家、市发展改革部门补助资金的1:0.5予以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五)金融扶持(区发展改革委)   对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限上海青浦区内注册登记的担保公司)获得的用于生产、研发和经营的银行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风险投资款应已实际到账满36个月(自风险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是指自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六)氢能产业标准化建设(区市场监管局)   对排名起草单位第1位(第2~4位)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七)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区经委)   经认定的国家、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60、20万元奖励;对国家、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配套补助150、60万元奖励;对国家、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30万元奖励;市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通过验收后给予30万奖励。   (八)企业知识产权创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获评市级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项目的配套扶持政策,按市级部门核准金额1:1给予资助。   (九)氢能首台(套)装备(区经委)   对获得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的产业化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 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土地政策支持(区规划资源局、区经委)   存量优质企业增容扩产,根据项目绩效、能级等情况,确定增容土地价款的收取比例,对达到绩优标准的企业,达到约定绩效条件的,减免土地价款。   (十一)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区商务委)   鼓励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区总部政策执行。   (十二)人才政策支持(区人才办)   人才政策参照青浦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十三)一事一议   对聚焦重点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构建三方机构支撑   (十四)行业协会扶持(区经委)   对在我区设立或迁入我区的国家级、省和直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给予活动经费补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十五)检测机构和服务平台扶持(区经委)   对在我区设立或迁入我区的国际级、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构建基础设施支撑   (十六)加氢站建设扶持(区建设管理委)   结合实际发展专项规划,优先在公交、物流、出租等领域建设与燃料电池汽车推广阶段性目标相适应的加氢设施,优先支持区域内加油站以油氢合建方式进行改造。对在我区注册、运营、税收落户我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建设加氢站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同时可享受国家、市相关政策支持。建成时间以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十七)加氢站加氢补贴标准(区建设管理委)   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不断降低氢气价格。对由区内企业和机构所有的已登记的氢燃料电池物流车、公交车等运营车辆加氢予以补贴。

  第五条 构建产业应用支撑   (十八)示范运营补贴(区建设管理委、区经委)   加速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作用,稳步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全区新能源汽车中的比重。率先启动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氢能公交车示范线路、环卫车辆和氢能企业通勤车辆运营,积极推动至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公交示范运行,在氢能源船舶领域实现应用突破。对运营单位进行地方补贴,对实际运营的氢能公交车、通勤车辆、环卫车辆,给予每辆车年度补贴10万元,对实际应用的氢能船舶,给予每艘船年度补贴20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十九)物流运营补贴扶持(区商务委)   支持我区物流企业改造提升本区末端投递燃料电池车辆,对买断四年以上使用权的,每辆一次性补贴2万元;对租赁燃料电池车,每辆车按照年度实际租赁总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享受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物流企业采购燃料电池干线车辆,对买断四年以上使用权的,每辆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租赁燃料电池汽车的,每辆车按照年度实际租赁总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享受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纳入补贴的燃料电池汽车须是在我区销售的,属于国家推荐车型目录中的车型,符合上海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燃料汽车销售公司必须在青浦区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同时在青浦设立维修保障服务的机构和远程实时监控平台,确保对所销售汽车提供相应的维修保障和系统运行状况实时监控能力。   第六条 操作流程   各支持条款由各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审。   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平台(http://cyfz.shqp.gov.cn)同时进行网络申报。   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在线受理。   3.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   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2.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经产业部门评审后认定不予扶持的;   3.存在拖延验收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正在接受调查的,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本实施办法各条款由相关产业部门负责解释,区产推办负责最终解释。   3.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单项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4.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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