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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卓刀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藏龙岛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中洲大道100号。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办,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全国交通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院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3万名。校园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33.177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69万册。拥有完备的现代化、数字化的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现代教育教学设备,校内建有15个实训基地、162个实训室,校外建有230个实习实训基地。
专业特色:
开设48个专业,以交通运输类为主,其中:国家级高水平专业群1个、国家级示范专业点3个,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省级重点专业7个,省级示范专业4个,“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专业3个,“湖北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专业3个,交通运输主干专业1个,湖北省品牌特色专业10个。
以上内容参考: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学校简介
2021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挺不错的。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主办,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全国交通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院校,是湖北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也是湖北省公路交通职业教育品牌院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3万名。校园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33.177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69万册。拥有完备的现代化、数字化的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现代教育教学设备,校内建有15个实训基地、162个实训室,校外建有230个实习实训基地。
专业建设:
开设48个专业,以交通运输类为主,其中:国家级高水平专业群1个、国家级示范专业点3个,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省级重点专业7个,省级示范专业4个,“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专业3个,“湖北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专业3个,交通运输主干专业1个,湖北省品牌特色专业10个。
以上内容参考: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学校简介
武汉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好。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设置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为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
学校始建于1953年,原名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2003年两校(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武汉水运工业学校)合并更名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校名沿用至今。
师资力量
截至2017年3月,学校有教职工637人。其中,专任教师中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比例达40.5%,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78.0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专家5人,聘有楚天技能名师7人,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4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武汉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都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和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 车辆第五条 车辆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标记: (一)货运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营运三轮车在规定的部位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 (二)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出租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在规定的部位喷印单位(个体)名称或代号(标记); (三)小型出租客车在规定的部位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计程出租客车须安装有效的计程器; (四)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在规定的部位打印钢号。第六条 汽车须装备灭火器。汽车教练车须安装供教练员专用的副制动和副喇叭。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室(区)内及两侧和前挡风玻璃上,不准堆放或张贴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品第八条 机动车辆的颜色、车型的变更,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批准。第九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第十条 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挂车的总质量不准超过主车行驶证上核定的准拖挂车总质量; (二)汽车拖带挂车,总长度不准超过二十米。被拖挂车的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主车的长度和宽度; (三)拖拉机拖带挂车,总长度不准超过十米。被拖挂车的长度不准超过主车长度的一倍,宽度不准超过主车宽度的三十厘米; (四)挂车的牵引架须对称,与主车连接时应牢固、可靠。第十一条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牵引一辆车; (二)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绳索的长度应为五至七米; (三)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牵引时,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四)牵引装置须牢固并连接可靠。第十二条 半挂车、大型平板车、铰接式客车和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拖带挂车的机动车不准再牵引车辆;载有货物的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平板车除外)不准被牵引,但在影响道路畅通时,可被牵引至路边;制动器失效的三轮摩托车不准牵引。第十三条 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专用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驾驶室上方安装有红色标志灯; (二)车厢或车罐两侧喷印有“禁止烟火”的字样或标志; (三)排气管装在车前,管口指向车身左侧; (四)车厢尾部安装接地链。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除应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养路费缴讫证外,还须携带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件; (二)不准赤背、赤足或穿高跟鞋驾驶车辆; (三)驾驶车辆时,不准戴耳塞或耳机收听广播、录音; (四)驾驶摩托车时,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第十五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准牵引车辆。驾驶货运汽车时,车厢内不准载人。若需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第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自行车、三轮车以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时,不准撑伞; (二)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任何部位。第十七条 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须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准驾证。非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四章 车辆装载第十八条 客车顶行李架上附载小件行李,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点八米,从顶行李架底面起不准超过零点八米,宽度、长度不准超过行李架。附载行李的质量不准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无顶行李架的客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车厢外,不准载物。第十九条 侧三轮摩托车载物,物品必须在挂半斗内,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第二十条 残疾人专用车不准附载其他人员及货物。第二十一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长度、宽度、高度任何一项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载运,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行驶; (二)机动车载运,须在超出部分的端点处,白天挂红色标志旗,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三)车厢内不准乘人; (四)非机动车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载运,须在二十二时后至翌日晨五时前行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公安交通民警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严格管理与文明执法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规范应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所有公民都应自觉接受教育,掌握必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播送、刊载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专题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接受能力,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申请各类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必须首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其中用于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经严格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书。第五条 交通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以上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实行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七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通行在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车、让行的;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或不按规定在前挡风玻璃上张贴物品,影响驾驶视线和妨碍操作的; (三)不按规定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或名称、代号(标记)的; (四)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二)接打移动电话或者查阅寻呼机信息、收看电视、收听耳机等影响安全行车的;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四)遇有行进方向的道路交通阻塞时,不依次排队等侯仍然借道强行通行的; (五)压越单、双实线行驶的; (六)在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七)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八)机动车辆只挂一块号牌的(临时号牌和移动号牌除外)。 有本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还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有本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同时将车辆牵移至指定地点予以暂扣,并按规定收取牵引费用和停车费。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按规定吊扣驾驶证: (一)遇停止信号继续行驶强行通过的; (二)驾驶牌证不全的或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 (三)未申领教练车号牌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的; (四)驾驶擅自更改发动总成或车架总成以及制动、转向系统不符合技术安全运行标准的车辆的; (五)在禁止掉头行驶的路段掉头行驶的; (六)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警灯的; (七)故意遮盖车辆号牌或使用其他方法使号牌辨认不清的; (八)驾驶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与行驶证上记录不相符的。 有本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有本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拆除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有本条第(七)项或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可按规定吊扣驾驶证: (一)尚未取得实习驾驶证的人员单独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员单独驾驶特种车辆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的; (五)驾驶非法拼装或改装的机动车辆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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