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消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利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来发挥调节作用,环境保护税作为一个行为税,通过使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企业的排污成本以改变其排放行为,从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目前,各地正紧锣密鼓地开展环保税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改革任务后制定的第一部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其他税种相比,环保税具有复杂性、技术性的特点。有关部委及各地正在抓紧开展建立征管协作机制、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等前期准备工作,环保税开征“箭在弦上”。
实施条例尚待出台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
这项制度至今已实行30多年,为何要将“费”改为“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利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来发挥调节作用,环境保护税作为一个行为税,通过使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企业的排污成本以改变其排放行为,从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通过“费”改“税”,可以着力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
8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环保税开征前各地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确保开征工作顺利启动、平稳推进。各地紧锣密鼓开展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比如北京市地税局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摸底税源情况,对涉及缴纳排污费的6395户企业缴费人信息实行逐一核实和摸底调查;河北省由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建立了环保税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省所有排污企业开展拉网式调查,对典型企业、重点监控机构实地调研。
税种的法律对税收的基本要素作了规定,而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往往需要实施条例来细化和明确。6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征管事项等作了细化规定。“环保税法的实施有赖于实施条例,为了减少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尽可能地完善。”刘尚希说。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7月底结束征求意见,目前正式的条例尚未发布。业内人士建议,实施条例应在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以更好地促进环保税法有效实施、落地。
创新“协作征管”模式
作为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新税种,环境保护税与目前税务机关征管的其他税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的征管特点和技术要求。环保税法确立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相比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环保税法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十分明显。环保税法本身才28条,但附表多达6个。在污染物方面,包括61项水污染物、44项大气污染物,还涉及水污染物的pH值、色度、氧值等10种,合计115种污染指标,另外还有4大类固体废物。专家认为,多种污染物和指标都需要测算、计算以及监测,比一般税收征管中涉及的企业销售收入等指标要复杂得多。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管理与环保监测、核定等,需要构建有效的协同机制才能保证环保税的征管。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重点明确了税务和环保部门合作的七大类工作任务。“环境保护税作为新开征的独立绿色税种,以排放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收,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为复杂,为此环保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各地地税、环保部门着力加强协作,开展数据共享、信息移交等工作。“我们同市环保局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就多项合作事项达成了共识,并开展实地调研,走访燕山石化、现代汽车等重点企业集团。”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唐学军介绍。此外,广东地税与省环保厅多次就数据移交开展商讨,省环保厅已在9月份提供第一阶段排污费缴费人基本信息;江西新余地税与环保部门协作,对全市2012年至2016年排污费的征收数据、重点征收对象、污染物监测方式等涉及税基核算的问题作了摸底调查。
“环保税法能达到什么效果,关键在于征收管理。环保税的征管和其他税种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单靠税收征管部门是无法做到的,需要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通力配合。”刘尚希表示。
地方可自主确定税额标准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环保税法在适用税额方面给予地方一定的授权。根据该法,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该法《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环保税法出台后,各省份陆续草拟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该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确定福建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福建遵循‘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在全国率先决定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为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奠定了坚实基础。”福建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10月初,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该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明确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这个税额比贵州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据悉,目前贵州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随着工业出厂价格指数上涨,经测算,该省目前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约为每污染当量2.6元,水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约为每污染当量2.8元。贵州省财政厅认为,这个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据了解,江苏、浙江、广东、重庆等省市也都根据各自情况,公布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比如,10月24日,重庆市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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