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6个关于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新能源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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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昆明市改革开放步伐,促进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11.5平方公里,由新区、金鼎科技园、科技街和云南民办科技园等部分组成。第三条 高新区是昆明市综合改革的试验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生长点和发育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高新区应积极探索和建立按国际惯例运行的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要基地,新型的现代化科技城区,昆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第四条 高新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章 管委会职责和权限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高新区设立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六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高新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高新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高新区建设统一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编制高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高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六)对高新区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组织或审批进入高新区的投资项目。 (八)开展国际科技、经济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高新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九)负责协调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高新区的工作。 (十)兴办和管理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性、中介性的服务事业。 (十一)负责高新区内农村村镇建设、征地动迁的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管委会权限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管委会在高新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二)管委会可以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高新区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安排高新区内的投资项目。在高新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四)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做好服务。 (五)依法对高新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高新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公安、统计、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高新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八)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高新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九)依照法律和法规管理高新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十)依法处理高新区的涉外事务;按规定审批高新区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和对外邀请等事项。 (十一)负责高新区内的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工作,在市核准的指标内,审批和办理城镇户口落户手续和农转非手续。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八条 鼓励在高新区兴办下列高新技术产业和项目: (一)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五)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六)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位于昆明市城区西北部,总体规划面积11.5平方公里,由建成区(政策区)、新开发区和科技街三部分组成。第三条 开发区通过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利用省内外科技力量和省、市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建立按国际惯例运行高效、灵活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开发区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依靠科技推动经济的改革开放试验区;技工贸一体化,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外向型开发区。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经济特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设立科研教育机构。到开发区兴办的各种类型高新技术企业,除适用开发区政策外,同时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第五条 开发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开发区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的管理规定。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工作。 (二)研究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开发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 对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 ,做好考核、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委、省科委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审批。 (七)开展国际科技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开发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会计、保险、海关、商检、审计、技术监督、人才交流和技术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 (十)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理开发区内的有关事宜。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各级各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开发区的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指标。 (六)协调和处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宜,审核开发区有关人员出入国(境)的事项。 (七)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一)新材料、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电子计算机应用、自动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七)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适合云南资源深度开发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或高附加值产品;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示范引领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区享受国家、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新区的体制机制创新,督促和协调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引进外来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高新区的发展。 高新区应当支持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可以采取与外地合作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区、分园等方式,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第六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根据授权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及其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二)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产业园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核准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四)组织、引导、支持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 (五)管理高新区的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 (六)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产安全、城市管理等事务; (七)组织建立中介、信息和信用等各类服务体系,为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八)根据授权行使其他职权。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直接办理有关业务。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在行政管理体制、人事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推进改革创新。第九条 管委会及设在高新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相关优惠政策、行政管理事项、收费项目与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设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资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为企业及科技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加速成长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各类综合或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高新区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市外,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第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电子商务、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入高新区: (一)国家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境外高科技企业或者项目; (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者项目; (四)为高新区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中介组织; (五)其他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企业或者项目。
第一条 为扶持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成果开发云南优势资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在昆明市西北部,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第一期开发面积为3.3平方公里。开发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第三条 省设立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开发区的宏观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指导开发区的各项工作,监督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协调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问题。 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昆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业务上归口省科委指导,管委会是开发区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上级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批准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并实施年度计划及统筹管理日常工作。五华区政府负责协调区内有关方面的关系。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认定的以研究、开发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技术领域包括: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微电子和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可提高云南省资源深度开发能力的其它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云南省科委制定。第五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管委会认定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第六条 对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费的优惠: 1.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试制、试产的列入省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经省科委或省经委确认,省税务局批准后,二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科研中试、小试产品,享受现行有关优惠待遇后,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除税法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缴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缴纳7.5%,第七年及其以后缴纳15%。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免缴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缴纳5%,第七年及其以后缴纳10%。 3.征用开发区内的土地,免交城市基础配套费。以自筹资金建盖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执行。 4、奖金税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所有减免的税费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此项基金由企业用于归还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第八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其临时价格或试销价格,属于国家定价范围的,按规定报批;属省定价范围的,应经省物价局批准;属其他定价范围内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参照有关商品的价格自行定价销售。第九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基建规模指标由省计委单列下达,管委会统筹安排,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第十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的合同以及省经贸厅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内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联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根据需要,海关可在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开发区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全部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政府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上述留成外汇由企业自主使用。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进出口业务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办发〔1990〕9号文和省政府有关贯彻意见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辖村委会包括锦兴苑社区、梁家河社区、沙沟社区、康宏社区、万裕社区、鑫世社区、科澳社区、红盛园社区、国际花园社区、新域社区。
昆明市的高新开发区属于五华区。 昆明市:昆明隶属云南省,享“ 春城”之美誉,地处云贵高原中部,北与凉山彝族自治州相连,西南与玉溪市、东南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毗邻,西与楚雄彝族自治州接壤,东与曲靖市交界,昆明是云南省的省会,市中国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门户城市, 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重要的旅游,商贸城市,也是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昆明市高新开发区: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全国53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开发面积91.88平方公里。
区位优势: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的昆明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珠江经济合作区域两个国际、国内经济圈的有利结合部。现代新昆明建设核心区为“一湖片”,城市发展中心和重心向东推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好处于主城、呈贡新城、昆明国际机场和规划中的新机场的几何中心位置,是连接主城与新城的产业连接带,区位优势明显。
产出规模:作为云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和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窗口,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充分发挥云南省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经过近十年的建设发展,园区已形成以生物技术和生物医药工程、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技术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方向,为云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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