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深圳电动车,以下6个关于深圳电动车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新能源资讯。
本文目录
1、《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只有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的电动自行车,才可以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是否都能予以登记,答案是否定的,只有符合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才可以登记。
2、《管理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要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污损、遮挡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过渡期标识,不得饮酒后驾驶,不得超速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
3、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处2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5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深圳电动车不上牌的后果:
未上牌的电动车如果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交警会抓,可能会被罚款,甚至是被没收车辆;
牌照是当地车管所发给机动车的行车凭证,旧时也指发给某些特种营业的执照。牌照就相当于车辆的身份证,没有牌照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
【法律依据】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深圳电动自行车上牌条件:
2020年4月8日后,在深圳新购买的电动二轮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方可实施备案,对新购买的电动摩托车一律不得实施备案。注:电动摩托车整车编码首位字母为“L”。
注意:电动车备案试点期间,深圳超标电动车也可备案。
按照目前备案试点工作要求,实行“一人一证一车一标识”的管理制度,一个人只能备案一辆电动二轮车。
对于符合新国标标准的车辆,需要准备身份证或居住证在微信小程序“易骑行”上传个人照片和身份证照片,然后上传电动车信息包含机动车合格证、税票及其全车编号的相片(车子编号一般可在电动式二轮车的手把与前胎联接的窗框柱处、车前上下有防伪标志的地区、机动车合格证或税票上查寻)。
完成线上和线下学习,经过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相关工作人员将会提供配送和上门服务,安装电动二轮车信息化标识。
深圳交警将以宝安、光明为起点全面推动原特区外其他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备案试点工作,计划从下周开始联合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启动龙华区、龙岗区、坪山区及大鹏新区的备案试点工作 。
扩展资料
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17日对外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
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试点期间,所有电动自行车均可备案,根据是否符合新国标标准发放不同颜色备案标识。
且备案标识内置 RFID电子标识芯片能够实现“一人一车一牌”捆绑,无需专人维护,更不怕有人“套牌”。同时,提高了交警精准查缉效率,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车交通秩序。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二轮车交通事故,强化电动二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龙岗区定于2020年11月正式启动电动二轮车备案工作。其中,龙岗、平湖、坂田三个街道将作为先行试点,于2020年11月15日起开展电动二轮车备案工作,其余街道于12月1日启动电动二轮车备案登记推广工作。
关于电动二轮车备案有其他疑问的市民朋友可以前往所在社区备案点咨询。
参考资料:人民网-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发布
参考资料:网上深圳交警-扩散!龙岗启动电二轮备案上牌个街道率先试点
法律分析: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300元罚款。. 饮酒后驾电动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为从源头上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修改决定强化了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送餐、快递等企业的管理责任,对于相关企业员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布相关信息,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或者虽领有外地牌证但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一、电动车上牌规定:
1、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白底黑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2、“新国标”实施前在用的,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或符合“新国标”但未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22年9月30日前办理过渡期登记,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黄底黑字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
3、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网约配送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蓝底白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并按网约配送的用途使用。
二、电动车上牌的流程:
1、带上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电动合格证、电动车购车发票等材料到登记处安排上牌。
2、将电动车停在指定位置,请专门的人过来用手机拍照。随后将电动车照片洗出来。
3、到办事处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如下图有范本。把车架号填入电动车自行车查验记录表,接着把所有材料给柜台人员。等查验结论合格后,就可以把车骑走到称重处。
4、把电动自行车规范的停到称重处,将车架号盖跟坐垫打开。会有专业的人进行称重记录。
5、到窗口取号排队,办理完后到另一个窗口缴费。随后等待20-30分钟,牌号就制作完成
电动车走机动车道处罚五十元以内罚款。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对电动二轮车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八大交通违法处罚标准
(1)驾驶电动二轮车闯红灯,罚款300元;
(2)驾驶电动二轮车逆行,罚款300元;
(3)驾驶电动二轮车走机动车道,罚款500元;
4)驾驶无牌(标识)电动二轮车冲禁令,扣车并处2000元罚款;
(5)驾驶无牌(标识)电动二轮车违规载人、载物,扣车并处2000元罚款;
(6)驾驶无牌(标识)超标电动二轮车,扣车并处1000元罚款;
(7)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驾驶电动二轮车不戴头盔的,依法处罚。
深圳电动车惩罚措施
1、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2、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规定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规定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电动车行驶注意事项如下:
1、在通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实施绿篱或护栏隔离的路段,电动车、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2、在通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实施标线区分的路段,电动车、自行车应当在标注有非机动车符号的车道内行驶;
3、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电动车、自行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最右侧通行;
4、在交叉口处,为减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相互干扰并降低安全隐患,规定非机动车只能跟随本方向直行机动车同时放行。当非机动车需要左转通过路口时,需按照逆时针方向,跟随两个方向的直行车辆放行两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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