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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8-22 22:48:05  来源:互联网 

今天我们来聊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6个关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新能源资讯。

本文目录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条第一...
  • 芜湖开发区属于什么区?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哪些街道?哪些村?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使用开发区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芜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区的建设和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和经营管理。

    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开发区内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平面布置由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涉及开发区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开发区内的土地,不得破坏开发区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和资源。第七条在开发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证书:

    (一)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使用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按批准的总体设计破土动工。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动工的,经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迟动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九条需要临时利用土地或搭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清场。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布局应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关于建筑道路、绿化等各种用地比例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一条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工程施工质量等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应按年交纳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缴三年,其中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缴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确实无法缴纳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当年土地使用金。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对土地使用金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其变动幅度每次不超过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内,如遇土地使用金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第十三条在开发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退回;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拖延施工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注销土地使用证,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金不予退还。第十四条在开发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管理。   土地所有权及地下自然资源和埋藏物等属于国家,不得转让。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在其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可以继承。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芜湖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出让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开发区的总体规划要求拟定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先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征为国有。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其他规划要求;   (二)出让期限及出让金、土地使用金数额;   (三)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付款和结算方式;   (四)建设项目完成期限和投资总额;   (五)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出让金总额的20%定金。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必须支付全部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违约损失。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同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出让方不履行合同,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出让方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重新核定的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三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土地使用证;   (二)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已依法纳税;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交纳的税款外,在该幅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工程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必须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当事人双方在成交后十五日内到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分割转让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开发区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代为招聘。企业自行招聘职工,应向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或者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报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全面履行。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录用、解聘和辞职,合同期限,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劳动合同中不得有对职工的歧视性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经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职工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二)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计划生育手术期的;

    (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的;

    (三)企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职工有升学、外迁特殊情况的。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后,可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向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十三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企业。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职工或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和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对按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发给补偿金外,还应按企业平均工资发给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由企业和职工通过劳动合同协商确定。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第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或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的决定

    一、第一项“依据芜湖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修改为“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第六项“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建筑市场和安全监督管理,审核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施工图设计,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勘察,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修改为“依据城市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芜湖开发区属于什么区?

    芜湖开发区属于安徽省芜湖市,不属于哪个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芜湖市东部和北部,是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安徽省第一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内设有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级汽车电子产业园。2018年,位列国家级经开区综合排名全国第15、科技创新排名全国第6。

    扩展资料

    芜湖市行政区划:截至2016年,芜湖市辖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4个市辖区,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无为县4个县。市人民政府驻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

    芜湖开发区经济发展:芜湖开发区于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20.6亿元,工业总产值802.4亿元。 经过10多年的建设发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日臻完善,已成为中西部地区极具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开发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芜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哪些街道?哪些村?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有龙山街道和万春街道两个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辖15个社区居委会;万春街道辖10个村委会、3个社区居委会。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新能源资讯,敬请关注本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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