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车险都有哪些,以下6个关于车险都有哪些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汽车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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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的主要有强制投保的交强险和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
交强险为强制保险,每一辆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投保,交强险提供基本的保障。
商业保险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投保,包括自愿投保主险、附加险的某一种,也包括自愿在规定范围内确定保险金额。商业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一般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盗抢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等,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等。
根据车辆的类型,如为一般机动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新能源汽车等,分别投保商业保险的主险和附加险。
【详细解读】
1、交强险为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投保。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交强险实行浮动费率。被保险机动车当年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或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但若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交强险为责任保险。交强险项下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20年9月我国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2日)第(四)条“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区分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和无责两种情况,具体赔偿限额如下表:
2、商业保险为自愿投保的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愿投保。
原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明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5年3月20日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对2012年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2日)第(六)条规定,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第(九)条规定,丰富商车险产品。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20年9月4日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通知,对2014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具体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
(一)以家用轿车投保适用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为例,机动车商业保险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1)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也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将盗抢险作为独立的主险险种,而本条款不再作为独立主险险种,而是包含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4)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有:
①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
②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障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
③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障的是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的损失、
④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障的是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⑤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因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⑥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⑦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障的是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⑧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⑨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_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公司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道路救援服务。
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公司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
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保险公司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
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公司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
(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独立的险种,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附加险主要是附加住院津贴保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
(1)附加住院津贴保险, 其保障的是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2)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其保障的是发生主险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需要入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进行补偿。
(三)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21年12月14日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
(1)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的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3)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的附加险和一般车辆商业保险附加险相比,少了“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增加了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三项,合计13项。
①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障的是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
②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障的是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③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障的是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法律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原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
二、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形成机制
(一)建立行业示范条款制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并不断丰富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体系。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保障范围应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条款文字应严谨、规范、明确、通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政策法律变化和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及时对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积极推进保险条款的标准化、通俗化进程,不断增强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适应性。
(二)建立创新型条款形成机制。
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商业车险保障和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专家评估委员会,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创新型条款评估机制。探索建立保险产品创新保护机制。
三、建立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一)建立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的形成、调整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大数法则要求,建立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测算、调整机制,动态发布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为财产保险公司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提供参考,防范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过程中产生大的偏差和风险,提高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经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规范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不断推进行业数据积累和精算工作,逐步提高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的精确性和适应性。
(二)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厘定自主权。
赋予财产保险公司一定的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推动财产保险公司逐步提升经营管理效率,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将经营管理优势合理转化为价格和服务优势,促使商业车险费率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标的风险更好地匹配,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厘定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
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和保险市场成熟程度,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最终形成高度市场化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2日)
(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三、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六)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
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七)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引导行业合理删减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减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八)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九)丰富商车险产品
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四、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十)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
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建立每1—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
(十一)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
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十二)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
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十三)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
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五、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
(十五)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拟订并报批新的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基础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十六)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
车险都有以下险种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简称,车辆损失险,自然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上座位责任险,玻璃单独碎险。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进行赔付的一种责任保险。车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也称作汽车保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汽车保险主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交强险是车主必须投保的险种,包含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相关条款。据了解,一般情况下一年需要缴纳的交强险标准保费为950元,而在浮动费率制下应该缴纳的交强险标准费用视情况分为多个等级,总体上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和交强险不同,商业险的种类很多,大致如下:
1、车损险:车被撞坏后,保险公司可以为您修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根据厂牌型号由统一的车辆购置价格报价平台确定投保金额。
2、第三者险: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让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毁,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赔偿。
3、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投保人对被保车辆的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进行投保。在保险期限内,被投保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挡风玻璃或是车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就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4、车上人员险:指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5、自燃险:由于自己车内的油路、电路、线路等供油系统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引起火灾,造成车辆的损失,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6、全车盗抢险:车被偷了,有公安机关证明,3个月内找不到,按折旧再8折赔钱(如果投保不计免赔险就可以不打8折),投保按折旧价
7、不计免赔险:如果不投保该险,出险时,全责扣20%,主责扣15%,同责扣10%,次责扣5%(有些公司可以分开投保,车损、三者、车上人员、盗抢;有些公司是合在一起的)。
汽车保险种类比较丰富,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这四个险种
汽车保险种类有哪些?应该如何购买汽车保险?推荐阅读这篇文章车险套路大揭秘,老司机教你不花冤枉钱
一、车险的种类
1、基础保障——交强险
交强险就像是人身险中的医保,是最基础的保障。它的本质是第三者险,所以其保障的是车祸给第三者造成的伤害。
1)强险的保障
交强险的保额是分项赔付的:
2、全面保障——商业险
跟交强险相比,商业险的种类繁多,保障也更加的完善。不管是新手司机还是老司机,对这些问题都不一定真的懂。
奶爸整理了一张表,让大家更方便理解:
二、总结
此外,还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无过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车身划痕险等商业险可以投保。
这些保险都各自有保障的部分作为必买险的补充,各位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合理购买保险。
望采纳!
资料来源:奶爸保
1、车损险:车被撞坏后,保险公司可以为您修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根据厂牌型号由统一的车辆购置价格报价平台确定投保金额。
2、第三者险: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让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毁,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赔偿。
3、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投保人对被保车辆的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进行投保。在保险期限内,被投保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挡风玻璃或是车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就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目前车险中包含的险别有两大类:1、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属于商业险),其中20年示范条款商业险险种分别为:①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四种②附加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车上货物、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修理期间费用补偿、绝对免赔率、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车轮单独损失、附加医保外用药、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而必须依附于相应的基本险才能投保。一.什么是车险?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二.什么是交强险?车辆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三.车辆商业险:汽车商业保险其实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商业险,是车主投保了国家规定必保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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