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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已现过度商业化倾向,如何“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

 2021-04-09 01:41:39  来源:互联网 

核电,对于任何国家都不是必须拥有的,只有在一定边界条件以内,才值得作为国家核工业的一部分而发展。

核电若发生重大事故,核污染将在很长时间里无法停止、无法消除、无法掩盖,不仅造成直接的国土减失,而且政治、经济、社会的损失亦长期不断。即使不发生事故,核电退役、核废料处理目前也未真正实现环境影响结零、经济投入结零、安全责任结零。

因此核电安全的本质,绝不仅是项目层面、企业层面的技术安全,而是政治兜底+政权背书+历史见证的国土安全,切尔诺贝利事故甚至被评价为苏联解体的导火索之一。而在这个层面,几代技术、安全等级、堆年概率等均非决定性因素,建有核电的土地,必须长治久安、富足强大,禁不得历史的波折。

“十四五”是中国核电的关键时期,在国土区位、密度控制、技术能力、产业制度、监督决策等环节均面临安全风险与抉择,远不具备“每年上马6~8台”冲击机组数量世界第一的安全基础。如何“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亟待更加审慎全面深入的研究与思考,才能形成禁得起历史考验的战略与规划。

渤海沿海应视同内陆,不宜再发展核电

对于事关国土安全的核电,单纯正面自我论证建站条件是远远不够的。在考量项目层面、企业层面的技术安全之前,首先需要做的是针对核电的国土安全负面评价。“十四五”期间,建议由国家牵头组织,对全国不同地区一旦发生核灾害的损失、影响与承受能力,开展系统性的负面评价,给予统一的负面排序或等级评定,并以此作为核电站址开发次序的基本依据。

案例1 内陆核电PK沿海核电

苏联切尔诺贝利、日本福岛是目前为止最严重的两次核电事故,其中最大的启示就是,内陆核电事故的灾害后果远高于沿海核电。

切尔诺贝利事故后,被划出半径30公里的隔离区、直接损失国土面积约2700平方公里;而且30多年来始终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至今每年仍在为此付出代价。

福岛事故迄今近10年,每年仍排放大量含污染物的废水,但由于其直接排入太平洋、借助洋流可较快较远分散开,日本本土的损失与代价均远小于内陆;甚至,即使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均曾检测到福岛污染物,但世界舆论的压力仍远远小于内陆。

目前中国内陆核电站址大多在华中、华东及东北等地,一般均是水源丰富、人口密集地区。其他国家历史上再多核电站建于内陆,从逻辑上也证明不了内陆核灾害的后果低于沿海,更无法推导出此时此刻的中国仍应该步他们后尘而继续兴建内陆核电站。

因此,自“十四五”开始,国家层面应明确不发展内陆核电的基本原则。对于现有的内陆核电站址,宜尽快出台退出政策,帮助核电企业减轻每年数以亿计的经济负担,及时止损。

案例2 渤海核电PK其他沿海核电

渤海与黄海、东海、南海不同,其地形封闭,而且与外界水体交换能力薄弱。一旦渤海遭核污染,根本无法像福岛一样敞开排污。少量污染物或借“黄海沿岸流”南下而污染山东、江苏沿海,其余大部分将长期淤积而使渤海沦为毒海——以太平洋之深之广,福岛的核污染物还会远达美国、加拿大;而以渤海之浅之小,可以想见一旦发生核污染其淤积之浓度。

目前渤海沿岸红沿河核电站已建成发电,若其继续扩建,再加徐大堡、海兴等站址上马投产,将使渤海地区核灾害的事故概率提高数倍。而其中,即将开工的辽宁兴城徐大堡核电站,一旦未来发生核事故,污染物将随海水持续扩散,100公里即中国动力煤运输最大节点秦皇岛,130公里即北戴河,再远则是唐山、天津等重镇;而且,该站址地处山海关—锦州走廊,一旦因核事故划出隔离区,将掐断东北—华北传统联络线,相当于公鸡版图被扼喉。

因此,渤海沿海应视同内陆,不宜再发展核电。笔者建议:一是,提高红沿河安防级别,中止扩建工程;二是,撤销徐大堡、海兴等站址,永久叫停有关前期操作,所涉及的投资者权益及国际合作事务协调置换到其他沿海项目。

海南、福建、广东核电占比已超20%,核电密度应予控制

排除内陆及渤海地区,转向相对适宜发展核电的黄海、东海、南海沿海地区,包括海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辽宁等9个省区市,占全国11%的国土面积、36%的人口、48%的GDP。

在这样的地区,控制核电安全风险的基本逻辑,就是控制本地区的核电密度,即通过限制发电结构中的核电比重,直接控制发生核灾害的概率。而最朴素的对标标准,即参照美国、欧洲、俄罗斯、日本等核电技术大国。

目前,美国、欧洲、俄罗斯年度发电量中的核电比重在15%~25%,德国弃核运动已经长期化,日本核电比重从30%下降到5%左右;而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20》披露,“核电占发达经济体发电总量的18%”。

虽然中国的核电在全国发电量中的比重仅占5%左右,但前述9个相对适宜发展核电的沿海省份中,除地质构造较差的上海、江苏,其他7个省份已普遍达到甚至超过各核电技术大国的平均核电比重,如海南的核电比重达28%、福建的比重达24%、广东的比重达23%。中国核电在平均风险以下的发展空间已经很小。

核电的发展是有天花板的。比照环保领域的“环境容量”理念,核电领域也应明确“控制核电密度”的基本规划原则,定期审视各地区的核电比重,比照各核电技术大国的平均水平、设置限制性的界限,杜绝核电不受限制地发展。

在尚未实现国际一流技术的情况下,“每年上马6~8台”现实吗?

在宏观层面甄别区位、控制密度的同时,技术能力也是核电安全的重要基石。而核电技术能力的基本含义应包括:

一是能够尽快达到足够高的技术水平,项目层面应达到足够高的技术与质量,企业层面应拥有足够高的自主创新能力,而且这一进程必须尽量短,不在自己国土上留下过多技术不够成熟的核设施、不让过多的核项目长期受制于人——而这,势必需要专注技术、精耕细作,将每个项目都做成样板。

二是能够长期保持足够高的技术水平,在所处的每一历史时期均努力达到国际一流技术水平,在核电技术发展的每一步都不落后,关键是产业层面应有意识地保留持续发展的空间,能够长期养队伍、养技术平台——而这势必要求控制节奏、预留空间,统筹考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目前中国核电技术能力距世界一流水平尚有差距:

一是现有技术能力不足。近年国内部分核电站建设中,因技术不成熟、自主技术能力匮乏而出现施工拖期、大幅超预算等被动局面;在国际市场上,即使有国家层面的强力推广,仍没有获得足够的认可,核电市场大而自有技术不足,施工规模大而话语权不高。

二是技术提升空间有限,中国核电机组数量即将世界第二,如按一些业内人士呼吁的“十四五”开始每年上马6~8台,则将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而中国与美国国土面积相当,在数量上超越美国之前,在技术上能够达到同样的世界一流水平吗?留给中国核电提升技术能力的空间其实已经很小。

三是盲目追求大干快上,核电机组建设周期5~6年,“每年上马6~8台”的呼吁,会导致最顶峰的时候将出现“40台机组同时在建”的局面。而目前世界上仅美、法、中、日核电机组总数超过40台。每年40台机组同时在建,显然一未考虑国土安全、密度控制的天花板,二未考虑中国能源及电力需求峰值临近的空间,三未考虑长期持续提升核电技术的预留空间,甚至未考虑自身技术能力、安全能力不足的现状。

在尚未真正拥有国际一流技术能力的情况下,凭什么就胆敢喊出“每年上马6~8台”呢?

而为了在有限的发展空间以内,实现中国核电技术的快速提升与持续发展,必须汲取美国、苏联、日本、法国等核电技术大国发展进程大起大落,人力、财务、技术发展缺乏持续性支撑的教训,从“十四五”开始必须严格控制中国核电的增速。

一是从国家层面,明确“积极发展核电技术”,加强技术督导,强化安全监管,推动不同路线的技术积累,不急于通过量产摊销成本,严格控制发展节奏,小步不断,为长期持续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二是从行业层面,积极研究探索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包括如何长期保护站址资源、维持项目平台、保持专业队伍、获得财务支撑、扩大国际合作等方面,对现有核电产业体制、产业政策进行梳理与优化。

三是从企业层面,国内项目立足示范、精耕细作,一步一个台阶,同时将战略眼光瞄准国际市场。中国核电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工程力量之一,并拥有最大规模的实践与进化平台,只要真正把精力与资源放在技术问题上,何愁没有发展空间?俄罗斯现有核电机组35台、日本42台就已成重要的核电技术国家,如果中国核电机组62台的积累都不能形成世界一流的竞争力,何谈大国重器?

谨防核电产业过度商业化

产业体制决定企业行为。在技术能力尚有不足阶段即盲目追求大干快上的重要原因,在于目前中国核电产业制度的过度商业化趋势,由此也孕育着安全风险。

中国需要强大的核工业,核电作为核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得到国家优厚的政策扶持,在投资、土地、定价、上网等各个环节予以倾斜。

以电量上网为例,近10年以来,全国电力供需形势日益宽松,渐成供过于求态势。2010—2019年,全国平均发电小时数下降了近20%,但核电小时数仅下降了5%左右。由此造成核电小时数与全国平均发电小时数的差值逆向扩大,从每年3100小时左右扩大到3600小时左右,前者已接近后者的2倍。

这使核电从各类发电机组中脱颖而出,一旦投运即成为几乎不停的印钞机,由此引发企业行为的种种扭曲。一是,若干无核电技术背景的企业觊觎核电牌照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纷纷以圈占站址资源等方式介入核电业务;二是,多方介入造成站址保护的时间跨度加长、成本增加,进一步助推各项目之间激烈竞争,各方利益共同推动大干快上;三是,核电企业投资收益过高、现金流过剩,出现境内外大规模的非主业投资,使核电主营业务的资源与精力投入显著分散。

以中广核为例,核电装机2700万千瓦,同时新能源装机已近2000万千瓦,其自我战略定位已从核电企业改为清洁能源企业,目前已是中国第四大新能源、第二大光伏业主。

国家给予核电企业种种优厚政策倾斜本质上是一种特许经营的制度安排,本意是保证其不必过度纠结于营利、扩张和业绩,从而能够专心于本职专业,专注于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完善国家核工业体系,积聚实力参与国际竞争。

但显然,由于现有核电经营机制的经济回报过于优厚,同时对于技术进步的监管与激励不到位,中国核电已逐步呈现过度商业化的倾向——人力、资金、领导精力、政治资源等偏离正业,盲目追求规模速度而不能专注于技术,过度追求企业经济指标而忽视国土安全等政治责任。这样的产业体制亟须调整完善,从规模发展型尽快向技术进步型模式转型。

如前所述,中国核电在国土区位、密度控制、技术能力、产业制度等环节的诸多问题,都亟待国家层面的宏观统筹、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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