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汽车报废回收,以下6个关于汽车报废回收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新能源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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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收车渠道分为三种:
是官方渠道回收,如车管部门强制报废车辆,交管部门事故报废车辆;
车主自愿报废的网点回收;
面向公交、物流、运输、出租等企业单位定向回收。
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是受国家管控的行业,通常需要经过省级商务部审核,通过审核后才能正常营业。
所以一个地级市只有固定的那么几家报废车回收拆解厂,相对来说竞争其实并不激烈。
另外,报废汽车浑身是宝,汽车的大部分结构是由钢制成的,此外还有各种有色金属、贵金属、塑料和橡胶零件等等。拆解机动车时,报废汽车拆解设备厂将对五大总成及以上材料进行细分。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3、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4、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5、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要割断;
6、车主持《变更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汽车报废后相关企业就会将车辆给回收掉,然后对车辆进行拆解等,避免报废车重新入市而带来安全隐患。那么车辆回收与报废流程是怎么样呢?很多人对这这方面知识不太了解,今天太平洋汽车网小编就为你做详细介绍。第一、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第二、报废受理手续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直接到车辆管理所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灭失的第三、申请注销登记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第四、领取相关凭证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本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其他相关凭证。第五、注销机动车相关证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做废。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如果想要在车辆报废中得到更多利益,那么可以先通过太平洋汽车网咨询获得专业指导。百万购车补贴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含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符合国家报废标准或者不符合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损坏严重,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利用报废汽车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轴、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零部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殊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制度。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具备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条件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有权向任何人举报。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三)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无销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组装汽车等违法经营活动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要求。第八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对申请的审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取得《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凭《资质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由国家经贸委予以公布。第九条经济贸易行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相关许可证。第十条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向报废汽车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告知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购买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所有人或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报废汽车回收证》到汽车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书的式样由国家经贸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涂改《报废汽车回收证书》。第十二条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不要自己拆报废汽车。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一登记;发现回收报废汽车涉嫌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或者倒卖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涉嫌犯罪的零配件。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报废汽车;其中,回收报废的营运客车应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五拆总成应作为废金属出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其他拆解的零配件可以继续使用,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注报废汽车的回收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汽车。禁止以任何其他方式进入市场或交易整个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组装汽车。禁止在道路上拼装汽车和报废汽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监督,堵塞销赃渠道。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封、取缔。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应当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并参照废金属的市场价格定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将违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其为涉嫌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的汽车、五大总成等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卸、改装、拼装或者倒卖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没收汽车、五个总成及其他零配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不能再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销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注报废汽车回收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使用报废汽车五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销售报废汽车、五总成及拼装汽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废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并责令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部门向不合格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相关证照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承担审批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再符合要求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未及时吊销相关证照,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纵容或者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二)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调查的;(三)阻碍、干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条报废军车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百万购车补贴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2、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3、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4、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5、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6、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政策 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2.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3.报废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车补贴标准: 1.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2.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盛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车辆报废流程 国家车辆报废标准最新调整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 报废车强制报废标准 在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机动车的强制报废的要求:对于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车辆如何办理 具体步骤如下: 一、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交售报废机动车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属于单位的需提供代码证复印件4份并加盖公章,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4份。 二、公司业务部门专管员负责接收报废机动车并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表,单位加盖公章,个人车主签字。专管员、保管员验车拍摄照片,涂磨发动机号、车架号。 三、专管员、保管员验车合格后,专管员负责填写公司内部印制的报废汽车报告单,分别由交售人、专管员、保管员、科长、主管经理、总经理签字后,保管员对其进行登记,办理入库手续,然后由专管员将相关证件转交办公室专管员登记。 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专人定期到公司验车,验车合格后签字盖章,办公室专管员到市政府一站式商业局窗口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五、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验车后进行拆解,大、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拆解,并拍摄照片,填写报废机动车监销登记表。 六、专管员在机动车解体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报废机动车监销登记表一并送交公安机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七、办理注销登记后,通知车主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登记手续和残值款。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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